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2.1 做凭证选择科目时 打开放大镜 科目参照;能否将上级科目也显示出来。
2018-3-23 0:0:0 wondialt+12.1 做凭证选择科目时 打开放大镜 科目参照;能否将上级科目也显示出来。
t+12.1 做凭证选择科目时 打开放大镜 科目参照;能否将上级科目也显示出来。就是不想点开左边那个级次;直接在右边框里把上级科目显示出来。就像打开会计科目一样。右侧这里只能显示最末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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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列表查询提示销售订单类别不合法 发货单列表查询提示销售订单类别不合法
问题号: | 15460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销售订单类别不合法 |
适用产品: | U861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列表查询提示销售订单类别不合法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列表查询提示销售订单类别不合法 |
问题原因: | 滤设中将销售订单类别设为了不可见。 |
解决方案: | 执行以下语句将销售类别恢复可见:update Rpt_FltDef_Base set iCaptionWidth=’0′ where location=’97’ and name=’sotype’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