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记往来账的时候。借银行 贷 收入。没用通过往来科目结转。但是现在需要核对往来账 请问大家 怎么办呢
2017-8-11 0:0:0 wondial我在记往来账的时候。借银行 贷 收入。没用通过往来科目结转。但是现在需要核对往来账 请问大家 怎么办呢
我在记往来账的时候。借银行 贷 收入。没用通过往来科目结转。但是现在需要核对往来账 请问大家 怎么办呢[]整理发货单及发票明细对应查收款,现销情况下也就是说应收往来的借贷方一致,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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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税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认为,这种结算方式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信贷,具有性质。由于与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政策与处理规定的不同,造成许多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时感到十分棘手,对如何协调财税二者之间的关系感觉茫然。本文在剖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基础上,试图为合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根据《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收入指南)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数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