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手会计工作,主管要我了解下公司的经营模式,以便做账,经营模式是指什么呢?我有点不太明白……… _0
2017-10-22 0:0:0 wondial刚接手会计工作,主管要我了解下公司的经营模式,以便做账,经营模式是指什么呢?我有点不太明白……… _0
刚接手会计工作,主管要我了解下公司的经营模式,以便做账,经营模式是指什么呢?我有点不太明白………[]上网问问度娘吧别被吓坏了,这个问题蛮深的,你可以通过看看前任会计做的帐,再去公司业务部门,生产部门看看,一般都是边看边学才有提升的这里有最基本要了解的,首先你要知道你单位的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上能看到,你家是生产型企业还是商贸企业,如是生产型企业要到车间看看生产流程@大笨1451349741:[/握手]了解企业模式 才能记账@潇潇9988:客气了,大家都是这样走过来的。想想也不容易@大笨1451349741:谢谢,只能一步一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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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六大环节30个涉税风险点剖析](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房地产业六大环节30个涉税风险点剖析 房地产业六大环节30个涉税风险点剖析 连续12年被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一个行业涉及10个税种,全程六大环节隐藏着多达30个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高风险行业。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 涉税风险成房地产业“第七大风险” 房地产业在税收问题上面临“三多”:一是税收检查多,房地产业已连续12年被税务机关列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领域;二是涉及税种多,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10个;再有就是涉税风险多,每个环节都存在涉税风险。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规避风险是摆在眼前的突出问题。 6月8日,在北京举办的“2013年中国房地产老板如何管财税”沙龙上,举办方负责人中国房地产税务筹划网总裁、深圳智慧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经营环节较多,税收风险高,但只要在决策前做足功课,不但能有效规避企业涉税风险,还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据统计,2012年全国房地产企业缴税1.3万亿元,其中契税2874亿元、房产税1372亿元、4051亿元、土地2719亿元、2015亿元。房地产业无可争议地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在为国家贡献巨量税收的同时,也无可争议地成为涉税高风险行业之一。曾有业界专家撰文指出,骗取贷款、包租销售、囤积土地、违法建筑、外资进入、二手房市场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六大风险。李明俊认为,除了这六大风险以外,还有第七大风险,那就是涉税风险。“以我的服务经验,房地产企业80%以上存在税收问题。”他说。 记者查阅历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专项检查通知文件后发现,2002年~2013年的12年来,房地产业是唯一连续12年都被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在这些文件中,有的年度房地产业税收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房地产销售业务,有的年度要求重点检查建筑安装业务;有的年度重点检查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或所得税等单项税种,有的年度则把房地产业涉及的所有税种都列为检查对象。 税务机关为什么把房地产业盯得这么紧?李明俊表示,这个行业的税收确实存在很多不规范地方,年年检查,年年的问题都不少,不查的话问题会更多。他介绍,某直辖市地税局有一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该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被查的58家企业中96%存在问题。“房地产业在涉税问题上被认为是高风险行业,这或许也是国家税务总局连续12年将房地产行业列为专项检查对象的原因所在吧。”他说。 六大环节隐藏30个税收风险点 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隐藏在哪里?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房屋预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在每一个环节,房地产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税收问题及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李明俊说。 李明俊表示,从他们多年的业界服务经验来看,房地产企业在上述六大环节之中,至少涉及以下30个风险点。 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佣金等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合法发票,导致利润虚增,税负加大; 2.没有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申报契税; 3.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溢价部分无法列支土地成本。 在规划设计环节存在3个风险点: 5.总体规划设计未考虑财税因素对成本、税收和现金流的影响; 6.虚开规划设计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境外的规划设计费没有代扣代缴税金。 在融资环节存在6个风险点: 8.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融入的高息资金利息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而导致利息支出无法入账; 9.从信托或基金公司“名股实债”形式下支付的利息,往往无法取得合法入账的凭据; 10.小金库现金往往不够支付利息或其他开支; 11.支付的利息可能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12.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支付利息,存在偷逃税金问题; 13.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存在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需要缴纳20%的个税风险。 在工程建设开发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4.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支出,偷逃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为少缴税,实际发生工程支出但不索要发票; 16.签订建安合同后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17.不缴纳或者不足额、或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预售环节存在9个风险点: 18.取得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诚意金)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19.没有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预售合同没有足额及时缴纳印花税; 21.销售合同(发票)为阴阳合同(发票),未如实申报收入; 22.售后返租时,按返租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纳税,对小业主的返租收入未代扣代缴税金; 23.返迁房未申报纳税,或未按市场公允价申报纳税; 24.以房抵工程款、分房给股东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5.装修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26.卖给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 在清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27.取得的发票不合规,比如发票出具方与合同方、收款方不相符; 28.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 29.企业高管的个人收入没有全额缴纳; 30.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等。 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 在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中,税收成本和地价、建安成本,已排在开发商成本的前三位了。如将税收成本与销售额挂钩,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合计已达到销售额的8%~12%。如果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以上,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 而为了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一些房地产企业想出了各种办法。有的花重金聘请或税务顾问,有的费尽心机在税务机关内部打通环节,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较长、政策调整较频繁,往往还是每逢检查必出问题。“有没有一条既能规避涉税风险,又能减轻纳税成本的途径?有。那就是在项目前期进行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李明俊说。何为整体系统的税收筹划?就是在项目开始之前,决策者通过精心安排和统筹规划来防范风险,并获取“节税”收益,而绝不能仅狭义地在财务部门分管的“一亩三分地”上开展。 李明俊表示,公司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各个业务部门的活动最终都会体现为财务成果,都会对公司税收工作产生影响。但是,税务工作有两个过程,即税收产生的过程和税收缴纳的过程,很多企业重视税收缴纳的过程而忽视税收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到有了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几千万元税款,或者税收上出现问题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时候,老板才开始重视并且要求财务人员想想办法。可问题是,税收产生的过程在前,税收缴纳的过程在后,“事后诸葛亮”往往都是“马后炮”。 “因此,最佳的筹划时机在项目前期,即在项目实施之前,企业负责人就必须先做好税收筹划功课。”李明俊说。比如,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环节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样板间既可以建在主体建筑里,也可以临时修建在主体建筑之外,规划时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临时建在外面,项目结束予以拆除,样板间的修建装饰费用在财务上应计入营销费用中;如果选择建在主体建筑里,样板间的费用在财务上则可以计入开发费用中。这两项费用虽然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营销费用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而开发费用则可以扣除。 李明俊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环节众多,拿地、拆迁、设计、土建、装修、营销等等,每一项经济行为的发生都会涉及税金。因此,房地产税收筹划必须结合以上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开始之前需要重点关注的筹划节点有很多。比如,在土地获取环节,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招拍挂、股权收购、合作开发等,不同的拿地方式税负差异很大;如果存在拆迁成本,就有选择拆迁方式的问题,回迁、货币补偿还是土地置换,都涉及税务成本。在规划设计环节,企业须考虑产品定位与产品类型的选择,住宅、商业等产品如何配置,才能做到财税成本最优,等等。 李明俊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很长,不少项目有一期、二期、三期之分,从成立公司项目立项开始,到最后的税收清算,少则三年,多则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一长,当初的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错误决定,可能会发酵变成一个大的税务问题。“因此,事前的合理安排对于房地产企业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显得至关重要。”他说。 链接:房地产业主要涉及10个税种 我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0个,分房地产取得、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设置。其中,房地产取得环节(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二级市场),销售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房地产保有环节(房地产三级市场)涉及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二)](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二)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二)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政策依据: 国家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其中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9.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其中明确: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不准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见前第24条。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劳动部 发(1996)138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三)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其中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条件的支出,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不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