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
2016-5-14 0:0:0 wondial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
一、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关系
1、税务会计规则与财务会计规则。
在我国,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了大量的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其必然的行为目标。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流量的净支出。因而,税收是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税法对此大都予以认可。而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因此,企业必然会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发生。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实现
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
1、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3、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5、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但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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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在汇缴期内取得发票处理问题 房产企业在汇缴期内取得发票处理问题 问: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我公司因市政道路规划的原因,将于年底搬迁,请问我公司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问: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能否享受减免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规定计算申报。 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问: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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