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请问初级考试多选题少选可以得分吗?我上次听赵老师的课说多选题少选也可以得一点分,但是模拟题上说多选题多选少选不得分,16年的考试少选到底会不会得分呢?
2019-1-24 2:55:10 wondial各位老师,请问初级考试多选题少选可以得分吗?我上次听赵老师的课说多选题少选也可以得一点分,但是模拟题上说多选题多选少选不得分,16年的考试少选到底会不会得分呢?
各位老师,请问初级考试多选题少选可以得分吗?我上次听赵老师的课说多选题少选也可以得一点分,但是模拟题上说多选题多选少选不得分,16年的考试少选到底会不会得分呢?[]是不定项你今年考吗?--是的,我今年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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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该客户从U860SP升级到U861,由于进行单据模板数据权限控制,现无法录入“产品结构”。在U860SP时是可以用的,升级上来就不能用。用友U8 该客户从U860SP升级到U861,由于进行单据模板数据权限控制,现无法录入“产品结构”。在U860SP时是可以用的,升级上来就不能用。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使用问题,单句摸板的"产品结构资料"的权限未分配. 本地产品结构测试,升级前后没有变化可以使用;请给权限后测试.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使用问题,单句摸板的"产品结构资料"的权限未分配. 本地产品结构测试,升级前后没有变化可以使用;请给权限后测试.
批量审核凭证 批量审核凭证
问题号: | 39425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财贸宝10.0 |
软件模块: | 财务接口 |
问题名称: | 批量审核凭证 |
问题现象: | 财贸宝是否可以批量审核凭证?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凭证审核 |
解决方案: | 可以实现批量审核凭证。<BR>打开“财务管理”–“凭证管理”,通过shit和ctrl键部分选择或者全部选择需要审核的凭证,点击“审核”按钮后,所选凭证会批量审核完成。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期权(options) 期权(options)
一种合约交易。买方于支付权利金后取得在合约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执行价格向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商品及有价证券的权利。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有权利决定是否履行合约,而卖方在买方提出履约要求时,只有义务接受。期权交易就是买进权利及卖出权的交易。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为了取得履约选择权必须支付给卖方的费用,称为权利金(premium),又称为期权价格或期权保险金。权利金的价格受市场供求情况及期他经济情况的影响,但不论如何变动,买方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为支付给卖方的权利金。由于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所以泌交纳保证金便可从事期权交易,而卖方因随时有履约的义务,所承担的风险难以预料,因此必须交足保证金,以担保其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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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列表中客户名称个别为空 发货单列表中客户名称个别为空
问题号: | 19830 |
---|---|
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U6普及版3.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列表中客户名称个别为空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保存审核后,发货单列表中客户名称个别为空,已经在客户档案中输入完整客户名称。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单据模板设置中字段作为表头项目可显示在表头上,可将其设为禁止编辑。对已经为空的客户名称,可使用高级过滤条件‘客户名称=null’,然后通过修改单据补上。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T+11.51 导出报表成excel时,能打开报表看到数据,但是导出时报错:导出文件失败 T+11.51 导出报表成excel时,能打开报表看到数据,但是导出时报错:导出文件失败
IE是什么版本@畅捷服务周俊贺:ie8清除缓存,浏览器设置工具都试过吗@畅捷服务周俊贺:都试过了,检查都通过,也清除了用其他浏览器可以导出吗,比如360@畅捷服务周俊贺:他这个系统是server2003系统@畅捷服务周俊贺:其他浏览器报错打不开这个其他客户端正常吗升级IE9试一下@畅捷服务周俊贺:客户端可以,这个是服务器@畅捷服务周俊贺:另外server2003不支持ie9啊升级ie9可以吗@畅捷服务周俊贺:server2003系统不支ie9其他浏览器报什么错呢?@畅捷服务周俊贺:客户一定要在服务器上导出是吧,可以考虑换系统吗@畅捷服务周俊贺:他这个月还在导,今天突然不能导了,客户不愿换系统啊原来能用是吧,都动过哪呢?@畅捷服务周俊贺:今天升级了一套t3数据到t+,但是t+没有打补丁可以考虑打补丁试一下@畅捷服务周俊贺:不是,我这个账套跟升级的没关系啊,也没打补丁,不会有影响吧客户装过别的软件什么插件,是不是影响浏览器
发货单审核失败 发货单审核失败
问题号: | 5958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货单审核失败 |
适用产品: | V852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审核失败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审核失败 |
问题原因: | 经查,是由于升级后,单据的取价方式设置有误 |
解决方案: | 进行销售模块选项中,将单据取价方式取为“计划单价”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发货明细表查询 发货明细表查询
问题号: | 4250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货明细表 |
适用产品: | U852—-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明细表查询 |
问题现象: | 以数量作为分组条件,发现过滤出的查询结果错误。 跟踪语句发现 SELECT max([单据编号]) as [单据编号],max([日期]) as [日期],max([审核人]) as [审核人],max([部门名称]) as [部门名称],max([业务员]) as [业务员],max([客户名称]) as [客户名称],[数量],sum([本币无税金额]) as [本币无税金额],sum([本币税额]) as [本币税额],sum([本币价税合计]) as [本币价税合计],sum([本币折扣额]) as [本币折扣额],max([仓库名称]) as [仓库名称],max([存货名称]) as [存货名称],max([规格型号]) as [规格型号],max([DLID]) as [DLID] Into tempdb..TMPUF_5182032_heronGroup83_TANGHANZE FROM tempdb..TMPUF_5182032_heron83_TANGHANZE GROUP BY [数量] 以上是销售管理运行时的语句 其中[数量],应修改为sum([数量]) as [数量] 我应在何处修改 |
问题原因: | 仅仅按数量分组没有实际意义。 对产品功能的使用及理解问题。 |
解决方案: | 仅仅按数量分组没有实际意义,不应是sum(数量)。 例如 存货A 数量1000 存货B 数量1000 ,此时按照数量分组,如果对数量进行sum,取max(存货名称),则所得结果如下: 存货B 数量2000。 显然这个结果是错误的。 另外如果存货相同时,不进行sum操作结果也是错误的: 存货A 数量1000 存货A 数量1000 目前产品得出结果是: 存货A 数量1000。 仅对数量进行分组查询无意义。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关注点 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关注点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会出现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情形的企业合并事项。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税负因素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决策的重要环节。国家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为更好运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本人简要就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企业合并定义 财税[2009]59号文对“合并”定义为,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处理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通常情况下分为一般情形的企业合并和特殊情形企业合并。即合并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情形的企业合并风险关注点,1、合并方的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但是合并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其主要涉税处理点如下。 (1)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3)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4)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5)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6)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特殊情形的企业合并涉税风险关注点,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性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理。是一种纳税递延,而非税收优惠。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注: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一般需提供如下书面备案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但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文件同时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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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预订了一批货,在T+系统里做了一张销售订单,客户要分批提货,提货周期比较长,可能要几个月,也有可能要跨年,请问没有关闭的订单可以月结和年结吗,月结,年结后还可以选单生成销货单吗。还是有别的处理方法 客户预订了一批货,在T+系统里做了一张销售订单,客户要分批提货,提货周期比较长,可能要几个月,也有可能要跨年,请问没有关闭的订单可以月结和年结吗,月结,年结后还可以选单生成销货单吗。还是有别的处理方法[]
这个没有关系,t+一个帐套里面可以存放多个年度的数据,业务都是顺延做的,不影响你的月结和连接。年结谢谢@001EZZ:不客气
企业合并或收购怎样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企业合并或收购怎样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我从报纸上看到某人因为偷税被判了刑,并处以税收罚金。请问这税收罚金和税收罚款有区别吗?
答: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 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模式都能够适用公告,只有公告规定的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适用该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这5个条件是: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第一个条件,核心在于把握“固定”二字。“固定”二字突出了这种混合性投资业务更多是“债”的性质,而非“股”的性质,才能适用公告。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公告的第一个条件。例如,阳光城(000671.SZ)2011年5月13日公告中所称的其持股75%的福建汇泰房地产发行“中信阳光·汇泰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由于其合同约定的收益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和,这种“类基金”的房地产信托,就不符合公告规定。这一点,房地产企业财务经理在设计融资模式时,需要提前考虑。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一般的地产信托融资方案都能符合。但是。对于“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这个条件,则需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经理特别关注。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是债权人,因此,这类信托计划都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此时,信托主体如何在投资期限到期时从房地产公司退出,即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多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财务经理在设计信托融资模式时需要提前考虑,筹划好正确的退出方式。 对于第三个条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把握的要点是,信托主体不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如果合同约定了信托主体只享有固定利率(股息),这个条件基本也是符合的。同时,公告的解读还要求,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是,“优先清偿”并非完全优先于普通债权,因为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毕竟名义上是以股东身份进入的,不可能和普通债权一样优先清偿。这里的“优先清偿”,一般是通过在信托计划中约定由房地产企业原先的股东承诺放弃对项目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的。 对于第四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告的解读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这一规定会导致公告在执行中存在争议,如果对这条规定把握不好,很多“假股权、真债权”信托融资很难适用公告的税务处理。在“假股权、真债权”这种信托融资模式中,由于房地产企业并无任何资产抵押,因此,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通过控股权来保障其相关利益。比如,在一个典型的房地产企业“假股权、真债权”的信托融资方案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房地产企业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但是,信托公司要委派董事进入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时对其重大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带来重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计划;工程预算、决算;固定资产的处理;对外融资、负债;对外担保;股东分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在国外的公司法中,公司重要的债权人对公司重大事项都享有一定的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重要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尚未有类似的规定。虽然公告提出了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适用公告,但是,个人的观点是,在执行公告时,不应把这个条件作为判定该业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的关键性证据。毕竟混合性投资业务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如果这种业务完全只有“债”的形式,毫无“股”的形式,也就不需要另外发布这个公告了。因此,笔者认为,第四个条件要和其他四个条件结合在一起进行判断,而非孤立地看待。如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履行只是为了保障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控制权的话,不应简单地认为该信托计划不符合第四个条件。 对于第五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而言,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债权人介入,其自身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也不熟悉房地产经营,一般是不会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这个条件一般都会设计到信托融资的合同中。但是,同样和第四个条件相联系,信托公司虽然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重要债权人,信托公司肯定会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享有对项目公司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表决权。
利用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利用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显然是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企业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将自制产品尽可能以“卖给对方”的。待产品生产出来时,就直接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由购货方直接进料,使产品销售不须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