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特价销售400-990-8488

爱上kuaiji66,爱上精彩会计生活!

« 营改增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本省某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改增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营改增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范围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营改增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新评论及回复

最近发表

Powered By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Copyright 用友软件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