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处理
2017-3-15 0:0:0 wondial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处理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对于同一供应商不同采购订单同一批到货时需要进行合并检验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U8+能否..2019-4-23 8:0:0
- 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思考2019-4-23 8:0:0
- 对会计电算化实习中错误操作的修改指导2019-4-23 8:0:0
- 对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会计核算探究2019-4-23 8:0:0
- 如何实现查询明细账时显示所有科目的对方科目2019-4-23 8:0:0
- 对账不平不许结账2019-4-23 8:0:0
- 读取数据源错误,请检查IIS配置是否正确2019-4-23 8:0:0
- 辅助核算部分数据翻倍2019-4-23 8:0:0
- 防伪税控接口问题2019-4-23 8:0:0
- 反结账和反记账时使用快捷键没有反应?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没有大写金额和第二张凭证没有表头,怎么处理呢。 没有大写金额和第二张凭证没有表头,怎么处理呢。
此问题已出补丁解决,
您到服务器上打上产品最新补丁,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工具箱—T+服务管理器,打开之后全选服务重新启动。
然后清除缓存后重新登录。@服务社区刘佳佳:这个补丁吗?点击右上角下载吗、?@梅黎ZNF:是的。@服务社区刘佳佳:谢谢,我去试一试
发票列表的供应商与双击打开的采购发票上的供应商不一致 发票列表的供应商与双击打开的采购发票上的供应商不一致
问题号: | 8601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付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票列表 |
适用产品: | U852 |
问题名称: | 发票列表的供应商与双击打开的采购发票上的供应商不一致 |
问题现象: | 通过发票查询得到发票列表的供应商与双击打开的采购发票上的供应商不一致;并且业务明细帐上的供应商也与对应的采购发票上的供应商不一致。 |
问题原因: | 在采购发票中同时存在供应商及代垫单位(在数据库中:表purbillvouch的字段分别为cvencode和cunitcode);发票列表、业务明细帐上的供应商显示为代垫单位,而发票单据中显示的为供应商,造成不一致。 |
解决方案: | 在采购发票中同时存在供应商及代垫单位(在数据库中:表purbillvouch的字段分别为cvencode和cunitcode);发票列表、业务明细帐上的供应商显示为代垫单位,而发票单据中显示的为供应商,造成不相同;采购发票根据代垫单位入账,而代垫单位与供应商完全可以不一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录入采购发票时,录入供应商A,代垫单位默认也是A;但后来修改此发票,改为供应商B,此时代垫单位是不跟着变的,因为需要支持不一样进行代垫的业务,代垫单位仍然是A。所以,在修改发票的时候,注意如代垫单位与供应商需要一样同步改一下。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