“管理规范”背后的猫腻
2016-5-30 0:0:0 wondial“管理规范”背后的猫腻
“管理规范”背后的猫腻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年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全县的通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在案源筛选过程中,发现A机械制造公司税负连续多年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始终在3.5%左右徘徊,而该行业全县的平均税负应在4.5%左右,该企业在行业中属于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而税负却处于行业中较低水平,选案人员觉得疑点较多,及时将该公司列为检查对象,对其2006年和2007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机械制造公司系2001年成立的一家大型内资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专业生产大型机械。2006年度各类应税收入9024.04万元,缴纳增值税285.78万元;2007年度各类应税收入8409.45万元,缴纳增值税325.76万元。
二、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去企业开展检查前,稽查人员认真查阅了该企业的征管资料,通过调查走访一些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负水平,从侧面了解到了A公司的一些生产经营情况。发现A公司在同行业中属于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并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大型机械,单位价格都在100万元以上,有的达几百万。针对这一经营特点稽查人员估计该公司销售不开票现象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再结合其财务报表中“预收账款”余额不大的情况,检查组人员认为申报异常可能是该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决定先将账册资料的检查列为重点,视情况再采取其它措施。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账册检查,疑点初显
稽查人员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首先对该公司的账册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一笔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某机械公司、贷 产品销售收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某机械公司(摘要:代垫卷板机运费)、贷 应付账款-某运输公司。原始凭证为:产品销售发票、成品部转来自制的运费代垫单及运费金额的情况说明。对其的这种财务处理方法,稽查人员产生怀疑:成品部转来的自制运费代垫单是根据什么填制的?虽然凭证中附列了运费金额情况说明,但毕竟是企业自行操作,缺乏可信的证据。该公司的所谓代垫运费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寻根问底,针锋相对
针对账册资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及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成品部的有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面对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公司财会人员这样解释:“代垫运费的金额是公司成品部的销售管理人员根据销售合同划分的,绝对没有错,也没有违反国家的税收政策。”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该企业专业从事大型卷板机生产制造,产品单位价格高、体积大、运输风险高。购货单位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减少自身麻烦,都是在产品购货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后,先付订金,产品运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购销合同标的额基本都是产品价款,只是注明包含产品运费、安装费等,非特殊情况不会单独列明运费等金额。购货单位在产品售价外另算运费,并请供货单位垫付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而该企业每月都有将原合同列明的总价款进行人为划分的情况,所附原始凭证上都由成品部人员注明合同总金额,并有产品价款开多少、运费算多少的字样。种种迹象表明,企业可能存在人为扩大代垫运费范围,少计应税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稽查人员遂要求提供产品销售合同,财会人员不愿提供,且振振有词:“我们是大型企业,有自身的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合同由公司成品部负责管理,公司要求财务科在产品销售核算时按照成品部提供的上述原始资料进行记账核算,不得有异议。”
3、政策攻心,真相大白
于是,稽查人员一方面找成品部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向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耐心地政策攻心和税法解读,最终使该公司主动提供出全部产品的销售合同。通过逐份核查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在2006年至2007年间,该公司除少部分销售合同中在价外明确了代垫运费的金额外,大部分合同中均仅列明产品售价,不存在在价外代垫任何费用的内容,经向承运单位调查取证,进一步证实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风险均是由该公司实质性承担,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扩大代垫运费范围,人为拆分售价,造成少计产品销售收入624.53万元,少缴增值税106.17万元。
4、外部调查,锁定证据
根据该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人员交待的情况,稽查人员随即对承运该公司产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据承运单位反映,他们接受运输业务都是与某机械公司洽谈的,产品运输的价格也由该公司确定,应付的运输费用都是该公司直接给付的。承运单位与购货方从未有任何接触。至此,所有证据均证明了企业利用人为拆分销售偷税的违法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检查取证过程中稽查人员遭遇重重障碍,该公司管理部门分工很细,涉及案件调查的部门、人员众多,企业想方设法设置重重阻力,让相关人员回避检查。不是说人员出差,就是找来了又税收法治观念淡薄,不配合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机械公司由于产品均为大型机械,体积大,购货单位路途遥远,运费发生笔数多、数额大。运费若作为销售产品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并申扣抵扣进项税额;而作为价外费用计入产品价格之内作为收入时,不仅不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还必须依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巨大的反差使得该公司动起了歪脑筋,就其公司的实际情况,想把应计入产品售价内的运费收入转作为支出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就在“代垫运费”上下起了功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不并入销售额,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为了能满足上述条件,他们利用公司销售管理人员不懂税法但接触到销售合同、而财会人员懂税法却接触不到销售合同这一特点,在公司内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其“管理制度”规定:对产品销售管理实行款货分离、相互制约的办法,即由企业的成品部负责发出产品、对外结算运费,并在交财务上核算时,人为的把产品销售额拆分成产品售价和“代垫运费”;财务部凭成品部的发货通知书、运费代垫单开具销售发票、收取货款、支付“代垫运费”。如此“管理”后,使得财务上失去了在税收上的监督作用,让其觉得“代垫运费”是确实存在,是成品部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划分的。而对于销售管理人员,由于不懂税法,他们认为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就应该这么做,不存在偷税问题。一切是乎“合情、合理、合法”。经这样一“管理”后,该公司就把应并入产品销售额中的收入人为的转变成“代垫运费”,造成两年内少缴增值税106.1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A公司拆分产品销售收入行为补缴增值税106.1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53.87万元。
4、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及征管建议
本案的发生,暴露了当前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两个薄弱环节。一是对税务工作人员重自身专业知识培训,忽视行业产销常识的传授;二是一线征管人员事务性工作太多,致使实际管理工作浮于表面,缺乏深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县级城市几乎全是个体、私营性质的公司、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做假账的现象俯拾皆是。这就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兼备必要的行业产销常识,才能辨别真假,提高征管质量水平。本案中的企业为大型卷板机生产企业,有一点行业知识的人都知道,大型机械由于价格高、体积大、运输风险高。购货单位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减少自身麻烦,都是在产品购货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后,先付订金。产品运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购销合同标的额基本都是产品价款,只是注明包含产品运费、安装费等。非特殊情况不会单独列明运费等金额。购货单位在产品售价外另算运费、并请供货单位垫付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而该企业每月都有几笔将合同标的额一划为二的业务,所附原始凭证上都写有合同总金额、产品价款开多少、运费算多少的字样。产品销售发票、运费发票、发票填开情况说明均在同一份记账凭证中。这样做的初期,企业也曾担心、害怕过。征管人员也问过企业的财会人员,这样操作的依据。轻描淡写的借口“有合同,合同在成品部”就搪塞过去了。长期以往企业倒形成了“这样做正确,就应该这样做”的错觉,直到稽查部门查处才如梦方醒。
当前基层国税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很突出。有限的一线征管人员却陷在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难以自拔,整日忙于收集、编制报表,处理征管软件中的工作流。真正用于下企业的时间少之又少。如果我们的征管人员当初发现疑问时,工作再深一点,再多问几个为什么,追查一下合同。这件案件也许早被发觉,得到及时查处,企业也不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太远。
● 思考题
1、税法对“代垫运费”是如何规定的?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判断纳税人发生的运费是否是代垫运费?
2、从哪些方面具体查证纳税人通过“代垫运费”逃避缴纳税款?
2、如何发挥稽查部门“以查促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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