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删除不了
2019-4-23 8:0:0 用友NC小编固定资产删除不了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
问题答案:进入固定资产--处理--凭证查询,可以直接在凭证查询中,找到折旧凭证,按工具栏上的删除按扭就可以。固定资产模块生成的凭证如果要删除的话,也要在固定资产模块里删除,总账系统里取消记账审核后,在固定资产-处理-凭证查询里,找到凭证,直接点删按钮除即可,如下图:
固定资产删除凭证之后,进入总账系统,填制凭证界面,找到固定资产凭证,会发现已经出现作废标志,此时整理凭证后,此凭证会彻底删除。
用友软件删除凭证方法 :
一、作废凭证
1、进入填制凭证界面后,通过点击〖首页〗〖上页〗〖下页〗〖末页〗按钮翻页查找或点击〖查询〗按钮输入条件查找要作废的凭证。
2、单击【制单】下的【作废/恢复】,凭证左上角显示"作废"字样,表示已将该凭证作废。
3、作废凭证仍保留凭证内容及凭证编号,只在凭证左上角显示"作废"字样。作废凭证不能修改,不能审核。在记账时,不对作废凭证作数据处理,相当于一张空凭证。在账簿查询时,也查不到作废凭证的数据。
4、若当前凭证已作废,用鼠标单击菜单【制单】下的【作废/恢复】,可取消作废标志,并将当前凭证恢复为有效凭证。
二、有些作废凭证不想保留,可以通过凭证整理功能将这些凭证彻底删除,并利用留下的空号对未记账凭证重新编号。
【操作步骤】
1、进入填制凭证界面,单击菜单【制单】下的【整理凭证】。
2、选择要整理的月份,按〖确定〗后,显示作废凭证整理列表。
3、选择要删除的作废凭证,按〖确定〗按钮,系统将这些凭证从数据库中删除掉,并对剩下凭证重新排号。
删除固定资产卡片方法:
操作步骤:以最新可修改日期登陆软件,打开“卡片管理”,在卡片列表界面,鼠标单击具体卡片,然后直接单击“删除”按钮,系统显示“确实要删除该卡片?”,单击“是”,即成功删除该卡片。
注意:
1、卡片作过一次月末结账后不能删除。作过变动单或评估单的卡片删除时,提示您先删除相关的变动单或评估单。
2、 已制作过凭证的卡片删除时,提示请删除相应凭证,然后删除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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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系统管理总是跳出口令窗口,输入之后却总是进不去,怎么处理 打开系统管理总是跳出口令窗口,输入之后却总是进不去,怎么处理
这里要输入数据库密码。就是安装数据库的时候设置的一个密码。输入的就是设置的数据库密码,可是输完之后,还是不断跳出来此窗口,@张高强RJF:数据库安装的是哪个版本?进数据库改一下SA的密码试试。要不行也可以下载数据库密码清除工具将数据库密码清除再试试!下载地址:http://support.chanjet.com/too ... 3396c
如果清除了数据库密码还是不行的话,有可能是你数据库实例选择了命名实例导致的。要选择默认实例才可以的!用下面工具修复一下http://gongju.chanjet.com/chan ... 3D151
房企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最佳计算方式 _0房企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最佳计算方式 房企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最佳计算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房企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企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 一、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据此,房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也表明,当房企不再占用某块土地时,该块土地相应的纳税义务即终止,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企实际占用,应结合下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界定。 《部、国家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称“152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称“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着转让方纳税义务截止日应与受让方纳税义务起始日相衔接的原理,房企销售商品房,应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已发生转移或变化,作为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在中,可以房屋交付购房者或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孰先”原则来确定,停止计算税款的时间为“次月”。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从此时开始成为纳税人(个人非生产经营用房占地免征的除外),房企则从此时开始终止纳税义务。 在此以前,无论是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是已收售房款、已开具发票,或者虽已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但未实际交房等,只要房屋未发生实质性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属未发生法定变化,房企就仍是该商品房用地的实际占用者即纳税义务人。如此才能保持该块土地在纳税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同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得以实现无缝转移。反之,如果以其他时点作为房企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均会造成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中断。 商品房交付的标志,一般应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已送达的通知购房者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购房者签署的商品房验收确认书;购房者签署收取商品房钥匙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登记等。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附属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变更到购房者名下。 二、计算税款方式应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房企因完成商品房的销售而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缴税款随着已售房屋的交付而递减,这看似已很明确,但实务中让征纳双方感到困惑和难以把握的,是如何具体计算减少的税款,不同的计算方式将得出不同的结果,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更能清楚、直观的看出问题所在: 某公司2010年取得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年税额每平方米20元,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0万元(6万平方米×20元)。已建商品房可售面积30万平方米,2012年10月份将首批已销售的9万平方米房屋交付购房者并办妥相关手续,已售房屋折算用地面积为1.8万平方米(9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2012年土地使用税计算: 甲方式:本地区规定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计售房面积为半年度终止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其10月份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当年不能减少税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计算减少的税款。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6万×20元=120万元。 乙方式:本地区土地使用税以季度为纳税期,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份的15日前申报当季的税款,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四季度终止纳税义务,按季计算减少的税款:1.8万平方米×20元÷4=9万元;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11万元(120万元-9万元)。 丙方式:与乙地相同也是以季为纳税期,但税款分月计算、按季缴纳,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当月终止纳税义务,从11月份起不再缴纳税款,按月计算减少的税款为:1.8万平方米×20元÷12×2=6万元;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14万元(120万元-6万元)。 企业在每次计提税金时作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当期计算的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当期计算的税额)月末将含有土地使用税的管理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当期计算的税额) 贷:管理费用 (当期计算的税额) 相同的情形,却因计算方式不同而计算出以上三种应缴税款,而缴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本年利润的增减,究竟以何种方式计算最佳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152号文件”规定,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当月末;“89号文件”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在这些法条中,均以“月”作为纳税义务的终止或起始“期”。 由此可见,甲方式显然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也不符合税定;乙方式虽然缴纳的税款最少,但在交房当月就不再纳税,违反了税款计算“截止到当月末”的规定;而丙方式,对已售房屋对应的用地从次月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分月计算减少的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既符合税法规定,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且避免每月申报缴税的繁琐,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