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2017-4-10 0:0:0 wondial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1、2008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元,教育费附加151.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0元。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四、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一)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 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作建议
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日常征管的问题所在,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对征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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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差异调整 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差异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处理也有自身的要求。本文主要通过对房企、应入与会计收入的比较,简要介绍其有关的差异。 代收款项是否作为收入 房企常见的代收款项有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房产证办证费以及维修基金等。 1.企业所得税:以是否纳入价内或开票来判定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营业税:一般作为应税收入,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营业税相关规定,房企的营业额为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一般不确认为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收到代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预售收款是否作为收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规定,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1.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应税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营业税:确认为应税收入。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转让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一般通过“预收账款”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该科目,而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相关业务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要视情况而定。 1.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一般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2.营业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会计准则:三种情况下视同销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房企上述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账面价值) 借:应付职工薪酬/换入资产/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