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单生成的凭证如何填制分录?
2017-3-23 0:0:0 wondial调整单生成的凭证如何填制分录?
调整单生成的凭证如何填制分录?问题号: | 22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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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用友T3-用友通 |
软件版本: |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 |
软件模块: | 核算管理 |
问题名称: | 调整单生成的凭证如何填制分录? |
问题现象: | 调整单生成的凭证如何填制分录?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入库成本不正确,入库调整分录可以写为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月末,再把“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出库调整也要分情况确定分录,比如销售出库调整,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材料领用调整,借:生产成本——直接成本——材料成本;贷:原材料。如果核算模块制单,总账就不需要再对调整单制单。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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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协定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还包括相关债权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情形。 五、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和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最后一款均规定,如果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 六、关于缔约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第十三条(财产收益)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的情形包括:一是股权主要价值来自于不动产的情形,二是转让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情形。 七、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规定,本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 八、与大部分协定不同,第二十六条(相互协商程序)中没有常见的“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定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这意味着协议的执行应受国内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九、对于从博彩活动中取得的奖金,议定书第二条特别规定,除了非歧视待遇外,本协定其他待遇不适用于该类所得。 十、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在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归属和计算时,为了确保独立企业原则的适用,应按常设机构在企业相关销售等营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确定。 十一、关于国际运输业务,除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外,议定书第四条还规定,缔约双方互相给予适用零税率和进项税扣除的待遇,以及在中国的免税待遇。 十二、关于退休金所得,为防止协定滥用,虽然协定第十八条规定仅在居民国征税,但议定书第七条特别明确,如果居民国并非实际征税,来源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