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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款、物三流一致规定的思考

2016-4-25 0:0:0 wondial

票、款、物三流一致规定的思考

票、款、物三流一致规定的思考 近读海大师帖子 “专用发票——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企业违规抵扣被处罚”,感想颇多。既为企业受到处罚而不平,又为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慨叹;既为机关的生搬硬套而愤怒,也为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无奈而无奈。也许,眼见的并不是真相。   一、事情真相的猜测   此案起因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货款分别付给风电设备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叶工程),而且小部分付给开票方风电设备,大部分付给风叶工程。为什么会将巨额款项2376万元付给不相干企业风叶工程呢?猜测如下:   1、如本案材料所列,东方风电欠风电设备的钱,风电设备欠风叶工程的钱,三方之间并无其他关系。因此,三方抵债协议,风电设备将自己对东方风电的债权转给风叶工程抵债。可一般情况下,风电设备作为制造企业应该是风叶工程这类企业的上游,上游可怎么欠下游的钱哪,难道是预付?即使是预付,那也应该交付产品而不是还钱。   2、东方风电工程建设招标,风叶工程中标(毕竟东方风电不能自己直接买设备来安装,要有专业企业安装);风叶工程向风电设备采购相关设备。但是,东方风电要求中标方风叶工程提供增值税专票;风叶工程提供不了专票,于是要求自己的设备供应商风电设备直接将专票开给东方风电。市场上,中间商要求制造厂家直接开票给最终用户的事儿多着呢。   二、税务祭出的古剑   如文中所述,“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于是针对资金收付展开稽查,最后发现此案。只是我等不知,为什么资金状况较好,就需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及时支付货款和本案重要问题“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又有什么必要的联系?   此时,税务祭出了一把古色斑斓的宝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此剑已绝迹江湖十余年,真个是倚天一出谁与争锋,企业立马任由宰割!   根据该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确定东方风电该笔进项抵扣违规,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依法治税该如何   只是,这柄古剑真的无敌?此文发于1995年,增值税刚刚改制,正处于各种问题百花齐放之时。基于当时的经济交易支付情况和增值税刚刚改制的混乱情况,此项规定和当年要求商业企业付款、工业企业入库一样,都在当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实为权宜之计,入库和付款的要求随后取消,只有票、货、款一致的这个规定至今犹存。只不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交易支付方式和手段日新月异,已经很少有税务机关祭出此文了。(此段描述,也许我等孤陋寡闻,请税官们指教)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之声方出,依法治税自然也包含在其中。所以,试着探讨一下法律框架下的该文件。   1、此文要求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发货单位一致。但是,没有付款的是否可以抵扣,答案不言而喻。那么,不付款可以抵扣,付了款反而不可以?   2、经济交易所需支付的是对价,这个对价的支付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债权和其他非货币资产。那么,非货币资产支付对价是否可以抵扣?答案也很明了,完全可以。债权为什么不可以呢?   3、也许税官们会说,此案中东方风电实际支付货款给非开票单位了,有三方协议为证。可是,三方支付协议和该笔货物的付款实际是两个经济行为。其一,风电设备与东方风电之间的货物交易;其二,风电设备、东方风电和风叶工程之间的债权债务三方抵债。   简单串起来说,东方风电如果不对任何人付款,这笔交易的进项税完全可以抵扣;对开票人风电设备付款一部分,其余款项挂账欠款,依旧可以抵扣;然后把挂账的欠款按照债权人风电设备的要求,转给债权承继人风叶工程,难道就不可以抵扣了?   说的远一点,一直有动议要对淘宝等网络交易征税,那么用支付宝支付的行为符合票、款、物三流一致的规定吗?难啊!   四、一切难道是和谐   继续猜测。   1、如果是简单的三方抵债,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让抵扣。你要抠文字说文件规定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和开票单位一致,那此案中付款给开票人的完全符合,剩余部分没有支付款项,自然不能套用此条。   2、如果是风电设备代风叶工程开票,那一者东方风电估计应该有和风叶工程的安装协议,二者该适用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规定处罚。为什么税官们舍重武器不用而祭出老古董文件呢?   3、再有,即使按照此案中税务机关的认定,违规抵扣进项税,难道不构成偷税,不需要处罚,只需要交纳滞纳金就好了?   4、也许一切都是和谐的结果?任务压头,税官们总要找点东西交差;企业本身有毛病,不管是现实的问题还是将来的忧虑,都不敢硬起腰杆跟税官们讲法律;任务问题解决了,企业要求不认定偷税不处罚,税官们估计也见好就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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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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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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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算方法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为其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采用一定的组织程序,规定设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的种类的格式的专门方法。会计核算方法通常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账簿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七种方法。

  设置账户

  设置账户是根据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的方法。账户是根据设置的,反映会计基本要素增减变动的记账实体。房地产企业按照会计要素分类,一般设置账户、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成本账户和类账户;按总体结构要素分类,分为总分类账户、二级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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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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