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 1. 库存系统与存货系统对帐不平2.采购系统中货到票未到与存货中暂估数据不符
2015-12-30 0:0:0 wondial用友U8 1. 库存系统与存货系统对帐不平2.采购系统中货到票未到与存货中暂估数据不符
用友U8 1. 库存系统与存货系统对帐不平2.采购系统中货到票未到与存货中暂估数据不符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法:1、关于库存与存货对帐不平的问题: 1入库日期与记账日期不在同一个月份。例如:101仓库,ymf001存货:入库单0007571934的入库日期为1月份,却在2月份进行记账。 2有的单据的某些记录记账时未记上,该情况可以在总账中恢复结账,记账,弃审凭证。然后在存货中删除凭证,恢复3月份的记账,2月份的期末处理,将调拨单000346所对应的501仓库:0000003466号其他出库单,502 仓库:00mt829-65号其他入库单恢复记账,重新记账2、采购系统中货到票未到与存货中暂估数据不符:原因: 1货到票未到表查询界面选择起始日期时用2002年的日期,否则不包含期初。 2而且有一些单据在存货核算没有进行暂估处理,需将其处理完毕。 3期初暂估入库单007698-01单据部分结算,所以采购中减去了部分结算的数量202.197,存货中由于必须整条记录结算完毕后才可做暂估处理,生成回冲单,作为报销金额,所以仍认为该入库单据的该条记录的全部数量为暂估数量,报销数量为0。所以会有一些不同。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法:1、关于库存与存货对帐不平的问题: 1入库日期与记账日期不在同一个月份。例如:101仓库,ymf001存货:入库单0007571934的入库日期为1月份,却在2月份进行记账。 2有的单据的某些记录记账时未记上,该情况可以在总账中恢复结账,记账,弃审凭证。然后在存货中删除凭证,恢复3月份的记账,2月份的期末处理,将调拨单000346所对应的501仓库:0000003466号其他出库单,502 仓库:00mt829-65号其他入库单恢复记账,重新记账2、采购系统中货到票未到与存货中暂估数据不符:原因: 1货到票未到表查询界面选择起始日期时用2002年的日期,否则不包含期初。 2而且有一些单据在存货核算没有进行暂估处理,需将其处理完毕。 3期初暂估入库单007698-01单据部分结算,所以采购中减去了部分结算的数量202.197,存货中由于必须整条记录结算完毕后才可做暂估处理,生成回冲单,作为报销金额,所以仍认为该入库单据的该条记录的全部数量为暂估数量,报销数量为0。所以会有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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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该问题开发已提供补丁。补丁文件US_Pz.dll(2005-11-02),请从支持网站下载并安装。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该问题开发已提供补丁。补丁文件US_Pz.dll(2005-11-02),请从支持网站下载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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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套打无凭证号内容 凭证套打无凭证号内容
问题号: | 4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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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凭证套打无凭证号内容 |
适用产品: | v852 |
问题名称: | 凭证套打无凭证号内容 |
问题现象: | 从8.12升级到852后,凭证套打无凭证号内容 |
问题原因: | 经查前台无任何异常之处,最后集中观察模板,发现凭证号对应设置是@28,与标准值不一致. |
解决方案: | 将数值28改成29,凭证打印正常.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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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科目设置中看下这个科目是否勾选了银行科目、现金科目或现金等价物科目的选项了,取消掉
用友填凭证时,金额栏无横线填凭证时,金额栏无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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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主体,应当设置“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年金基金”科目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来源和运用,应按个人账户结余、企业账户结余、净收益、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以及支付受益人待遇等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净值。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主要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其中银行存款账户又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委托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
发货单断号的问题 发货单断号的问题
问题号: | 39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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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断号的问题 |
问题现象: | 填制发货单001-010,由于中间删除了009,下次填写发货单的时候不会显示009,而是直接显示010了。这样009这个号码就变成断号了.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发货单断号 |
解决方案: | <P>1、“基础设置”—“单据编码设置”</P> <P>2、点击左上角的‘查看流水号’,然后再左边的‘单据类型’下面,展开销售,然后鼠标左键双击选中‘销售发货单’。</P> <P>3、鼠标双击右边的‘流水号’</P> <P>4、在出现的‘修改流水号’对话框里,如果断号是009,那么在流水号里填008(要填写该断号的前一个号码),下次制单的时候号码就会取到009这个号码了。</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 填制凭证类别时显示互斥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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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 由于相关部门已取消有关收费标准,纳税人在当地部门备案后,已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即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备案类型问题 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作为企业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 十二、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冀国税函【2013】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8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 四、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五、企业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六、企业估计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七、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八、金融企业会计上以低于1%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按1%的标准提取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收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金融企业在低于1%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按会计上实际提取的数额申报扣除,不得按1%的标准再进行纳税调减。 九、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款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十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五、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十八、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十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筹办期何时结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应如何计提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应如何确认? 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应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按以上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贷款,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如果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09〕99号第三条中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以金融企业向企业发放贷款年度的上一年数据确认,资产总额按年初年末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二十一、房地产销售企业采取销售时收取高额房款,在一定年限内再逐年返还的方式销售房屋,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房屋售出时已符合税法规定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的房款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结转相关成本费用。逐年返还的收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年度纳税申报时以收到的房款为本金,按同期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对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二十三、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限,是否可以认为2008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授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过渡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其第一条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对“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应视同为其获利年度自2008年开始计算。比如,某个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设立于2007年3月1日,符合原税法规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条件,其2007年度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其自2008年度起,不论是否获利,都必须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限,并且将2008年作为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这样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会在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二十四、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设备名称与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名称一样,但性能参数高于目录所列的参数,在优惠目录没有更新前,能否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企业如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设备属于目录同类设备且较目录设备先进,可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五、小企业实行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且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如何处理?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出租包装物收入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准则为其它业务收入,而税法没有明确,哪么这部分收入能作为企业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吗? 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九、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十三、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十四、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或《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年度扣除。 十六、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个人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是否可以作为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号)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不属于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将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贷款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贷款的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十八、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二十、风电企业取得CDM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规定,CDM项目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因此风电企业的CDM项目所得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应分别单独核算,按各自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 二十一、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因此企业应将取得的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优惠项目分别核算,对取得的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十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十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七、企业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八、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九、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其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提供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已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各类企业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十一、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发布,并盖有其印章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十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十三、关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二十四、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44号)同时废止。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win10专业版64位+sqlserver2014SP1+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问题:数据库链接成功,但无法创建帐套。 环境win10专业版64位+sqlserver2014SP1+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问题:数据库链接成功,但无法创建帐套。
补充一下:我电脑上还安装了一个T+12.0普及版,创建帐套就没问题。您好,测试链接用什么地址?把测试地址和软件登录地址统一,然后尝试@畅捷服务陈一:都是用的127.0.0.1。@李柯楠_金斗网络:用计算机名称操作试下@畅捷服务陈一:问题依旧@李柯楠_金斗网络:您好,具体核对下您的版本,目前t1软件支持最高数据库版本为sqL2008,2014的版本暂不支持,会出现无法创建账套的情况。同时win10不建议使用发版文档中未测试该版本。建议用win7 64位。祝您新年快乐!@畅捷服务陈一:2008版本数据库不支持win10,那我还得换系统?[/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李柯楠_金斗网络:您好,建议更换,避免后期出现数据不稳定的情况@畅捷服务陈一:目前win10已经很普及了,请问t1批发零售普及版什么时候可以支持win10。
想成交金额在最后一张单子的页小计下面显示就好,只显示一次,还有我这个页小计怎么跑上面了,是哪里属性设置错了? 想成交金额在最后一张单子的页小计下面显示就好,只显示一次,还有我这个页小计怎么跑上面了,是哪里属性设置错了?
您的行属性修改错乱了,这样您点开菜单栏调整左对齐和中间对齐的右边有个白色的长方形,点击旁边的到三角,里面看看有没有重复的属性,有的话删掉重新设计。@畅捷服务刘礽:可是成交金额还是每一页都要显示啊@愿无岁月可回头0:老师 您说得改成页小计属性没明白,怎么改?@愿无岁月可回头0:您截图上面显示的成交金额行属性是页注脚,这个不对,应该换成页小计,您选中那一行,点击刚刚我跟您说的那个到三角的位置,在这里面的下拉框中选择页小计。@畅捷服务刘礽:没得页小计,只有个栏目注脚,可是我要的是页小计每页都显示,但是成交金额只在最后一页显示。设置成栏目注脚了,每页都会显示。懂了?老师@愿无岁月可回头0:您这样,这个还是行属性设置的问题,您把您这个样式另存为,压缩一下发到我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箱中,稍后我在电脑旁边帮您再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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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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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一、反结账步骤:
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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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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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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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
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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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然后再登录操作
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