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的USB加密盒不能在98里面识别
851的USB加密盒不能在98里面识别
问题版本: | 801-U8.51 | 问题模块: | 804-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851的USB加密盒不能在98里面识别 | 适用产品: | U851----系统管理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851的USB加密盒不能在98里面识别 | 问题现象: | 851的USB加密盒不能在98里面识别,已经安装USB驱动,并且USB加密盒可以在2K和XP里面正常工作!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加密盒应只会插在服务器端(数据服务器或应用服务器),从U850版本开始,是只支持win98(第二版)作为客户端使用。 对于操作系统的要求如下(具体可参见发版说明): 服务器端:Win 2000S(SP4)、Win2003S 客户端:Win 98(第二版)、Win 2000(SP4)、Win XP(SP1),建议使用Win 2000、Win XP。 (Win 2000、Win XP支持简体中/英文版,其它只支持中文版) 客户端是不存在要插上加密盒的,如果是拿win98作为单机应用,自身就是应用服务器+数据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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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现金对于即将要上市的公司有影响吗? 坐支现金对于即将要上市的公司有影响吗?[]
看到上面写什么了么 看到上面写什么了么
看不到。[/流汗]伟大的领袖毛主席万岁@边超:瞬间秒懂[/强]@边超:大跃进的产物,感觉可以“申遗”了![/咖啡]牛吃草?有古老的水闸,新时代的钻孔等各种小广告,有垃圾箱更有垃圾溢入河中,有空中电缆从树梢间穿过...历史的长廊搞了半天才看到图片,我开始以为发的一个白板
用友U8 计算项目和填报项目的关系用友U8 计算项目和填报项目的关系
问题原因:现归纳如下 解决方法:计算项目和填报项目之间一一对应时,计算项目是对应现金流量表上的相应填报项目所在的行次,在定义填报项目中已说明填报项目是可以修改或增加的。这就需要注意:您可以修改填报项目,但该填报项目所在的行次与计算项目的对应关系不变。您可以增加填报项目,但对新增填报项目系统没有对应的计算项目。即:在新增填报项目上系统不可自动生成数据,您只能通过"手动调整"功能,根据需要调入数据。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现归纳如下 解决方法:计算项目和填报项目之间一一对应时,计算项目是对应现金流量表上的相应填报项目所在的行次,在定义填报项目中已说明填报项目是可以修改或增加的。这就需要注意:您可以修改填报项目,但该填报项目所在的行次与计算项目的对应关系不变。您可以增加填报项目,但对新增填报项目系统没有对应的计算项目。即:在新增填报项目上系统不可自动生成数据,您只能通过"手动调整"功能,根据需要调入数据。
用友U8 win2000+852+软件安装补丁后进系统管理提示产品安装部完整用友U8 win2000+852+软件安装补丁后进系统管理提示产品安装部完整
问题原因: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打了u852sphotfix后问题解决,指导使用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打了u852sphotfix后问题解决,指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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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打印凭证107错误 用友T3-用友通打印凭证107错误
打印凭证时出现“-107”错误而无法打印。选项设置错误,纸张设置错误,打印机驱动错误,都有可能造成此问题。 1、如果使用“用友7.0”的套打纸,则可以先设置为“用友6.0”纸型在打印凭证界面预览一下,然后重新进入软件“凭证、账簿套打”选项中更新为“用友7.0”。 2、看凭证打印时选择的“自定义纸张”是否符合凭证的大小,如果不符合则修改自定义纸张大小。 3、在打印凭证的设置下将所有边距全部清零,打印一张凭证后再调整其边距。 4、若以上方法还存在不能打印凭证的问题,可更换打印机或重安装打印机驱动。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凭证不能删除 凭证不能删除
U8知识库问题号: | 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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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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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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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总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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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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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凭证不能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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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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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凭证不能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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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总帐不能删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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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数据库表中记录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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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删除表中其他凭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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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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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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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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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在发货单生成发票时,我看有个分摊商业折扣,我们属于发货单大于发票金额每次都要手动调整的,如何启用这个功能呢?-另外我们的同一个品种的销售单价不固定,可以用这个功能吗?谢谢 你好请问在发货单生成发票时,我看有个分摊商业折扣,我们属于发货单大于发票金额每次都要手动调整的,如何启用这个功能呢?另外我们的同一个品种的销售单价不固定,可以用这个功能吗?谢谢[]
这个折扣都是在客户价格里面设置的,但是只会根据客户的不同带出不同的折扣,但是不能实现发票单价和发货单上价格不一致;同产品销售单价不固定,如果是按客户区分的可以实现,如果不是,而且没有规律可言,就没办法了,只能手工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
1、认真执行集团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成本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总部监督。 2、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开发能力和市场情况,确定项目开发计划,组织立项调研、选址和前期策划,提出立项建议和开发设想,并按要求向集团总部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3、规划设计阶段,应按市场定位和成本估算准确把握设计方案,组织审查设计概算的经济合理性,使规划设计既符合规范,又体现成本控制的意识和要求。
用友数据升级不成功数据升级不成功
问题版本: | 810-U6普及版3.1 | 问题模块: | 804-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升级问题 | 适用产品: | U8系统管理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数据升级不成功 | 问题现象: | 820数据+SQL7,升级821可以,但升级852,在引入的过程中就提示错误,经多台机器测试问题相同。 | 原因分析: | 经查看数据,发现2001年度账的有问题,无法正常升级(在企业管理器中也无法引入)。因此判断2001年度的7.0数据库有问题。其他2002-2005年度的数据可以正常引入,没有问题。 | 解决方案: | 可以先在7.0中删除2001年度账后再做输出备份,然后升级到2000的数据库。如果用户认为2001年度账有必要升级,则可以在7.0数据库下重新建立新的库,然后通过到表,将用户数据导入新库中,在做备份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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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管理上对这部分费用有相关的使用制度规定,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电脑重装了T6 v3.3,自动备份只有5月16号,恢复进去帐套没有问题。然后把最新的ZT文件覆盖过去后,做采购出入库单报错,如图提示。怎么解决? 电脑重装了T6 v3.3,自动备份只有5月16号,恢复进去帐套没有问题。然后把最新的ZT文件覆盖过去后,做采购出入库单报错,如图提示。怎么解决?
最大单据号问题您提交一个支持网数据,帮您检查一下索引和最大单据号还是百度有用[/强]
畅捷通t1 恢复备份结束后重新登录打不开需要加密锁 可是新建的帐套可以打开 一旦恢复备份就不行啥情况 畅捷通t1 恢复备份结束后重新登录打不开需要加密锁 可是新建的帐套可以打开 一旦恢复备份就不行啥情况[]
新建的 有试用期 打开看标题栏 写的 T1XXX版 限时体验 就没有识别加密狗@qq37724861 那为什么恢复帐套备份文件 就 打开不了您好,新建的帐套在没有加密锁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45天,但您之前的数据如果已经使用超过了单据间隔45天,没有加密锁就登陆不了
各位,社保能不能不按月工资来交,就是交的低一些 各位,社保能不能不按月工资来交,就是交的低一些[]
可以的,按社保局要求最低标准基数交纳社保有最低缴款基数的最低基数2930元-交社保一千一百多@龍心: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这里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不含税吧?那含不含补贴呢?应发数减扣除的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自付部分
你们上次只给了我销售单 累计欠款的公式 你再给个销售退货单 和销售换货单的 累计欠款公式我 你们上次只给了我销售单 累计欠款的公式 你再给个销售退货单 和销售换货单的 累计欠款公式我[]
您好,销售换货单:此前应收+差额-账户金额-整单折让 销售退货单:此前应收-成交金额+账户金额@畅捷服务付琴:你好 这个公式能写完整吗 不是还有英文吗 写完整我直接复制套用过去@邓建勇:自己在模板中套用函数即可。@畅捷服务付琴:麻烦还给个收款单的累计欠款公式我 谢谢@邓建勇:请参照上条回复复制公式
“宽窄”失当影响营业税税基 “宽窄”失当影响营业税税基
针对应税范围内的各行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既保留了传统流转税价内计征的方式,保持了计算简单、便于征管的优点,同时部分税目又借鉴了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倾向。但同时,营业税的税基受到影响,部门管理的难度加大。 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不断扩大,影响营业税税基 随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实施,营业税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的政策转变。这种转变旨在消除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使营业税丧失了“征税简便且高效”的属性。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从事股权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问: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问: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问: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问: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该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 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变更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写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通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SPAN>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报表查询时有红色单据,如何过滤这些单据?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报表查询时有红色单据,如何过滤这些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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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老师给个答复吧!还会更新吗?着急死了@观海1448115658:不更新了,15年的实务视频没什么变化,可以看,经济法就不行了,变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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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版本: | 803-U8.52 | 问题模块: | 806-WEB购销存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远程进入库存查库存台账或现存量 | 适用产品: | 852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远程进入库存查库存台账或现存量提示:句柄错误,两个远程站点均如此,服务器正常 | 问题现象: | 远程进入库存查库存台账或现存量提示:句柄错误,两个远程站点均如此,服务器正常 | 原因分析: | 环境问题 | 解决方案: | 重新安装客户端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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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工贸宝 导入商品资料的时候 有的商品提示名称不能为空,但是在EXCEL里面是有这个名称的,所有商品都是数量加英文编制的 T1工贸宝 导入商品资料的时候 有的商品提示名称不能为空,但是在EXCEL里面是有这个名称的,所有商品都是数量加英文编制的[]
您好,您输入一个信息,然后通过打印后的excel格式到处,看下模板中商品编码的单元格格式,一般是常规,然后将导入模板中的该商品名称的单元格格式改为一致在进行导入试过了 设置了常规还是会提示商品名称不能为空@技术周永强:从工贸宝安装路径下,客户端程序下信息导入文件示例里面将excel导入模板中的商品信息模板复制到新建excel中,参照里面的单元格属性,添加好信息之后再将其导入进去一样 因为那部分商品名称是5B这种 怎么设置@技术周永强:您指出的名称是可以导入进去的。留下您的邮箱。我将我测试成功的导入模板给您发送过去[email protected]@技术周永强:邮件已发送,请查收嗯 我试下@技术周永强:[/握手]我看了下分开是可以导入的就是有得商品是纯数字 然后还有是数字加字母的 导入的时候就会提示商品名称不能为空。。这个只能分开导入吗@技术周永强:我给您的模板中就是数字+英文的,是可以正常导入进去的。并且软件对这个也没有要求,您可以备份好账套数据,再服务社区,产品更新,T1里面下载工贸宝最新补丁程序安装并执行补丁脚本之后再导入看下。补丁下载地址: http://service.chanjet.com/chanjet/T1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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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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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一、反结账步骤: 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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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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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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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然后再登录操作 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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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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