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1.6升级T+12.0标准版的时候提示升级的数据中包含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做固定资产卡片之外的固定资产,是什么问题啊?数据能不能升级到标准版啊。
2019-4-7 8:0:0 用友T1小编T+11.6升级T+12.0标准版的时候提示升级的数据中包含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做固定资产卡片之外的固定资产,是什么问题啊?数据能不能升级到标准版啊。
T+11.6升级T+12.0标准版的时候提示升级的数据中包含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做固定资产卡片之外的固定资产,是什么问题啊?数据能不能升级到标准版啊。含有无形资产类型的 原账套版本,无法升级到标准版,
需要升级专业版。@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但是我查过账套里边没有无形资产的啊查看如下升级注意内容。T+11.5、T+11.51和T+11.6没有单独普及版,可以在启用功能的时候启用普及进销存,但是如需升级到T+12.0的时候,有以下功能将会受到影响:
1. 存在往来单位存货编码设置的数据,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2. 存在计价方式为移动平均之外的存货,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3. 存在组装拆卸单和形态转换单不能升级到普及版;
4. 计价模式是按仓库+存货计价的不能升级到普及版。如果使用了以上功能是不允许进行升级处理的,假如以上功能不存在并且成功升级到T+12.0普及版的用户,有以下功能升级后不能再使用:
1. 控制及预警类:有业务员信用控制的、信用期限控制、销售备货预警、采购进货预警;
2. 单据类:采购需求分析、采购发票、销售发票、进销项税对比查询表、防伪税控接口、组装拆卸单、形态转换单、入库调整单、产品成本分配单;
3. 报表类:发票明细统计表、采购综合统计表、进货单执行表、销售综合统计分析表、进销存统计表、销货单执行表、销售订单采购执行统计表、销售订单跟踪工具、采购价格查询、采购价格波动分析、销售价格波动分析、经营毛利统计表、库存资金占用分析表、库龄分析表、客户中心、存货中心、客户营销中心、存货营销中心;
4. 采购价格策略:有供应商协议价(存货售价*扣率升级后不可用);升级后只是默认取供应商最新进价、存货最新进价;
5. 销售价格策略:有‘存货数量档位价、部门批发价、部门最新售价、升级后不可再用;
6. 手机端:利润变动分析表、指标看板中毛利值相关项、审批(移到工作圈)@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这边是11.6升级到了12.0的标准版的,不是普及版。能升级吗?主要是提示固定资产有问题,有办法怎么处理吗?@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侯总 这个有什么办法可以升级吗? 客户的狗现在都升级了,就是数据升级不过来提交支持网问题反馈是否可行。报错暂不支持升级到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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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收 应重视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收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重组、转让业务越来越频繁。现阶段我们对股权转让大多侧重所得税的征收,却没有对印花税引起重视,直接导致了印花税流失。 具体表现在: 一是重视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征收,忽视企业法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 二是无偿转让股权。无偿转让交易额为零,没有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易丧失行政处罚权。 笔者建议所有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时,要求有证明这一环节。如同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把契税征收环节嵌入到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间,以加强相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国家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发文《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虽然该信息提供按文件规定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信息到税务部门后,再分配给股权变更相关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时间冗长。目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只针对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而不针对所有企业股权转让,有遗漏之嫌。虽然企业法人之间股权转让的计算复杂,但缴纳印花税相对简单,可行。 无偿转让股权,不能简单认定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可见,无偿转让股权行为并不一定免征印花税。如果没有政策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无偿转让股权,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不复杂。所谓转让股权,无非买卖、继承、赠与三种形式,继承、赠与就是合法的无偿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其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应该就是股权价格。继承、赠与只不过是不用支付对价而没有交易价格产生而已,但股权价格本身还是存在的。因此,不会因交易额为零而不贴印花税。 转让股权中买卖形式是最普遍行为。一般企业股权与上市公司不同,根本不存在一个充分交易市场,股权转让交易额的确定完全凭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税务机关只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平价或者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保留核定征收权利。因此,单纯就征收印花税来说,并不需要陷入对股权转让所得额认定的泥潭中,简单以股权价格和交易价格中取大者征税,或者直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况且印花税本身仅就合同金额征税,与实际执行金额有差异,不存在多退少补问题。 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仅属于税务违章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股权转让从发生之日,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之日起,税务机关只有两年时间内督促有关当事人缴纳印花税,超过期限可能会丧失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