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3标准版固定资产模块对于日期的要求比较严格?
2015-12-27 0:0:0 wondial用友T3标准版固定资产模块对于日期的要求比较严格?
用友T3标准版固定资产模块对于日期的要求比较严格?举例而言,如果你上次使用固定资产模块为2002-07-16,并做了一些例如录入卡片,计提折旧等日常操作,那么您下次再次进入系统的日期就不能早于2002-07-16。必须在这个日期之后进入才可以做其他操作。否则您用这个日期之前进入只能查看,而不能增加,减少修改等
用友天龙瑞德010-5979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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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当某个仓库所有存货合计数量为零是,在进行期末处理时不会生成蓝字回冲单。 解决方法:补丁解决(chhssql.exe 2005-10-18)。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当某个仓库所有存货合计数量为零是,在进行期末处理时不会生成蓝字回冲单。 解决方法:补丁解决(chhssql.exe 2005-10-18)。
U8其他存货2003年初红字回冲单不等于上年末U8其他存货2003年初红字回冲单不等于上年末
U8其他-存货2003年初红字回冲单不等于上年末
自动编号: | 7243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U8存货管理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存货2003年初红字回冲单不等于上年末 | ||
问题现象: | 自从2003年将8.11版本升级为8.21版本后,在使用库存模块后中的“现存量查询时”,发现新增加的存货档案并没有按照编号进行排序。 | ||
原因分析: | 需求问题,可变通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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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手续承担责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手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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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独资企业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今年1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先后通知该公司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该公司究竟应该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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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南京地税篇 2014年度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南京地税篇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准备销售的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文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准备销售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开发商因延期交房而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业主需要缴纳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应区分具体情况和具体内容,看是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865号文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其房产税应于何时申报缴纳?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的规定,一、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的,其房产税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主推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土地? 答: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的规定,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已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对非房地产企业进行,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已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对非房地产企业进行投资,应当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否需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则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时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9、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10、单位向客户赠送美容卡,客户可以凭此卡免费享受美容服务,客户取得美容卡时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赠送美容卡给客户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12、转让在建项目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因此,若转让属于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若转让属于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13、企业支付过桥过路费应取得什么票据? 答:由于高速公路收费涉及到营业税应入和非税收入两种情况。因此,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若是属于非税收入的,则应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14、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何时确认收入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企业为员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支付了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当月企业也给员工发放了工资,该一次性补贴和当月工资是否需要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因此,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资和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的公式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当月取得的工资应正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16、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7、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名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因此,若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18、普通合伙企业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上述对外投资取得所得的情况,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9、某单位出租房屋5年,现在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房产税是否应当一次性缴纳? 答: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苏政发[1986]172号)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单位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应当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0、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2014年起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七、关于上述有种分期缴纳税款的计算问题。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2、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分为哪两种形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3、个人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及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投资者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及补偿金,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5、房屋租赁合同中将房屋租金及保证金的金额分别列明,保证金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因此,若房屋租赁合同中将保证金的金额单独列明,则保证金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若租赁合同中未将保证金部分未单独列明,则按照合计的租赁金额缴纳印花税 26、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7、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起止时间是何时?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8、A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B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A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3年还是在B企业确认收入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3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9、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南京市区未开发的一块土地,在国土局过户时是否会被预征土地增值税?如需预征,预征率是多少?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 2号)第七条的规定,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应按照4%预征土地增值税 30、企业承租房产并进行装修,将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企业在租赁中途把房产买下来,剩余未摊销部分的装修费是否可以在购买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但企业在租赁中途购买了房产,因此,剩余未摊销部分的装修费可以在购买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相当于提前中止了租赁合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终止时摊完。 3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32、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收取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加息开具了“顾问费”的发票。该部分融资顾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融资顾问费,需要企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资料并对“融资顾问费”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提供发票,无法证明其行为真实性,不得作为融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4、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企业为了美化整体环境,购建假山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购建假山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判断其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6、个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时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时,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38、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应于何时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若该企业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9、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不属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0、农贸市场内专门用于冷冻农产品的冷库,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的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因此,若冷库属于批发或零售交易场所内的则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企业签订一个合同,合同中包含:购销,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经济事项,且多个经济事项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金额,此合同的印花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该企业签订的合同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42、企业因政府拆迁搬出原来的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该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43、员工取得企业以车贴或油贴形式支付的补贴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以车贴或油贴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4、企业6月将自有房屋临时出租十天,房产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因此,企业6月的房产税应该分别按照从价、从租的方式计算缴纳:其中临时出租的十天应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他天按从价缴纳房产税。 45、某企业以房屋进行投资,那么被投资方接受该房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因此,被投资方企业接受房屋投资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46、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7、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8、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9、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50、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的发票。这笔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51、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是否可以归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费用中作为扣除项目?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另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的规定,防洪保安资金不在文件列举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范围之内。 因此,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归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费用中作为扣除项目。 53、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4、个人以一家企业的股权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以股权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5、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56、企业之间发生了资产重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若企业之间发生属于上述资产重组行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 57、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若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58、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由于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书不属于上述借款合同的范围,因此,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59、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0、房屋赠予行为中受赠方应按多少税率缴纳契税?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五条的规定,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契税税率,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房屋赠予行为中受赠方应按3%税率计征契税。 61、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62、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3、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4、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5、单位向客户赠送礼品,客户取得礼品时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赠送礼品给客户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6、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67、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68、某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车油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若企业在财务制度中对交通补贴有相关规定,其为员工报销的汽车油费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0、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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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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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