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T3普及版10.9,服务器可正常登陆 ,客户端其中一个帐套有时登陆会提示”2016演示期到期“,(没有超站点使用) _0
2018-3-28 0:0:0 wondial使用T3普及版10.9,服务器可正常登陆 ,客户端其中一个帐套有时登陆会提示”2016演示期到期“,(没有超站点使用) _0
使用T3普及版10.9,服务器可正常登陆 ,客户端其中一个帐套有时登陆会提示”2016演示期到期“,(没有超站点使用)[]普及版是单用户的,先将服务器端重启下,然后客户端再登录这个账套试试,如果仍有问题,看是否只有这一个帐套有问题,若其他账套有正常的,先将账套做好账套备份,在社区-更多-工具下载-T3中下载T3升级问题工具之降级处理工具,对这个账套执行下,然后进入系统管理重新升级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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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和手机的分辨率不一样,到手机之后会进行图片压缩。@服务社区刘小艳: 那这个要怎么解决啊?@1231433040625:这个没有设置的,我们无法改变手机分辨率哦。@服务社区刘小艳: 这个用手机拍的照片上传后也看不清,不是手机的问题吧?@服务社区刘小艳: 我刚刚用手机拍的照片上传到存货图片,但是还是看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儿啊?@1231433040625:这个没有相关设置的,如果不是手机像素导致的,这边只能联系经销商将问题提交到支持网上,注明下手机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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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U8其他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
U8其他-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
自动编号: | 12370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财务通 | 关 键 字: | 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 |
问题名称: | 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 | ||
问题现象: | 存货系统无法正常记账。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经过确认,在rdrecord表中的记账人(caccounter)字段的值为空,请更新一个业务员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普及版进入期初余额时,提示项目和个人往来的余额要重新录入U8普及版进入期初余额时,提示项目和个人往来的余额要重新录入
U8普及版-进入期初余额时,提示项目和个人往来的余额要重新录入
自动编号: | 1253 | 产品版本: | U8普及版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进入期初余额时,提示项目和个人往来的余额要重新录入 | ||
问题现象: | 8.21升级到8.52普及后,科目带项目和个人辅助核算的。全部提示需要重新录入,对帐后明细没有数显示,实际记录还存在。删掉后,明细合计数又出来了 | ||
原因分析: | 升级导致的 | ||
解决方案: | 打开数据库发现GL_accass这个数据表记录非常的乱,多了好几百条。把多余记录删掉,在软件里重新录这个科目的期初数。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凭证套打无法对齐格式 凭证套打无法对齐格式
问题号: |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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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套打 |
适用产品: | 821 |
问题名称: | 凭证套打无法对齐格式 |
问题现象: | 凭证套打无法对齐格式 |
问题原因: | 凭证纸张大小不正确设置 |
解决方案: | 到windows里改动纸张大小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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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零售普及 5用户的 服务器使用起来是正常的。但是分机 过一会就是 卡主 无法操作。是什么原因? T1 零售普及 5用户的 服务器使用起来是正常的。但是分机 过一会就是 卡主 无法操作。是什么原因?[]
说错 是零售标准 不是普及首先您将服务器和客户端电脑的电源休眠,待机和屏保全部取消,设备管理器中的鼠标,硬盘,网卡都取消允许休眠节电,将时间改为0.(非常重要)
其次您在客户端开始运行中 输入 Telnet 服务器IP -t 和 Telnet 服务器IP 211 测试下卡主的时候端口和网络是否正常
测试的时候将服务器IP换成您实际的服务器IP地址是内网使用还是外网使用,内网使用主要是硬件原因,外网的话跟网络速度有关系哦。
对于中奖实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计价 对于中奖实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计价
问:我在一次活动中中了主办方发票标称价值3000元的实物奖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纳20%的偶然所得税,但该实物市场价格为2000元,对于这种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怎么计算?是按照主办方发票上标称的价格(3000元)计算,还是按照市场价格(2000元)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一)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一) 国家总局颁发《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税总发〔2013〕100号)(2013-09-22),文件除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提出对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外,并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和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其中风险点42个、风险点10个、风险点5个、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 近期八、九月间不少网站以 “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为文名刊登列示了上述活动所总结整理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九个方面的“税务风险主要内容”(其中同时提示相关财税方面的文件文号)及核查方法、要点提出建议。文章涉及内容和提及的事项(除石化系统特殊事项外)在其他企业也有其存在普遍性,提出的“税务风险”同样存在,应当引起其他企业的重视和注意。 为能使文章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有效提供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从事税务工作人员的阅读理解,本人在学习的基础上冒昧地除对原文结构顺序稍加调整外,并对原文提示的文章相关部分“录示”和补充,以供参考。但由于个人水平有限,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请不吝指出。 第一部分:文件中总结明确列示的事项(文件中二、后续工作安排) 其中(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的内容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产自用的回收火炬气、污水等,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 按照《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各类重油、渣油均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税目注释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方面 (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股份公司总部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 企业及税务专管人员“税收风险点”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其中: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问题的通知》 …………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文件确认“(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网友对税务处理的观点: 手续费收入从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财行[2005]365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因此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关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该文件明确,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政策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政策依据: 依据前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收入(当然也包括与其他单位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上述文件规定与原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基本一致,如不符合文件的规定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 但《》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作为财税处理。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前述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性质,应当视同销售作为财税处理。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文件确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已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其中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 文件确认: (2)…………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文件确认: “…………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我的理解文件规定“支出”是限定于“发生”,而不是“发生和提取”。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个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这一概念,对于如何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把握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并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虽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将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其中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文件确认: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本项可参考前述第12项问题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及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及解读内容。.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注:列示上述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的目的是提示职工及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自觉和监督将禁止行为的经济支出计入企业成本或费用。
地税系统档案数字化需求实现 地税系统档案数字化需求实现 随着江苏地税系统征管模式的改革,在管理过程中,从人、外部门协调、内部都会产生大量纸质资料和管理过程文件,这些文件的传递和保存,给基层税务部门带来了沉重负担。同时,由于档案数量的加大也给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带来不便,增加了档案利用成本。而目前实施的全员申报政策,将加剧这种趋势的发展。目前江苏省地税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式实施,使税务档案的产生和管理应用又带来了新的变化。原来手工形成的纸质税务档案,绝大多数已经由征管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实物档案系统收集的档案只是由信息系统输出的文档而已。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实物档案系统为了提高查询、利用效率,建立信息化查询系统,将实物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渠道。而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纸质文件的传统签章已经可以由电子文件取代。这为建立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替代实物档案系统奠定了基础。数字化税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需要解决税务档案信息的采集归档、税务档案信息的管理和税务档案信息的查询应用三个问题。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看,税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要解决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什么人,用什么方式,解决什么问题。 一、地税系统档案的业务描述 地税系统档案数字化从体系结构,或者说产生来源划分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两部分的内容产生的途径和形成的过程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系统设计时必须区别对待。第一部分内容为行政公文档案;第二部分为征管业务档案。 行政公文档案产生于办公自动化系统,分为收文和发文两个类型。收文来源上级和平行部门,发文来源于本系统(单位)。对于现阶段,办公自动化并未在国家行政机关通用(或未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即各部门之间的公文互相不能直接调用,还是以纸质文件形式传递,为了各自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运行,来文多以扫描件的形式录入系统中。收文以图片文件的形式保存于系统中。而图片形式文件的最大特点是不可修改性和不可全文检索性,这就构成了其在数字档案形成中的特殊性。必须在进行数字化档案归档过程中进行特别处理。 发文档案产生于办公自动化系统本身,是以电子档案形式存在的,对于数字档案的归档工作相对简单。由于是电子档案,其可编辑性和可检索性要远远好于图片型电子文档。但税务部门的发文文档,其内容多为政策,有其不可更改性,因此在发文进行数字化归档时就必须考虑文件的加密需求。 地税征管业务档案来源于征管系统,采用流行的多层架构体系,以Oracle数据库为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除征收数据外,还包含了大量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征管信息、减免审批信息、发票信息等文档信息。这些文档信息就构成了税务的征管档案。 二、地税系统档案数字化管理功能需求及实现 地税系统数字档案系统建设的总体功能需求,包含日常管理和系统管理两部分内容。日常管理包括归档管理、网上服务和应用管理等内容;系统维护包括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等内容。 1.日常管理。 (1) 档案数字化归档管理。地税系统档案系统的数字化归档包含三个方面:其一是纸质实物档案的归档管理。纸质实物档案按照数字档案系统的要求,将档案电子化(缩微或扫描)形成数字化文档后登记人数字档案系统中。归档功能的包括六部分:文档追加:一是自动编制文件序号、标题唯一索引标记、人工主题词录入、引入正文;二是文档归档:编辑;对单个条目进行编辑;三是文档排序:对文档按一定条件排序;四是文档移动:移动文档条目;五是删除:删除无效文档条目;六是:鉴定一对文档进行鉴定。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功能对有税务OA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归档的档案文件管理同样有效。其二是税务办公自动化系统(OA)产生的档案数字化归档。采集OA系统公文文头纸内的信息形成“公文信息项”,设定“保存期限”。数字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将文档进行分类,将正文主体进行规格化处理(加密,主要对发文)后导人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其三是税收档案的数字化归档管理。类似OA系统的数字化归档,税收档案的归档是将征管系统产生的文档,经整理后导人档案管理系统。南开征管系统产生的档案都是结构化的数据,归档的自动化程度更高。归档由系统编写的接口摸块负责完成。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归档任务,定期由管理人员触发进行归档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2)业务管理。业务管理包括五部分。一是编目:打印归档文件目录;打印档案交接表;打印目录封面。二是统计:全库统计;分类统计;指定条件统计;统计结果打印与输出。三是借阅:实体档案借阅登记;借阅申请监控;网上查阅临时授权;期限届满自动撤销。四是归还:实体档案归还登记;实体档案催还通知;过期标识自动生成。五是销毁:编制待销毁文件目录;档案销毁审批;档案销毁;日志存档。 (3)系统维护管理。系统维护管理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系统配置管理,主要完成系统各接口参数设置;二是报表配置管理,主要完成各种报表生成格式、参数及内容的配置管理;三是用户权限管理,用于用户使用系统的权限控制;四是系统日志管理,用于系统日志的导人、导出、截取的操作。数据备份,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以应对安全威胁。 (4)系统数据维护。数据维护设置如下功能:数据的导人导出、批量编辑、批量删除、批量移动、标号唯一性检查、标号唯一性检查、标号重排。 2.数字化税务档案的应用一网上服务。税务档案网上服务主要包括如政策法规公告等。这些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在税务网站上设置相应的展示平台,由档案管理人员定期从数字档案系统中向网站发布,其发布形式如下: 3.数字化税务档案的应用。税务档案应用管理主要完成检索、调阅档案等应用工作。专业用户可对全部或指定类别的档案进行全文检索,也可以按著录项进行组合条件检索,对检索结果可以进行显示、排序、转存、打印等操作。专业用户在检索到所需要的归档文件后,可以直接点击以查看著录信息和附加的电子文件。如果系统提示当前用户无权浏览,则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无权浏览的文件,点击“申请授权”按钮,提交网上查阅授权申请。经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借阅审批流程,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由档案管理员授予申请人在网上查看这些归档文件著录信息和附加的电子文件的临时权限。网上查阅授权申请和实体档案借阅申请中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申请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信息项由申请人填写。 三、实行地税系统档案数字化需求实现中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加强数据录入前的资料审核。资料整理是档案电子化工作中的一个基础环节,准备不充分会造成数据录入内容与名称不对应或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这要求在档案录入或扫描前,必须加强审核,对错误或模糊不清的书面档案资料(如未签字的申报表、填写不全的税务登记表等)必须及时改正后才能扫入微机。 2、录入过程中应注意按顺序操作。税收档案在向数子化管理方向推进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卷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将那些利用价值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循序渐进录入数据,可以取得“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3、应注意录入后的电子资料保管。电子档案资料虽然不怕虫蛀、霉烂,但也有其自己的缺点,其是存储在微机中的一系列数据,一旦发生中毒、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将会造成数据的丢失,因此要加强对已录入的数据的保存,在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同时,可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还要加强数据的保密处理,防止人为的数据破坏。 4、应加强对档案资料的利用。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能为征管所用,而电子化就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服务于征管,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工作,因此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系统的宣传,让人人都了解并会查询档案,以实现档案电子化的真正目的。 地税系统档案管理数字化是信息化社会档案管理的必经之路。将“一户式”管理和征管资料的科学归档作了有机的融合,并借助现代化手段,对于税务档案的分类和利用必将开创一个崭新的未来。目前,江苏省地税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式实施为税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它的发展必将不断深入。随着信息化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档案管理必将朝着,程序化、简单化、便捷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档案的有效利用提供优良平台。
-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 填制凭证类别时显示互斥站点
- 用友软件访问数据库是要通过SA来访问的,是否可以用其他的用户名
- 版本号-12.100.001.0076.0514 票据类型无法记忆,设置单据中已经打开票据类型记忆功能,同客户无法实现记忆,升级到新版之后,出现的问题!
- 更新了最新补丁提示微信结算方式与其他结算方式冲突是什么原因
- 12.0普及版,盘点单保存报“计量单位2必须为空”。经检查是某个存货单计量,在盘点单带出了计量单位2,在别的单据不会带出单位2.怎么解决,有补丁解决么?
- 产成品入库单删除报错, 查询联查没有任何单据
- 为啥客户端老是提示这个
- T3 卸载不了,怎么解决
- 我的标准版 安装包 按setup都是卸载的?卸了按第二次也是卸载 不能安装
期间损益是什么意思
第一步定义:总账——期末——转账定义——期间损益,右上角添上你的本年利润科目,确定。
第二步生成:总账——期末——转账生成——左边选到期间损益,全选,确定。
定义只需要做一次,每月期末做生成就可以了。
记着生成以后,需要审核,记账,再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