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其他报表中包含未记账凭证取数
U8其他报表中包含未记账凭证取数
U8其他-报表中包含未记账凭证取数
自动编号: | 6663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记账 | 问题名称: | 报表中包含未记账凭证取数 | 问题现象: | 在U821报表中,当取数公式定义为包含未记账凭证时,取数不正确,取出来的数为负数。 | 原因分析: | 程序问题 | 解决方案: | 请从支持网站下载并安装U821UFO与总帐最新补丁。安装补丁前请备份好数据,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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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是负的? 为什么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是负的?如何评判一个融资担保公司的好坏?我查了一个合作公司涉及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但是工商信息中的资产状况信息:净利润是负的,并且负占总额是2千多万。那么这样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有问题?
没有问题。。。。。。。。。。。。。。。。。。。。。。。。。。。。。。。。。。。。。。。。。。。。。。。。。。。。。。。。。。。。。。。。。。。。。。。。。。。。。。。。。。。。。。。。。。。。。。。。。。。。。。。。。。。。。。。。。。。。。。。。。。。。。。。。。。。。。。。。。。。。。。。。。。。。。。。。。。
在T+的服务器上安装了T3普及版,准备升级由普及版升级到T+,在安装了T3之后进入系统管理输入admin后点击确定的时候提示图片所示,不知道怎么回事?要如何才能进入T3系统管理呢? 在T+的服务器上安装了T3普及版,准备升级由普及版升级到T+,在安装了T3之后进入系统管理输入admin后点击确定的时候提示图片所示,不知道怎么回事?要如何才能进入T3系统管理呢?
您参考知识库文档对T3进行设置下: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d6f4f如果装的是SQL2005及其以上版本,清空SA密码即可,这是第一版T3(10.6)的bug@qq37724861:不允许清空SA的密码怎么就不允许看下T3的服务是否启动,没有启动手工启动下
用友U8 登录web购销存的库存管理时,出入库单据提示“拒绝访问”,服务器、客户端均是如此,demo登录也是此问题。 web里的采购、销售均没有问题,web的库存里只有期初和盘点单能用。杀毒软件停用、安全级别调低都不能解决此问题。用友U8 登录web购销存的库存管理时,出入库单据提示“拒绝访问”,服务器、客户端均是如此,demo登录也是此问题。 web里的采购、销售均没有问题,web的库存里只有期初和盘点单能用。杀毒软件停用、安全级别调低都不能解决此问题。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在服务器上的ufcomsql目录添加对everyone用户的读写权限即可。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在服务器上的ufcomsql目录添加对everyone用户的读写权限即可。
用友U8 U86Osp中采购管理中做张采购入库单: 数量7500 含税金额5250,税率17% ,由此反算出 单价0.5983和 无税金额4487.18 参照此入库单生成专用发票。 (数量金额与入库单都一致) 但是手工结算的时候刷入单子的时候显示的金额却是4487.25=7500-0.5983用友U8 U86Osp中采购管理中做张采购入库单: 数量7500 含税金额5250,税率17% ,由此反算出 单价0.5983和 无税金额4487.18 参照此入库单生成专用发票。 (数量金额与入库单都一致) 但是手工结算的时候刷入单子的时候显示的金额却是4487.25=7500*0.5983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刷单时显示的暂估金额是结算部分的暂估金额,暂估金额=暂估单价*结算数量,所以显示4487.25=7500*0.5983。系统这么计算是因为允许部分结算,所以算法是根据单价计算,例如只结算20个,那么显示的结算暂估金额=20*0.5983。由金额、数量反算得单价,再乘以数量得到的金额,与原金额必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数据精度)。这是正常现象,不影响结算,结算后金额以发票无税金额4487.18为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刷单时显示的暂估金额是结算部分的暂估金额,暂估金额=暂估单价*结算数量,所以显示4487.25=7500*0.5983。系统这么计算是因为允许部分结算,所以算法是根据单价计算,例如只结算20个,那么显示的结算暂估金额=20*0.5983。由金额、数量反算得单价,再乘以数量得到的金额,与原金额必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数据精度)。这是正常现象,不影响结算,结算后金额以发票无税金额4487.18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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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存货档案的停止日期 用友T3用友通存货档案的停止日期
在存货档案卡片中,有一个停用日期的目录,如果在里面输入了日期,如:2008-12-31,那么在输出入库单时就找不到此存货。如果把它去掉就可以。请问:这个停用日期有什么作用???停用日期只起到一个停用标识的作用,如果一个存货目前还在使用状态,就不要输入停用日期,当真正需要停用的时候,再输入停用日期。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普通发票验旧、交旧的流程 普通发票验旧、交旧的流程
人普通发票使用完毕后,采取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对使用发票交主管机关服务厅进行交旧、验旧。 (一)验旧购新 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分月累计填开金额进行验旧审核,无误后发售发票。
房屋代建税收问题 房屋代建税收问题
总局和一些地方代建文件及比较 皖地税[2005]76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费征收“服务业一代理业”营业税。受托建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郴地税发[2007]27号:受托代建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受托代建应按以下原则掌握执行相关政策: 1、房屋建设计划由委托方立项; 2、代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委托方所有; 3、房屋建设成本按施工实额计算; 4、房屋建设成本由委托方承担并以委托方名义与施工方结算; 5、房产商只收取手续费。 凡同时符合以上五条,对房产开发商按代建行为,只就手续费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符合前三项条件的,对房产开发商按“建筑业”税目,依工程总额征收营业税;对不符合前三项条件的,不论开发商如何核算,一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苏地税发 [ 1996 ] 074 号三、关业其他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除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事项的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人提供上述其他代理服务,可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务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否则,应一律按自营业务计征营业税。 四、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承建的房屋征税问题。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的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并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中"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则对房屋开发公司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建设的各种房屋,均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计税依据的请示》(银地税(流)发[1998]008号)收悉。经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业务的方式有二种: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以上二种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建设单位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代建工程总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代建费)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定额收取管理费(代建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及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湘地税发[1998]24号湖南省地方税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代建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据反映,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运用征购来的土地为用户代建房屋,房地产开发商为用户包办各种建筑手续,完全按照用户的建设意图与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用户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向代建工程的房地产商分期付款,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价款和其它手续费用。实际上,房地产商实施的这种房屋"代建工程"与自建房屋销售的性质基本一致。因此,应按自建房屋销售处收营业税。 总局国税函[1998]554号和湖南湘地税发[1998]24号说的完全是一种假代建,与其他地方文件内容不同。 安徽和郴州两个文件相比较,我觉得郴州的处理办法更合理。而且郴州文件没有受托方不垫资的规定,这也更切合实际情况。因为受托方不垫资,对委托方不利,而且受托方、委托方、施工方三方结算,制约因素比较多,比较没效率。所以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不垫资比较难做到,因为不符合这个条件,就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税负太高。 郴州文件似乎更在乎形式,只要形式上符合就按代建,形式部分符合,部分不符合,折中按全额按建筑业征税。而安徽文件似乎更强调实质,只要受托方垫资,就相当于是受托方建好房销售给委托方。 代理拆迁、代开发、BT建设和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政策比较 代理拆迁。国税函〔2009〕520号: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代开发。皖地税[2005]76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费征收“服务业一代理业”营业税。受托建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清溪注:1、四个条件中,只有第四个条件难达到一些,因为受托方垫资对委托方比较有利,所以委托方一般会倾向于由受托方垫资,全额结算。2、文件规定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不是表面上税目不同的问题,而是全额纳税与差额纳税的问题。3、既然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是否征土地呢?始终没找到依据。求证了一些专家,也没有答复。) BT建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以投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清溪评:BT建设营业税政策比不完全符合代开发条件的代开发营业税政策优惠多了。只要是以业主名义立项,投资方同时是施工方的,全额按建筑业(3%)征税。投资方不施工的,按建筑业(3%)差额纳税。不象代开发,只要采取全额结算,受托方垫了资,就按全额5%征营业税。) 总局关于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政策更优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140105 房屋代建是否征土地增值税 综合各地文件:代建房屋一般应满足4个条件:委托方征地,委托方报建,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费用,受托方不垫资。对于受托方不垫资,有些地方有要求,有些地方没要求,有原来有要求的后来取消了。对于代建一律按服务业征营业税,至于垫资不垫资,区别在于对受托方征营业税是按全额征还是按差额征。 只要地是委托方的,报建手续以委托方名义办的,建成后的房屋就是委托方的,受托方不存在销售不动产。如果地是受托方的,报建手续是受托方办的,则无论双方怎么结帐,资金谁垫付,都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有一种观点提出,代建房屋不能同时满足4个条件(主要是受托方不垫资很难做到),会有风险,会被要求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与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税率是一样的,所区别的在于全额征与差额征。前面已经说过。 另外一个问题,销售不动产是否一定征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简言之,营业税的销售不动产是卖房,卖房连同卖地的,也按卖房对待。) 而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卖地,卖地连同卖房的,也按卖地对待。没有地的转让,土地增值税无从谈起。 曾经查一案例:因为政府违规操作,一房地产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修建了一个酒店(未完工,在建工程),转让该在建工程应征土地增值税吗?没有地,何来土地增值?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三项:出租的房,出租的地,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屋。房屋是不可能增值的。 可以有地无房,不能有房无地,政策是房一个税,地一个税,牵扯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理。 86年房产税条例出台,只对房征税,另有一个土地使用税专门对地征税,2010年121号文件将地合并到房征税,地又仍然继续单独征税。真是时间久了,也不记得原来哪个税是哪么回事了。 2013-8-6 不同税种间政策不能借用 比如,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的业务不一定征土地增值税,征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不一定征营业税。 例1、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的合作建房。 营业税政策: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十七、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成后分房自用的,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分房后再转让的,再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2、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 营业税政策: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条例规定,包括了所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对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没有免税或不征税的例外规定。 土地增值税政策: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条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3、广西: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100%股权。 广西就此事分别向总局请示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总局就两税分别答复如下: 国税函[20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能源总公司、深圳能源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桂地税报[20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调拨模拟运算问题 调拨模拟运算问题
U8知识库问题号: | 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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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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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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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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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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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调拨模拟运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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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860—-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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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调拨模拟运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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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调拨模拟运算,只能算到第37行,38行以下的数据不能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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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补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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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此问题已经补丁解决. 860/USCONTROL.dll /860sp/U860sp1HotFix.exe;USCONTROL.d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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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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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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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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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及资产、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及资产、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拟对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活动涉及的进行简要整理,希望能为各位同仁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进行方案设计和合同条款设置时提供帮助。需要明确的是,下述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一、企业合并的问题 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这里需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现区分不同型加以论述。 企业合并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和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涉及设备、存货等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资产时,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据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而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也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并企业的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难点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特殊税务处理,即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对企业而言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如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另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应区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权衡利弊,以选择正确有利的合并企业式。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问题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经济行为。 如同企业合并一样,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以及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同时,印花税与企业合并相同。关于土地增值税,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分立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合并一样,企业分立的难点也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符合上述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因此,企业在进行分立时,要重视分立这种方式。选择这种方式即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通过亏损弥补冲减利润。但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要综合考虑。 三、资产收购的税务问题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即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对转让企业而言,在转让资产中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等内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若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对受让企业而言,其支付对价的方式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是股权支付,则实际上是受让企业向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然后以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受让企业(股权转让)只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若采用非股权支付,相当于受让企业先向转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因此,若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则受让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若是其他资产形式,则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财税[2009]59号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资产收购中,由于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出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有偿转让,因而,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相费。 四、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相对资产收购要简单,对被收购企业而言,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股权收购涉及到的也只是股东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对被收购企业本身而言,不发生任何税收。 对收购企业而言,其涉及到的税收则与其支付对价的形式有关,具体可以参考资产收购,二者同理,在此不做赘述。 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五、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对于公司并购重组中经常采用的方式,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进行区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为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 2、收购标的不同 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 3、价金支付对象不同 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4、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 (二)股权收购的主要特点 1、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 2、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3、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收购之前也要进行一系列的信息收集、资金筹集、收购策略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三)资产收购的特点 资产收购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1、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或有负债”。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同时收购方也可以在收购资产的同时剔除某些负债,除非资产收购的结果形成法定合并。但是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当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负责; 2、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阻挠。 但是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具有以下几种弊端: 1、收购方不能承继被收购方的。在资产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收购方将不能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不变,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留; 2、税收成本较大。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收购方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如果被收购方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但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交易发生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之间,目标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税收支出。 3、收购方不能承受被收购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在股权收购中,由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法律主体和地位不变,被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的亏损被保留下来,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所得额。但是在资产整体收购的情况下,存续公司能否承受被收购企业的亏损额,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倒签提单,一剑封喉 倒签提单,一剑封喉
遇到倒签提单时,进口企业必须区分事实并果断采取有效手段保护自己权益,优柔寡断或处置不当就会由主动变被动并有可能因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倒签提单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以下简称倒签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基本上无懈可击,即便是接到了买方明示,卖方也不会立即向买方承认事实并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弥补自己的错误,为此,企业在处置这种个案时必须稳、准、狠,如果按惯例和一般办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达到维权的全部目的。
天津市劳务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多少 天津市劳务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多少''
用友U8其他打印时价税合计无数据U8其他打印时价税合计无数据
U8其他-打印时价税合计无数据
自动编号: | 10625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建立帐套 | 问题名称: | 打印时价税合计无数据 | 问题现象: | 销售管理中发票打印(套打)中价税合计(大写)和价税合计无数据 | 原因分析: | 问题是由于价税合计字段没有选择是否合计 | 解决方案: | 由于价税合计字段没有选择是否合计,可以在单据设计中将表体项目价税合计设计出来,然后在该项目的合计栏中双击鼠标使得有“++”保存即可,或者在查询分析器中使用下面的语句针对错误帐套执行,直接修改数据库该字段。 update invoiceitem_salprn set needsum=1 where cardnum='13' and cardsection='b' and carditemnu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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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安装包的上传日期比补丁包的上传日期还慢,T3财务普及版,安装了程序,还需要打我图2的补丁包吗- 你好,请问,安装包的上传日期比补丁包的上传日期还慢,T3财务普及版,安装了程序,还需要打我图2的补丁包吗?
这个和补丁日期没有关系,可能是上传的时候先传的补丁,备份账套,打上补丁吧
电大学生做作业用的这个系统,进去报黄页什么情况怎么用啊啊- 电大学生做作业用的这个系统,进去报黄页什么情况怎么用啊啊?[]
具体报错截图看一下@服务社区刘明新:@服务社区刘明新:畅捷通T3-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教育专版 报错是这个@服务社区刘明新:《电算化会计》形成性考核无纸化考试系统 这个系统是你们的吗?@苗女士1465787950:报错这个问题,我们这边写了详细的文档处理该这个问题,请参考服务社区-知识库文档进行处理: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66a
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隶属哪个银行 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隶属哪个银行''
在查询凭证中列示的记录错列在查询凭证中列示的记录错列
问题版本: | 810-U6普及版3.1 | 问题模块: | 1-总账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查询凭证 | 适用产品: | 财务通及其他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在查询凭证中列示的记录错列 | 问题现象: | 在查询凭证中列示的记录错列,比如摘要有一部分跑到金额处,其他都向后错列 | 原因分析: | 凭证摘要中有空格 | 解决方案: | 把有空格的摘要中的空格去掉即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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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 本色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赋税中原定征收的实物称本色。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称“折色”。明初,本色专指米麦,折色范围较广。《明史食货志》“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中叶以后,赋税折纳银两日多,这种折征称为“折银”或“折色银”,亦称“轻赍”。清本色不限于米麦,折色专指银两。
被重组企业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 被重组企业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
甲公司为一般人企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07万余元,由于经营管理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现甲公司与经营类似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磋商,将由A公司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进行合并收购。甲公司柳咨询,甲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具体应如何办理? 《国家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由此可见,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合并转移给A公司后注销税务登记,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给A公司进行抵扣。
用友t3年度如何备份
用友软件提供两种备份方式:手工备份和自动备份,下面我们讲解这两种方式的备份账套数据操作步骤(T6和U8与T3备份恢复方法相同,此处以T3为例):
㈠、手工备份
1、先在硬盘上建立一个空文件夹
打开我的电脑(双击)D(或E、F)盘,(空白处右击右键)新建文件夹,把这个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如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双击)打开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右击)出现新建文件夹,把所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当天的备份日期如2016-12-16后退出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做了一个销售单,产品是不含税的我没仔细看打成了含税,税率那儿填写了,而且单子已经审核了该怎么撤出来(商品的数量是0)。谢谢!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做了一个销售单,产品是不含税的我没仔细看打成了含税,税率那儿填写了,而且单子已经审核了该怎么撤出来(商品的数量是0)。谢谢![]
作废重开第一,经营历程中将该单据红冲并复制 第二,修改好之后再重新审核过账 第三,出库单红冲相当于入库,再重新出库,不存在库存不足问题的 第四,如果您商品是先进先出或是手工指定的,那么就不可以红冲并复制,直接红字反冲,再手工录入正确的单据审核过账即可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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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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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一、反结账步骤: 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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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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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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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然后再登录操作 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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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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