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解散难逃税收清算
2017-3-19 0:0:0 wondial房产公司解散难逃税收清算
房产公司解散难逃税收清算 房产公司解散难逃税收清算
“打一枪换一个地盘”,事实上我国的中小型开发商选择的就是这样的游击策略。纵然游击战术让他们在短期内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要做一支好的游击队,就需做好每个项目,并且要处理好解散后的税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寿终正寝也得依法合规
《公司法》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解散的原因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公司自愿依法解散;另一类是公司被强制解散。这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是公司不按期参加年检(逃避纳税、逃避债务引发的经济纠纷等)而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先清算后,再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资料报送其主管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经该部门批准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注销(即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手续才算完成。
根据《公司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清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注销的必经环节之一。
注销后税务问题仍不可小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 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注销后,即便将来发现该公司有违规违法事实,该公司作为一个已注销的单位是不需要再承担后续法律责任的,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和罚金等。但如果该公司曾经有过偷税行为,则该公司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注销后,其账簿、记账凭证和发票存根联等资料是否需要保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实际上这些规定对于已注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起不到约束作用,因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通常已注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不会保留账簿、记账凭证和发票存根等。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司因为不参加年检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这些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休眠状态”,故被称之为“休眠公司”。“休眠公司”现象的实质为公司将工商机关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措施作为其逃避清算义务的途径。
税务清算能否真的逃脱?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可以看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只是被剥夺了经营资格,其还须经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才可以在法律上达到“企业死亡”。
另按照《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法 经[2000]24号)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并不一并消灭,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还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即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分离的。
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想通过不参加年检等手段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来逃脱清算(特别是税务清算)义务,在税法、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上都是行不通的。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规定经常变动。例如广东省在2005年以前,大部分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的,现在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要求改为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直以来也是先预征但一直未真正大规模清算,导致在土地增值税实际清算过程中碰到许多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时,许多成本费用没有按要求取得合法凭证等)须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明确。
所以,作为中小型短期性房地产开发商,每在其完成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及时经过清算来注销该项目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税务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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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税控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税款抵扣 丢失税控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税款抵扣
纳税人在经营中,有时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原则上没有发票,也就不能抵扣税款。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金额较大,如果只要丢失就一律不许纳税人抵扣税款,无疑会大大增加纳税人税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税款抵扣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