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深圳一年以上外国人也需要交个税
凡居住深圳一年以上外国人也需要交个税
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在上周本栏目刊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热点解答”的基础上,根据近期咨询热点,本版今天继续请深圳地税咨询中心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敬请关注。
可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
罗湖张先生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代理人同时也具有了法律责任。
外籍人员居民纳税人判定原则
蛇口罗先生来电咨询: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外籍人员如果被判定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又或者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即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且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则需要向中国境内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龙岗赵先生来电咨询:外籍人员以什么原则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需在中国境内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居民纳税人判定原则有二: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二是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符合以上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年度终了后,均应按规定向中国境内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如实申报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龙岗黄先生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罗湖区林小姐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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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调拨之后,收银机操作了,显示收银完成之后。同步数据。在零售数据中心里能查到销售记录 但是库存还在,销售数据状态是 未结算 未出库 求指点 谢谢 再去单独操作零售出库和对账收款。然后就算是已出库,已结算。如果需要软件自动出库,零售选项中不要勾选批量出库的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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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IPO企业五大税务瑕疵 剖析IPO企业五大税务瑕疵
问题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并且已成IPO被否主因之一。在现实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针对企业筹备上市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管控和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近期IPO典型案例,探究IPO涉税风险,分析IPO涉税败因,对外部因素五种类型(包括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地方政府)造成的拟税务瑕疵进行分析点评。 海普瑞:税务机关越权审批,税务优惠瑕疵被屏蔽 案例概述 根据下列文件,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和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为了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 链接:税收政策 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深府 [1988]232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 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 分析点评 海普瑞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 海普瑞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 理论上说,证监会是不愿意让存在税收瑕疵的企业发行上市的。否则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很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某一重大问题难以通过企业自身整改解决,证监会就会向相关部委或省政府申请确认没有重大责任。如果有另一部级单位愿意承担责任,证监会就可能因此放行。但是现在出具“无违法证明”的只是区级税务部门,行政级次显然达不到标准。 兴民钢圈:利用税差避税,延期缴纳所得税 案例概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的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发行人依据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 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链接: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 分析点评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原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退还460万元。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际纳税获得地方税种发票所对应的金额大于发行人实际应承担的地方税种对应的应纳税额,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网宿科技:税收征收方式变更,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概述 发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发行人按照对应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的4%和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的0.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发行人按照收入总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发行人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发行人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于2008年4月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通知书》(沪地税嘉九[2008]000003号),核定发行人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8年3?4月,发行人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并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审核的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行人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人民币1708260.59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 08316444号),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4月22日缴纳税款所属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款人民币 1708260.59 元。 链接: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依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依法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没有偷税、漏税、欠缴税款的现象,没有因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分析点评 网宿科技因为税务主管机关由核定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而导致补缴税款。发行人2008年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70多万元的情形,系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征收方式变更所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天润曲轴:另类IPO存疑,补缴巨额增值税没有普适性 案例概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应交税费情况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可见,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万元; (2)本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2007年,本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474.26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余额为226.76万元,公司不存在大额未缴税款。 链接: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明确规定:(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分析点评 招股说明书申报中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事项,天润曲轴可谓“独特的IPO现象”。增值税属于国税,没有企业可以随便缓缴,更没有机关和单位可以随便让企业缓缴。从税法上严格来讲,一家企业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企业之前的严重失实,必定存在大量营业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情况;第二,该企业负有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责任,涉嫌偷逃增值税。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很多企业发展初期都存在把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有意识不入账,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最终增加企业利润,增加流动资金。 增值税属于国税,偷逃增值税的性质是严重的。对于所有企业来说,尽管由于早前我国律环境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但所有企业遵守税法都是必须而自觉的。 天润曲轴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补缴增值税的企业,这是特定时期下独特的IPO现象。一方面中的确曾经出现过节税动机,另一方面,现在这些中小企业为了上市又需要把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计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应该说企业补缴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严肃的话题,虽然最终天润曲轴IPO获批,但其并不具备借鉴性。 华盛天龙光电:留存收益折股,政策理解不清补缴个税 案例概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中披露:2008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七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链接: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已经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再次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分析点评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在天龙光电上市前后,这一问题一直有很多答案。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再次澄清了该问题,围绕该事件历经三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款。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当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案例的本质其实就是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而后自然人股东用所得利润对该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无疑问。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有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因素在里面。
用友T3用友通发货单上选择存货,进行参照时有些存货参照不出来,是怎么回事 用友T3用友通发货单上选择存货,进行参照时有些存货参照不出来,是怎么回事
用友通发货单上选择存货,进行参照时有些存货参照不出来,是怎么回事?由于录入发货单时,先选仓库,则存货参照时会从现存量中取数,取这个仓库在现存量表中有记录的销售属性的存货,如果您的存货在现存量表中有记录,只是现存量小于0,那么您可以在选项中选择允许超可用量发货,则可以做发货单时将存货参照出来,如果您的存货在现存量表中就没有记录,则您可以先参照存货,则此时就会将所有有销售属性的存货都过滤出来,然后在录入仓库即可。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为什么不能定位? 为什么不能定位?
您不要选择全字匹配试试@服务社区刘明新:试了不可以@扶桑树:我这边操作是可以的,您备份账套,打上补丁再看是否正常@服务社区刘明新:打什么补丁?@扶桑树:对应软件版本的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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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知识库问题号: | 15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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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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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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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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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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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读取数据源出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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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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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读取数据源出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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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读取数据源出错:usertoken is not valid reason is 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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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瑞星防火墙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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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打开瑞星防火墙TCP1433,TCP4630,UDP1434,删除对aspnet_wp.exe文件的禁止IP访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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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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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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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零售单选择“黑白显示”时,进入零售单界面无法查看到往来单位、库房信息的录入框? 当零售单选择“黑白显示”时,进入零售单界面无法查看到往来单位、库房信息的录入框?
通知识库问题号: | 31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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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1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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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服装鞋帽版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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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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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当零售单选择“黑白显示”时,进入零售单界面无法查看到往来单位、库房信息的录入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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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当零售单选择“黑白显示”时,进入零售单看不到往来单位、库房信息的录入框,无法编辑选择往来单位、库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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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此问题已经出补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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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零售单黑白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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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P>第一步:备份数据;</P> <P>第二步:进入链接http://www.chanjet.com/buding.php?aid=T1SM115RTMFBP00</P> <P>下载T1商贸宝服装鞋帽版v11.5补丁包安装。</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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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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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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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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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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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探讨 对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探讨
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责任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当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维护资产完整 作为企业责任人,无论其所在企业性质如何,资本来自何方,均应保证在其任期内投入的资本保值、增值,并且资产是完整的,未受到损失。
用友U8普及版修改凭证不能带摘要到下行U8普及版修改凭证不能带摘要到下行
U8普及版-修改凭证不能带摘要到下行
自动编号: | 17526 | 产品版本: | U8普及版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普及版--总账 | 关 键 字: | 摘要 | 问题名称: | 修改凭证不能带摘要到下行 | 问题现象: | U8普及版总账在修改凭证摘要时回车不能带摘要到下行,增加凭证可以,经本人测试之前的U852、U851A、U851、U821等都可以,客户是升级上来的,提出要改进,谢谢支持! 另外一个问题:U8普及版总账在填制凭证选项目时没有"栏目"这一功能按钮,如没有就不能给项目栏目增加并固定宽度,其他的辅助核算都有,客户提出改进,谢谢支持!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1:原有处理有问题,因此特地修改过。修改后结果为:当新增行时,依据上行的摘要内容自动带入;当修改时,即下行的记录有值时,摘要不自动带入。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功能进行复制。 问题2、因为此参照比较特殊,是动态的,目前是放在870版考虑方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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