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圈,同一个公司,已经有一个帐套01开通了工作圈,现在02帐套也想开通工作圈,在开通时自动都转到了01帐套的工作圈,如何开通02帐套的工作圈,谢谢!
2019-3-29 8:0:0 用友T1小编工作圈,同一个公司,已经有一个帐套01开通了工作圈,现在02帐套也想开通工作圈,在开通时自动都转到了01帐套的工作圈,如何开通02帐套的工作圈,谢谢!
工作圈,同一个公司,已经有一个帐套01开通了工作圈,现在02帐套也想开通工作圈,在开通时自动都转到了01帐套的工作圈,如何开通02帐套的工作圈,谢谢![]您是用的同一个工作圈账号开通的吧,开通后在工作圈中可以切换不同账套的圈子,如图用同一和不同工作圈账号开通都是转到了01帐套,感觉就像02帐套没有和工作圈对接成功一样,手机上点T+审批 显示没有找到对应的帐套进入工作圈 下拉选不到02账套吗能选择到,但点T+审批时,就显示 没找到对应的帐套, 选择01时,点T+审批正常这个操作员有02账套审批的权限吗?-- 好像没有、帐套审批是 在那里审批您需要在账套中,点击系统管理——用户权限,选择操作员或所在的组进行授权。-- 是这个界面吗、里面没有关于帐套。或者工作圈开通权限设置您要审核什么单据,在单据对应的授权详情里勾上审核按钮即是。-- 你说的帐套审批什么的、没有、 即使用管理员用户去开通02帐套的工作圈,他还是跳转到了01的工作圈里-- 现在就是无论用哪个用户来开通02帐套的工作圈、都会自动跑到了01帐套里、 02帐套的工作圈开不起来02账套是通过01账套的备份数据恢复进来的吗?-- 是的、 估计问题在这,这个怎么解决如果是直接备份恢复的账套,只有一个账套可以开通工作圈。-- 哦、明白了、非常感谢不客气。[/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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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处理与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 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三<</span>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二)会计处理 《企业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策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受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会计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案例1、2013年初,某博达工业公司遭受台风灾害,因台风造成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1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13年3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1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3月20日购入不需安装工业设备60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定一致。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假设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为万元。 税法规定: 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三个条件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 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 1、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3年3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并确认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00 2013年3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60,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0 2013年4月起每月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转销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管理费用 500,000 (60000000/12×1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借:递延收益 166,666.67 (10,000,000/60) 贷:营业外收入 166,666.67 纳税调整:2013年计提折旧9个月,共450万元,2013年确认 营业外收入150万元(166,666.67×9)。2013年应纳税调增=450-150=300(万元)。 三、免税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 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1、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 入.税法上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 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2、博达天下公司2013年以2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博达天下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 201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2100万元; 计税基础为2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 国债收入免税,需纳税调减100万元。 案例3、例1中博达、博达天下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13年1月1日博达公司以4500万元的价格购入博达天下公司10%的股份。博达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博达天下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2012年实现净利润为4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3500万元,假设博达天下公司2012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11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13年实现净利润为45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50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1)2012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3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11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35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减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应确认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0000(35000000×10%) 贷:投资收益 3500000 税务处理:博达、博达天下属于居民企业。假设博达公司连续持博达天下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对于35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350万元。 (2)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直接确认投资收益 5000×10%=5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0 而不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行如下繁琐的计算: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00×1 0%=500(万元) 属于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3500+5000 -4000)×10%-350=100(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0—100=400(万元) 税务处理:博达、博达天下属于居民企业,假设博达公司连续持博达天下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对于分得的500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应税收入,则税务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延伸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例4,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11年6月1日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1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2012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即乙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全部动用了2007年的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2010年以前的留存收益。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l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 2011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 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11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所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0,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6万元。 2012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应冲回2007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5%=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5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 贷:所得税费用 22500 小结: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诸多差异,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 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专家答疑—需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后是否还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专家解答如下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税费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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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和4630这个跟用友t1批发零售版装在1台电脑上面不会冲突吧?@小张yYz:不会冲突的。t1批发零售版直接生存t3财务普及版凭证,库存商品是不是每个都要去设置对应科目?@小张yYz:如果有设置明细的话就是要去设置的。如果不需要明细,需要设置吗?@小张yYz:可以就直接设置一个科目就行的。提示还是要选择商品了?@小张yYz:不需要明细的话,直接选择库存商品即可
看下T3中库存商品是不是设置了什么辅助核算了?好的,谢谢
为何不能增加存货档案 为何不能增加存货档案
问题号: | 9916 |
---|---|
解决状态: | 其他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WEB财务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存货档案 |
适用产品: | U852—-WEB购销存 |
问题名称: | 为何不能增加存货档案 |
问题现象: | 我们公司以前用的是8.50版的同,后升级到8.52版。可是升级后在远程的WEB站点登录后,却不能进行存货档案的增加编辑,请问是那里的问题? |
问题原因: | 在u8.52软件里打上补丁后才会有增加档案的按钮 |
解决方案: | 您好,在8.52财务web的补丁里有一个SQL脚本(增加web模块基本设置功能.sql),在服务器上执行这个脚本就能解决此问题。 具体补丁在我们技术支持网站的下载中心里,补丁编号:1351 发布时间:2004-6-13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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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收到家具款,怎么做账 家具公司收到家具款,怎么做账[]
如果是收到客户的家具款,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或计入预收账款。销售的话: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预收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收回赊销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张立平_:税率是17%吗@嘉嘉1476515728: 一般纳税人是17%,小规模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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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2.1版本 应用范围:购销管理,库存核算模块。新加购的手机移动应用:T+工作圈下单,T+商品和库存,T+欠款对账三个模块,都已开通,前两个移动应用模块可以使用,但是T+欠款对账查不出任何结果,截图如下:
- 手机工作圈经常收不到单据审批单子。
- 打开工作圈T+审批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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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一下:-客户使用的是T+12.0,有跟工作圈挂接。-之前一直使用没有问题,大概在半个月前,工作圈里面的T+审批,点开速度非常慢,大概需要30秒才能响应进去,进去之前会在中下方弹出一串英文字母。打了最新的12.0补丁也不行。请问是什么问题,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单位数量这个.00怎么可以不显示,只显示数量比如5箱 不是显示5.00箱,格式我也设置好了,小数点0位 单位数量这个.00怎么可以不显示,只显示数量比如5箱 不是显示5.00箱,格式我也设置好了,小数点0位
稍等我试下[StrToFloat([Copy([细项数据."单位数量"],1,Pos('箱',[细项数据."单位数量"])-1)])]箱@服务社区黄旻:这个是什么意思@15016881783:公式啊,您不是不要.00吗,通过公式截取。单元格设置是没有用的@服务社区黄旻:怎么操作@服务社区黄旻:还有其他单位不是箱的,比如说包,盒之类的@15016881783:单据中是设置不了的,到打印报表设计里您要显示的单元格里,把这个公式复制粘贴进去。@服务社区黄旻:把你那个复制进去后,没用啊,全部显示0箱@15016881783:单位不一样就不能用公式,在系统配置里这样设置,小数位为0的时候不用0补齐@服务社区黄旻:好的@服务社区黄旻:谢谢@15016881783:不客气呢@服务社区黄旻:还是没用呢,那个是设置数量的,不是单位数量的,单位数量还是有.00显示@15016881783:设置效果如图,小数位数为2,不补齐0,如果是10.00那么就显示图1,如果是10.15就显示图二@服务社区黄旻:可以了,谢谢@15016881783:好的
用友T3财务通报表合并如何实现 用友T3财务通报表合并如何实现
公司做了两套帐,想把两套帐的报表合并成一张怎么做?合并报表要什么条件下才能合并,合并报表的步骤是怎么样的?我们的UFO可以汇总报表,不能自动形成合并报表。 如果是汇总报表的话,可以试试数据状态下的报表采集,然后再汇总,也可以用表间取数,关联条件是relation,可以在UFO中查询他的相关帮助。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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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2UFO报表不能打印U8.52UFO报表不能打印
U8.52-UFO报表不能打印
自动编号: | 13478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 | 关 键 字: | 报表打印 |
问题名称: | UFO报表不能打印 | ||
问题现象: | 打印UFO报表时,文字可以打印,但数字打印出来只能显示一点点,且是反向的。 | ||
原因分析: | 客户用的是lenovo LJ 2500型号打印机, 经测试,发现是驱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将lenovo LJ 2500的驱动 换成 hpIIP 即可正常打印。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建立账套的时候怎么设置税率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建立账套的时候怎么设置税率[]
您什么意思,建立账套没有设置税率的;您到底想问什么呢@服务社区刘明新:恩恩 不知道在哪里设置税率@王平Jfu:您想做什么?设置什么税率?@服务社区刘明新:我就是根据网上提示建立了一个账套 我就想问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建立的账套对吗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新建账套的时候是一样的吗?@王平Jfu:建立账套的时候,查看行业性质对应的会计科目, 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建立即可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其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什么 _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其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其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是什么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