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借一贷凭证,如何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2017-3-17 0:0:0 wondial
多借一贷凭证,如何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多借一贷凭证,如何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通知识库问题号: | 3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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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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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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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总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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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多借一贷凭证,如何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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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多借一贷的凭证,如何不用计算,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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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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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快速录入贷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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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多借一贷凭证,借方分录过多,如果手工计算贷方金额麻烦,鼠标点到贷方金额栏,键盘上按“=”等号键,自动带出借方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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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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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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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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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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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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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客户销货单300,A客户给了500,多收200。现在要给A客户支付50元运费,怎么才能从预收款扣掉50元 和客户销货单300,A客户给了500,多收200。现在要给A客户支付50元运费,怎么才能从预收款扣掉50元[]
预收产生了200的 收款单。
费用单 支付50.
往来冲销,应收冲应付。@畅捷支持侯椿寳:记账方向是应收得,怎么搞@畅捷支持侯椿寳:收款单都已经收了,哪来的应收。费用单里面显示是应收,哪来的应付客户使用双性属性,即可修改记账方向。@我我我我我我:你的意思是客户的200预收款冲销掉50元的运费就剩下150预收了?@唯一的潘某某:是的用户是想增加还是想减少。
设置对应记账方向。@畅捷支持侯椿寳:给客户50元减少应收。
有房地产企业的朋友吗,有专业的用友模板吗, 有房地产企业的朋友吗,有专业的用友模板吗,[]
用友U8 U821应收应付在总帐中核算,供应商往来帐龄分析时如科目余额在借方为什么不分析?如预付帐款科目为供应商往来属性,其余额经常都会在借方。客户往来类同,望予解决。用友U8 U821应收应付在总帐中核算,供应商往来帐龄分析时如科目余额在借方为什么不分析?如预付帐款科目为供应商往来属性,其余额经常都会在借方。客户往来类同,望予解决。
问题原因:需求问题,85X版本中已经解决此问题! 解决方法:建议升级解决。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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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安装871版本,在客户端上使用客户端方式安装871,登陆后在左边菜单中找不到管理会计—预算管理的选项;在服务器上用全产品方式安装,却可以看到菜单中有预算管理,并且访问另一台也是全产品安装的服务器能看到那个菜单用友U8 安装871版本,在客户端上使用客户端方式安装871,登陆后在左边菜单中找不到管理会计—预算管理的选项;在服务器上用全产品方式安装,却可以看到菜单中有预算管理,并且访问另一台也是全产品安装的服务器能看到那个菜单
问题原因:871预算管理操作使用上有改变 解决方法:如果以客户端的方式安装u8产品是不会安装预算模块的(其他B/S产品也不会安装),在客户端要使用B/S下的产品,只能通过IE浏览器来登陆web服务器访问B/S下的产品(如预算管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871预算管理操作使用上有改变 解决方法:如果以客户端的方式安装u8产品是不会安装预算模块的(其他B/S产品也不会安装),在客户端要使用B/S下的产品,只能通过IE浏览器来登陆web服务器访问B/S下的产品(如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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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修改存货大类 批量修改存货大类
通知识库问题号: | 24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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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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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609-用友T6-小企业管理软件 3.3plu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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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18-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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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批量修改存货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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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录入存货档案时没留意,存货大类全部默认为了第一个存货大类,如何进行批量修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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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利用批改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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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批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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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点击存货档案上方的批改后,选择相应的项目,批量修改相应存货的存货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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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0-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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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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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2-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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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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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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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节税”小妙招:进项处理和代理识别 企业“合理节税”小妙招:进项处理和代理识别
众所周知,合理节税避税能够为企业节省许多不必要的支出,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是要懂得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的方法,这样才能够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切实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本篇文章就告诉大家几个合理避税的小妙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
房地产停车位、人防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房地产停车位、人防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公共配套设施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关于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6]187号: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土地增值税只要求对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确认成本对象;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是一个的内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6种方法来划分不同的成本对象,对不能外经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更明细 2关于预提建造费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土地增值税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必须实际发生,而且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而企业所得税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只要提供必须发生的相关证据就可以扣除。 3关于扣除原则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可以看出两税的规定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论其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正好相反,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不论其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可以扣除,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用于非营利性。显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更合理,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处理权不是开发企业,其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不是由开发企业决定,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虽然开发商没有处置权,但在中开发商有可能经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 4关于有无产权 有些配套设施开发商没有产权但有经营权(出租或者转让经营权),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二)也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土地增值税规定本质上是一样。 5关于车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论是否营利性的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地上车位要看是否营利性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对于土地增值税对车位没有单独的规定,对于车位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对于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不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人防产权为国家所有,因此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的规定。因此对于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之后转让经营权,那么必须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重新计算收入,补交土地增值税。
纵向放纸,佳能的打印机,在打印设置里改变了横向纵向都是打出来都是这样,是什么原因,要怎么设置 纵向放纸,佳能的打印机,在打印设置里改变了横向纵向都是打出来都是这样,是什么原因,要怎么设置
您是说没有内边框吗不是啊,改变了方向没有反应,打印方向不对啊@韦燕冰:您删除一下本地模板,全盘搜索一下glpzge5,从别的机器复制一下试试试过了,还是一样@韦燕冰:您要选择的是A4纸张,查看一下选择的纸张不要错是B5的纸@韦燕冰:您选择A4的试一下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审计假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_0对审计假设若干问题的探讨
李君 一、审计假设的涵义及特征 所谓审计假设,是指为开展审计实践,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所设立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它是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证明的命题。依据这些审计假设,才能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的过程与方法,审计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关于审计假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独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观见之于客观4、客观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逻辑性。 |
用友U8 存货系统记账前与记账后收发存汇总表数量不一致用友U8 存货系统记账前与记账后收发存汇总表数量不一致
问题原因:检查发现收发记录子表有些单价为NULL金额为0的记录。 解决方法:将这些记录查询出来后将金额也更新为NULL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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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怎样修改原始固定资产卡片内容 _0用友T3怎样修改原始固定资产卡片内容''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从事股权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问: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问: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问: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问: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该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 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变更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写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通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SPAN>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企业清算时设备分配给股东应缴增值税 企业清算时设备分配给股东应缴增值税
问:企业清算时,尚存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均为2008年前购置,在清算时作为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时所有者权益未增值(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分配的这部分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和?
答:《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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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若使用可以运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个科目小企业会计用所得税费用这个科目,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准则是没这个科目的
用友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
问题版本: | 810-U6普及版3.1 | 问题模块: | 3-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U8固定资产日常操作 | 适用产品: | u821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 | 问题现象: | 有一网络版用户在固定资产模块进行操作时2002年12月5日,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报错为“末设置对象变量”出现一行度条后又回到卡片管理界面,但是在卡片管理界面能删除、修改卡片。另外演示帐套999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却能打开固定资产卡片。今年2003年4月4日去操作,在卡片管理界面不能删除、修改卡片,演示帐套999卡片也打不开了,报错为“末设置对象变量或with block变量”按确定又出现“本机或网络出现问题,无法打开此卡片”。今年,此问题在同一网络中有另外两家也出现,请问为何? | 原因分析: | 表关系错乱导致! | 解决方案: | 在sqlserver的查询分析器中执行如下语句执行前选择好对应的数据库: if existsselect * from sysobjects where id = object_idN‘[dbo].[fa_ItemsManual_PK]‘ and OBJECTPROPERTYid, N‘IsPrimaryKey‘ = 1 ALTER TABLE fa_ItemsManual DROP CONSTRAINT fa_ItemsManual_PK GO if exists select sy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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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各位老师,外出经营企业,未开增值税发票,以完税,如何做帐 求教各位老师,外出经营企业,未开增值税发票,以完税,如何做帐[]
应将二地开票的收入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算出应缴税额,减去已缴税额,就是实际应缴税额没有给对方开票,怎么做收入?@明天的明天有我在: 不开票也应该算收入啊@倪玲1457921978:还是不懂@明天的明天有我在: 收入不光光是针对开票的,那部分不开票的也应该进收入,况且你都已经完税了那更要进收入了@倪玲1457921978:2、账务处理(如果是营业税) (1)根据缴税单入账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等 (2)根据收入发票入账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倪玲1457921978:对么?@明天的明天有我在: 对@倪玲1457921978:这个企业承包经营所得怎么做帐@明天的明天有我在: 你们是个体工商户吗?怎么交的个人所得税@倪玲1457921978:企业@明天的明天有我在: 那应该是企业所得税啊?怎么会有个个人所得税呢?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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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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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一、反结账步骤: 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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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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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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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然后再登录操作 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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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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