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上个月有一笔企业服务费对方非要开成办公用品发票;开完了今天企业又说她们财务总监审核不通过还是要开企业服务费,都过了一个月了请问可以给他们重开吗,求各位大神帮忙 _0
2017-10-28 0:0:0 wondial我们公司上个月有一笔企业服务费对方非要开成办公用品发票;开完了今天企业又说她们财务总监审核不通过还是要开企业服务费,都过了一个月了请问可以给他们重开吗,求各位大神帮忙 _0
我们公司上个月有一笔企业服务费对方非要开成办公用品发票;开完了今天企业又说她们财务总监审核不通过还是要开企业服务费,都过了一个月了请问可以给他们重开吗,求各位大神帮忙[]你这边只是拿来做费用而已,肯定可以的,但是费用跨年的话,你们自己考虑吧,15年12月开属于15年的费用,现在开属于16年的费用一笔费用,如果金额不大,跨年,实际工作中倒不是什么大事儿。-- 是的,如果金额大,影响当年利润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两张发票要承担的税费是不一样的吧?--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大c:那还好些,虽然不太好,但如果你企业对这方面没有严格的要求也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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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6952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自定义报表 |
问题名称: | 如何进行自定义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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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日期显示 凭证日期显示
问题号: | 37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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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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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凭证日期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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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凭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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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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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升级,六方面梳理新政策变化要点 “营改增”试点政策升级,六方面梳理新政策变化要点 部和国家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收政策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则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若干文件。此次修订,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文件中。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政策的规定》。 因此,请全国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注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 全国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解释,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 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扣除代收代垫金额 按照此前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做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又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进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 1、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 2、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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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已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企业出售已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本文梳理相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应征消费税的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5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2.9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4%)*4%/2=1900(元)。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3.8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3%)*2%=1918.45(元)。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后 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 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9万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90000/(1+17%)*17%=27607(元)。 不征消费税的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6月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31200/(1+4%)*4%/2=600(元)。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该业务应缴增值税为31200/(1+3%)*2%=605.83(元)。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后 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 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购入或自制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申报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仅涉及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填写说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销售额填报 《填写说明》第二条第(十九)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的填报 《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五)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减征税额的填报 《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里吗?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啊?如果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还需要分摊给每个人计算个税吗?谢谢](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里吗?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啊?如果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还需要分摊给每个人计算个税吗?谢谢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里吗?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啊?如果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还需要分摊给每个人计算个税吗?谢谢[]
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原因是先归集再分配,分配到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或者制造费用
![小规模物业公司要开水电发票给业主,要求要开专票,去国税前台人家说只能开普票。求大神指教。](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小规模物业公司要开水电发票给业主,要求要开专票,去国税前台人家说只能开普票。求大神指教。 小规模物业公司要开水电发票给业主,要求要开专票,去国税前台人家说只能开普票。求大神指教。[]
业主是公司还是个人?在国税局代开@萌萌哒1438826334:公司还是一般纳税人@林艳微:去了,人家不给代开专票@WENDY1431091531:税局不给开专票,只能自己开普票@WENDY1431091531:国税局没具体说原因吗?为啥不给开 ,理解不了@萌萌哒1438826334: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我们不是水厂电厂,没那经营范围话,又不得抵扣,就让我回去开普票@WENDY1431091531:这样啊 那对方接受吗@萌萌哒1438826334:水电本来就供电局水务局开的,我们只是表不能拆分,我们是小规模本身就没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