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9-1-3 17:42:50 wondial深加工结转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结转企业商品编码不一致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总署第10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数量、计量单位应该一致,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情况,目前解决办法有两种:一是填写“申请表”前,结转转企业事先互相沟通,确保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一致(这里规定的商品编码一致是指前4位),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手册变更,将企业双方或一方手册中不符合海关归类归并规定的项目更正;二是因“归类”或“归并”造成的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前者由双方企业主管海关协商确定,后者可通过报关单“拆项”解决。
转入方企业报关后,转出方企业因报关数据无法“对碰”造成不能报关该如何解决?
转入方企业报关后,一些转出方企业在办理报关时无法获得转出方企业报关时的“对碰”数据,因而无法正常报关。出现上述情况,有的是转入企业在规定是时限内报关,而转出企业报关滞后超过规定时限,电脑“锁死”。但结转双方企业在报关时限内报关未实现“对碰”的,多数原因是海关系统伟输速度或在传输过程中部分数据丢失造成的。对于上述第一处种情况,结转双方要加强联系和配合,转入企业办理形式进口报关后,应及时通知转出企业,使其有充裕的时间办理形式出口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在接到转入企业报关通知后,不可拖延,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结转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无法实行报关数据“对碰”的,遇到这种情况,转出方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数据传输“对碰”完成,而应及时与转入方企业联络,通知转入方企业在其主管海关办理“补报”手续再次传输,以免超出报关时限。如果补传输后,仍无法“对碰”,则转出方企业应积极与其主管海关联络,向总署发“H2000异常数据”联系单。
结转双方企业货物价格不一致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吗?
《办法》规定,结转双方企业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价格应当一致。企业间结转出现双方两从报关单之间对应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往往是双方企业先通过与境外企业交易,然后根据境外企业要求形成的境内结转关系,这种通过与“第三方”交易形成的价格差是正常的,但不适于境内“加工贸易结转”的定义范畴。结转价格不一致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转出的成品价格低于转入的料件价格,这种情况是反常的,海关一般不予认可。
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可以进行结转调拨吗?
该《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深加工结转适用范围中“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内容删除。这一修订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和促进转型升级,更加符合加工企业的生规律和运行方式。一些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由于供货需要和选择出口口岸等原因,其加工厂设在不同地区,但生产产品和所用原材料一样,由于订单的变化等原因往往出现进口料件与备案数量的差异,企业为适应这一变化按规定实行手册变更审批备案时,料件已进经进口并受制于原《办法》“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企业集团内无法进行结转调拨,造成生产效率低下,影响成品出口。一些特殊行业间的加工料件,因其生产特点,对料件调拨也确有必要。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特点决定了管理模式的变化,《办法》有条件放开未经加工料件结转调拨。目前,海关选择具有上述特点的少数企业集团、确定试点地区开始组织实施加工贸易集团性企业内料件调拨试点,试点取得成果后将逐步推广。
结转企业想退货怎么办?
《办法》规定,企业在结转环节可以退货。退货要掌握好时机,双方企业应注意及时沟通,尽量按排在结转报关前办理退货手续,将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企业按实际收发数量报关。尽量避免出现在报关后退货,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报关后退货的,转出、转入双方企业可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删除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后,再办理退货手续。删单的顺序是先删出口,再删进口。
便捷通关企业结转需要输海关备案手续吗?
为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适应企业生产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业的出口,解决手续繁琐问题,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批准了一批适用于实行便捷通程序的企业,给予一些通关方面的便利,其中包括在深加工结转环节采取了简化审批的措施。《办法》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简化了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审批备案手续,规范了操作。为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的一致性,要求便捷通关企业在进行结转时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结转备案手续。
海关特殊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如何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的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用友天龙010-59798025
区外企业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按进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现行办法办理。区外企业应注意,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实行特殊监管区政策,根据规定,货物进出上述区域按进出口方式办理海关手续。区外企业需承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产品开展深加工的,双方企业按照深加工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统一在区内主管海关办旦形式进口报关手续(这是与区外两企业之间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两地”主管海关报关所不同的),区内外结转双方企业既可按规定分批次结转报关,也可以按规定多次结转送货后“集中报关”。报关时,区外企业需提供本企业的纸质登记手册(联网企业除外)、结转申请表、发票。当区外企业需将本企业加工产品转往区内企业继续深加工的,区内外企业统一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主管海关办理出口进区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对登记手册进行核销。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结转适用该《办法》吗?
《办法》对深加工结转适用范围的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这里定义的“结转”范围是料件的制成品,即对于转出方企业是料件加工后的制成品,而对于转入方企业则为生产成品所需料件的“结转”过程。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及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生产所需设备。海关对不作价设备是通过加工贸易设备(D登记手册)进行管理的,不作价设备既不是转出企业由料件加工后的制成品,也不属于转入企业履行出口合同所需的生产料件,虽属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但不属于上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定义范围。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有效期限内,转出方企业履行出口合同后,根据设备所有权的外商要求需将不作价设备转给另家企业继续履行加工贸易出口合同,应按设备结转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加工贸易副产品可以结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在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第111号令)对加工贸易副产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且出口合同示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副县长产品属于加工后的制成品,符合《办法》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定义条件,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但一些企业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中,往往只备案加工复出口的主产品,未备案副产品,也不准备作为复出口产品。由于订单的变化,转出方企业的副产品需转为转入方企业的料件,在需要办理副产品“结转”时,由于登记手册未备案副产品的成品项,不符合结转条件而无法办理结转手续。出现这一情况需办理
结转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册变更,将副产品备案为需复出口的成品项后,再按深加工结转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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