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抵销分录技巧
2016-5-26 0:0:0 wondial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抵销分录技巧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抵销分录技巧一、编制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分录时,计算其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技巧企业在编制合并时,应将母子公司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予以抵销。因此,对于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并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经济主体的角度考虑,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合并财务报表看做一张普通的财务报表,由于内部交易抵销分录仅影响该报表上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对其计税基础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上述抵销分录所引起的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额,视为内部交易抵销分录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解题时,只需将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分录编制完后(注意,对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实际上并不属于内部交易抵销分录),算出其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的影响额,即可得出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以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存货为例。解题时,先编制存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分录,然后计算上述抵销分录对存货项目账面价值的影响金额(借记“存货”项目,使存货账面价值增加,贷记“存货”项目,则与之相反),存货账面价值减少(增加)多少,即意味着产生了多少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为上述抵销分录,对存货的计税基础没有影响。
【例1】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3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100件甲商品,售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B公司购入后将其作为库存商品管理。截至2009年年末,B公司对外出售40件甲商品,剩余甲商品在2009年12月31日的可变 现净值为550万元。母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以万元为单位,下同):
借:营业收入 1000
贷:营业成本 1000
借:营业成本 120[(1000-800)×60%]
贷:存货 120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5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
上述抵销分录,使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减少70万元(120-50),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变为530万元(600-70),而计税基础不受影响,仍为600万元(1000×60%)。因此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5万元(7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所得税费用 17.5
由此可见,我们只需看这类抵销分录中存货项目的增减变动额即可。存货项目变动多少,就相应的产生了多少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求出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下同。当内部交易存货产生是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时,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处理思路类似:先编制相关抵销分录,算出存货项目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额,从而得出合并报表层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再对比其期初余额(即上期末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以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即可得出本期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沿用【例1】,2010年,B公司共售出30件甲商品。截至2010年年末,尚有30件甲商品未对外出售,剩余甲商品在2010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为250万元。
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20
贷:营业成本 120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5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7.5
借:营业成本 60[(1000-800)×30%]
贷:存货 60
借:营业成本 25[50×(30/60)]
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25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25
贷:资产减值损失 25
上述抵销分录,使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减少10万元(-50+60+25-25),因此2010年末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万元,2010年末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为2.5万元(10×25%)。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17.5万元(见【例2】的第3笔抵销分录),因此期末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17.5-2.5),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抵销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思路与内部交易存货的处理思路一致。即先算出抵销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相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项目账面价值增减变动额,再根据该变动额为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用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如果为合并当期期末编制合并报表,则将期初余额视为零),即可得出本期应确认的金额。
二、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时,调整子公司净利润的技巧,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取得投资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或者投资后母子公司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均需要先对子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
对子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其简便思路是,将相关调整、抵销分录编制完后,在子公司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加减上述分录中影响当期合并利润的项目借贷方金额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在此调整过程中,不需考虑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因为该递延所得税影响是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所引起的,不需对其调整子公司净利润。
【例3】沿用【例1】,假定A公司、B公司合并前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合并日,B公司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200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1)对子公司进行调整:
借:无形资产 100
贷:资本公积 100
借:管理费用 10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0
(2)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借:营业收入 1000
贷:营业成本 1000
借:营业成本 120
贷:存货 120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5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所得税费用 17.5
对子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只需看上述调整、抵销分录中,影响合并当期利润的项目(分录中带下划线的项目)金额即可(所得税费用除外),因此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1000-10-120+50=920(万元)。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处理思路类似,调整子公司净利润,只需考虑相关调整、抵销分录中影响合并当期利润的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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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是科目挂了存货辅助核算的吧,到总账—辅助明细账中查询。
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准则 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审计组;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新配备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四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