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2016-5-14 0:0:0 wondial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即使是商业保险,也准予扣除,如企业自有的小汽车的“全险”就可在税前扣除。另“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 解读: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部、国家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表2021-5-19 11:53:48
- 会计科目少了期初余额2021-5-19 11:49:46
-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2021-4-29 16:44:39
- 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2021-4-29 16:43:41
-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出口经营中的税务筹划2021-4-29 16:43:25
- 企业收料单的妙用2021-4-29 16:43:0
- 罚补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21-4-29 16:40:3
-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2021-4-29 16:39:42
- 电信业务附带赠送业务的涉税处理2021-4-29 16:39:27
- 防伪税控发票过期不能抵税2021-4-29 16:38:59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建立国外独立的子公司 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建立国外独立的子公司
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居住国的所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不将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那么就能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的税收。这样,子公司也能避免国外子公司所难以避免的双重征税。当然,如果子公司把所得以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汇回母公司,双重征税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便是前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房企能在网签售房合同时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吗? 房企能在网签售房合同时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吗? 房地产企业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有种意见是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网签售房合同时,终止其土地使用税的义务。那么,这种意见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 网签日期不能作为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 有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并公布在网上(俗称“网签”)后,就可以认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购房者,主张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呢?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连预售备案都不能表示房屋和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更何况网签呢?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网签时,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在房地产企业名下,房屋既没有交付,产权也没有发生转移。 因此,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符合的规定。 从财务核算程序审视房企收入确认时点 按照财务核算的程序,网签乃至后续的预售合同,都只是房地产企业的预售行为。 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能不能作销售确认。此时房屋尚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但房屋没有交付能不能作销售确认。此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 《企业——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的收入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确认收入:(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在房地产企业能够合法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又何谈房屋产权和附属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呢?更不符合终止房地产企业名下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法定条件。 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据此,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也表明,当房地产企业不再占用某块土地时,该块土地相应的纳税义务即终止,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应以以下两个文件为依据。 《部 国家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称“152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也就明确了商品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的转移时间为商品房销售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一并转移。 房地产企业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在此以前,无论是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是已收售房款、已开具发票,或者虽已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但未实际交房等,只要房屋未发生实质性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属未发生法定变化,房地产企业就仍是该商品房用地的实际占用者即纳税义务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已发生转移或变化,作为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在中,可以房屋交付购房者或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孰先”原则来确定,停止计算税款的时间为“次月”。购房者从此时开始成为纳税人(个人非生产经营用房占地免征的除外),房地产企业则从此时开始终止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