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统计表结转后结果不一样
2017-3-17 0:0:0 wondial发货统计表结转后结果不一样
发货统计表结转后结果不一样问题号: | 8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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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发货统计表 |
适用产品: | U852—-存货核算 |
问题名称: | 发货统计表结转后结果不一样 |
问题现象: | 发货统计表结转后结果不一样 |
问题原因: | 没有打补丁 |
解决方案: | 确定是由没有更新发货统计表的存储过程造成的. 请用脚本”85(1,A,2)发货统计NEW.sql”此问题即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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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就是账本,也是一个账户一页,这是规定@李刚荣:不是一级科目,是二级科目的明细账。比如应收账款,跟其他的是断开的,但是应收账款的各个公司,是不是可以衔接上呢,因为有的公司一年就只有一笔业务,这样占了一页有点浪费啊。如果都能衔接上就好了。用友的页面是连上的,咱们这个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做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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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目前861已实现直连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目前已实现落地连接的银行:招商银行。目前还不支持与农业银行的连接。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目前861已实现直连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目前已实现落地连接的银行:招商银行。目前还不支持与农业银行的连接。
www.kuaiji66.com 天龙瑞德
凭证摘要打印 _0凭证摘要打印
问题号: | 27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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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611-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5.1 |
软件模块: | 1-总账 |
问题名称: | 凭证摘要打印 |
问题现象: | 凭证打印不想打印摘要中的日期等内容,怎么设置? |
问题原因: | 软件默认设置凭证打印摘要的时候包括辅助项、结算日期、票据号等内容。 |
关键字: | 凭证摘要打印 |
解决方案: | <P>1.装T6v5.1版本最新补丁。</P> <P>2.在‘总账’—‘凭证’–‘凭证打印’–‘凭证格式’中选择‘打印简单摘要(仅凭证摘要内容)’,这样设置后就可以打印简洁摘要,辅助项、结算日期、票据号打印不在摘要中显示了。</P>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T3用友通单据体单价金额出错小数位误差 用友T3用友通单据体单价金额出错小数位误差
客户对价格管理要求比较严格,做了客户价格管理,同时在存货档案有设置参考售价,在录入发货单,单据自动带出价格,显示正常。但是当客户对价格做手动修改时(有些价格会临时改变),然后再修改数量时,金额或者单价就会出现零点几的错误,比如24000,变为24000.06,或者变为23999,出现误差。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发货单各列中的算法造成的. 1、在发货单里有个报价列(没有的话你可以在设计里增加),每回先修改这个报价列的数据,再进行修改其他列就不会错了。 2、也可以在上述做法后修改单价。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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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请问在开单的时候经手人只能选择自己名字的制单人吗 您好 请问在开单的时候经手人只能选择自己名字的制单人吗[]
不是的,可以选择他人的@服务社区李珊: 可以设置权限的吗@服务社区李珊: 您好 可以设置权限只能选自己的名字的吗@Wt:可以的
变通实现,通过部门权限管理
第一添加职员信息的时候,选择对应部门
第二,维护中心,用户权限,用户管理,选择用户,部门授权中,只选择权限的部门,若是经手人只能选择自己,那么只添加自己所属部门即可
第三,上述设置好之后,就只能选择上自己的,选择不到他人@服务社区李珊: 好的 非常感谢@Wt:不客气的,祝您工作愉快![/微笑]
对外支付五万美元以下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对外支付五万美元以下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问题:对外支付五万美元以下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根据《国家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行“改征”的改革中,租赁行业从征收营业税到改征收增值税后,这一重大的政策变化引起了行业内以及机关的高度关注。由于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该行业营改增遇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也经历了从财税【2011】111号文到财税【2013】37号文以及到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三次的政策变迁的过程。但是,即使最新出台的财税【2013】106,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得到妥善解决。这就要促使我们要思考,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究竟应该采取哪条路径去实现,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个人认为,我们要首先要回顾深入回顾一下“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政策规定及其实施效应。其次,我们要客观分析,现行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在哪。最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抓住问题的关键,正本清源,寻找该行业“营改增”的最佳实现路径。 一、“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在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前,我们在分析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效应时,大体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前(这里忽略前期在东三省和中部提前实施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试点);第二阶段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到2012年1月1日,融资租赁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前。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之前 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是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上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从16号文的规定来看,对于融资租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我们并没有按照其销售设备的表象去征税,而是还原其业务的实质即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应该其实际取得的利息征税。因此,“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就是其取得的利息,同时16号文还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扣除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因此,相对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还可以享受转贷的差额征税政策。这个一方面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弥补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向银行一样吸储(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也只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的不足。由于当时,我国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这里也只涉及固定资产,因为银监会和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只允许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收取的款项向承租方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此时,发票的意义也并非承租方设备入账的依据,也非出租方交税的完全依据。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一台设备为B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共三年。此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年分次开100万的营业税发票给B公司。但是,B公司在承租取得固定资产的当时就按照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在上,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此时,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年开具发票给B公司的,但B公司无论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都是按合同约定的未来租金总额作为租入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和税法的计税基础,和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开具的发票无太大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并非按每年开具的100万发票缴纳营业税,而是在合同确立当初,就按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利息计算出来,分期缴纳营业税了。这里,就可以看出,在2009年1月1日前,融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时,融资租赁企业开给承租方的发票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以后到2012年1月1日之前 由于我国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全面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此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征收营业税,其在购买设备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顺利流转到下一道承租方进行抵扣。而下家很多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人,需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此,正是这次增值税转型,使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为应对这个问题,中国的外资融资租赁业协会积极和财政部沟通,我们终于看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这个公告较好的协调解决了融资租赁行业仍征收营业税与承租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矛盾。即将原来的直租模式转变为回租模式,先由承租方购买设备,然后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回租。这里,我们要看到,在回租模式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由承租方直接购买设备方式解决了。而融资租赁公司也要按实际取得的利息征收营业税,则通过销售后回租,同时13号公告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来完美解决了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在开展业务时,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即,如果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发票抵扣进项税,则采用回租模式。如果承租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抵扣进项税,则直租模式和回租模式都可以。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后,国家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希望通过将融资租赁业由于原先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从当时的改革政策来看,大家将融资租赁和一般的设备销售看成一类,只不过一个是一次性收款,一个是分期收款问题。因此,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直接定位17%。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属性并非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其商业模式,成本构成、利润来源方式都和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不一样,其实质还是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企业。因此,直接按17%税率征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太多。这样,在财税【2011】111号文改革之初,就给予了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问题。但是,如何计算增值税税负,一直是问题的关键。原先征收营业税时,税收政策上直接是按其取得的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税负的分子是缴纳的营业税,分母只是利息,而非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计算中,分子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但分母却是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这个分母基数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无法享受到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实际就是利息按照17%征收增值税了。如果承租方不是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难以转嫁增值税税负。即使下家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转嫁了,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还是增加了。无论后期财税【2013】37号文还是财税【2013】10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还是没能有效解决行业营改增的问题。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特点,直接适用17%的税率,然后给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即使辅之于一定的“扣额”方法,可能很难有效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融资租赁企业从事的直租业务,在“营改增”后,取取得的设备本金以上三个文件都是不允许企业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从事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由于从事农机批发零售的企业是免征增值税的,这里就出现了增值税链条断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此时既不能扣额,又不能扣税,税负增加巨大。因此,现行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方法可能需要全面的进行反思。我们应该着眼于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目的,在还原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实质的基础上,探索该行业“营改增”的实现路径。 三、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实现路径 (一)融资租赁营改增需要解决的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本质上还是一个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企业,这个从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得出来。因此,个人认为,我们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应该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1、 解决原先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 2、 还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实质的基础上,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业“营改增”试点,为后期金融业“营改增”进行探索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对于原先融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的增指数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在原先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下,由于有13号公告,已经通过回租的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因此,现在问题的核心是大家要统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质的认识,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按照金融行业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可能的实现路径。 (二)融资租赁“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承租方就是两类,要么是需要抵扣设备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要么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链条抵扣的问题是一般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而对开展业务实际取得的利息征税问题则是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原先营业税下,回租模式由于有13号公告的配合,已经解决了链条抵扣的问题。而且,至今,13号公告仍然是有效的。结合现行的税法制度和体系,个人建议融资租赁“营改增”在还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可按如下路径实施: 一、凡是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仍然通过回租模式进行运作。此时,在政策上,13号公告仍然适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回租环节只按实际取得的利息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利息的进项税。此时,在税率层面一并考虑。不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划为一类适用17%的税率,取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政策。重新考虑新的税率,比如6%还是11%,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能扣除也一并考虑,从而先以这个行业来探索后期我们对于“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的增值税改革探索。 二、凡是承租方是非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则通过直租模式进行运作。此时,国家在政策上直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租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在增值税计算方式上回到原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额”方法上,以其开具的租金发票扣除其取得的设备发票以及利息等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同第一条中一并考虑,并取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政策。 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增值税的区分上,不以会计准则为标准,仍然以公司资质为划分标准。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等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这一政策,其他公司则按经营租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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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处理保存提示“来源生产订单已经改变或删除”。 报检处理保存提示“来源生产订单已经改变或删除”。
问题号: | 9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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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0 |
软件模块: | 生产订单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报检处理 |
适用产品: | U860SP—-生产制造–生产订单 |
问题名称: | 报检处理保存提示“来源生产订单已经改变或删除”。 |
问题现象: | 做了一张非标准生产订单,该订单是成品改制订单,订单的内容是一个成品,不需要检验,在改制过程中需要领用材料及其他子件,但是同时有产出品。生产订单审核后(也测试过发料后),经过改制,进行报检处理(因为生产订单的产出品是必须检验的)。点击保存后提示”来源生产订单已修改或删除”,再次进行报检后报检量变为0,第三次报检时报检量变为-10,每次递减。每次都提示“来源生产订单已经改变或删除”。但是新增的生产订单都如此,并没有做修改 |
问题原因: | 生产订单报检过数量等于订单数量,再次报检则报检量为负属于正常,只是记录超过订单数量。 |
解决方案: | 补丁后: 解决提示信息问题,生产订单报检过数量等于订单数量,再次报检则报检量为负属于正常,只是记录超过订单数量。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t3修改期初余额
1、期初余额录入在,总账系统-期初余额里面录入,帐套1月份启用的帐套只需要录入期初余额,年中启用的帐套需要录入三列,累计借方、累计贷方、期初余额。期初余额录入完毕后,要点“试算”和“对账”。
2、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将不能填制凭证。
请问一下,我在录入库存期初,怎么输入不了单价和金额,那个是淡蓝色的,怎么取消这个 请问一下,我在录入库存期初,怎么输入不了单价和金额,那个是淡蓝色的,怎么取消这个
你的截图上面已经显示单价了吧,是导入的数据还是自己手工录的?@服务社区闫新华:这个是我选择存货自动带出的,我自己输入不了,也修改不了@故事还长丶:换其他存货看下呢,是否所有存货都有这种情况?@服务社区闫新华:我点添加那单价和金额那里就是淡蓝色的了,其他存货也不行,这个怎么处理?@故事还长丶:你这是核算模块是吧?库存模块启用了吗?@服务社区闫新华:我是在录入库存期初,在库存管理里面输入呀@故事还长丶:启用核算模块了吗?@服务社区闫新华:启用了的@故事还长丶:我这里测试了没有问题的,你打下补丁试试吧。@服务社区闫新华:有一些仓库可以手动输入,金额和单价,是背景是白的,有一些仓库是淡蓝色的,这是怎么回事?@故事还长丶:看看仓库档案,这个仓库和其他仓有啥区别,是不是操作员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