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处理的提示
2016-5-31 0:0:0 wondial“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处理的提示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处理的提示 2012年,改征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征收政策,部、国家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为了便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编写了提示,供参考。 一、征收范围 (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计费依据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支付给某非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400万元(900-500),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2万元(400×3%)。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申报征收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同。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五)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缴费信息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六)广告增值税销售额为零的所属期,不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按照《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广告业缴纳义务人的缴纳义务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地点相同。如某广告公司总部在北京,而其在福建有一分公司。2012年9月,该公司总部需按照《通知》规定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福建分公司向当地地税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又如,2012年11月,北京某广告公司通过福建某广告代理公司在当地投放广告,则福建的这一广告代理公司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需依据《办法》向福建当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注:福建省11月1日起营改增) 五、缴费登记 (一)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二)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六、注意事项 (一)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必须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才能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当《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中“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项为“是”时,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必须填写附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2021-4-29 16:40:42
- 用友t6怎么反结账2020-4-26 23:26:22
- 暂存凭证做什么用?为什么不让保存?2019-4-23 8:0:0
- 在打印明细帐时(非套打)科目名称打不下时,2019-4-23 8:0:0
- 在打印明细帐时(非套打)科目名称打不下时,_02019-4-23 8:0:0
- 在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候出错2019-4-23 8:0:0
- 域用户需要的权限2019-4-23 8:0:0
- 域网络环境下增加仓库、存货等档案提示错误2019-4-23 8:0:0
- 月末结账应付账款对账不平2019-4-23 8:0:0
- 月末结账时提示总账与明细账对账不平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采购里有暂估业务,一般记账时用采购入库单立账还有采购发票立账,这两种有什么区别,是怎样的业务流程 采购里有暂估业务,一般记账时用采购入库单立账还有采购发票立账,这两种有什么区别,是怎样的业务流程[]
暂估包括单到回冲和单到补差。T+支持2种。
在企业日常业务里,暂估是指外购入库的货物,当月发票未到,在无法确定实际采购成本的情况下,暂时估计一个价格入账;
进货单立账时,进货单是采购入库成本的立账单据,采购入库单在没有对应的进货单进行采购核算的情况下,采购入库单上的成本是暂估成本。
发票立账时,采购发票是采购入库成本的立账单据,采购入库单在没有对应的采购发票进行采购核算的情况下,采购入库单上的成本是暂估成本。
暂估处理方式是企业处理实际成本(即核算成本)和暂估成本差异的方式,包括“单到回冲”、“单到补差”;
单到回冲是跨月进行采购核算时,由系统按本次核算数量和暂估单价生成一张红字回冲单,然后按照核算单价和核算数量生成一张蓝字回冲单;
单到补差是指进行采购核算时,由系统根据核算金额和暂估金额的差异生成一张入库调整单。
举例说明
4月1日,采购入库一批A存货,数量是30,发票未到,估计价格为2,金额是60;
11月3日,企业收到发票,填写进货单,数量是30,不含税单价是2.1,金额是63。
当暂估处理方式是“单到回冲”时,系统在跨月采购核算后生成一张红字回冲单,数量是-30,单价是2,金额是-60;同时生成一张蓝字回冲单,数量是30,单价是2.1,金额是63。
当暂估方式是“单到补差”时,系统在采购核算之后生成一张入库调整单,金额是3,等于核算金额和暂估金额的差额。
电信业营改增的特点和特殊之处如何应对防范 电信业营改增的特点和特殊之处如何应对防范 关于电信业营改增的方案,终于在五一放假前,由部和国家总局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电信业营改增与其他行业的营改增相比,既基本一致,又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本文将分析以下问题: 一、电信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二、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及对其他行业的启示 三、电信服务接受方如何应对电信业营改增 一、电信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电信业营改增的内容,在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方面,遵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一般性规定。值得关注的地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实施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开始。6月1日以后的电信业服务收入才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6月15日之前,申报5月份的时,仍要缴纳营业税。 (二)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的特殊规定是,在2015年底之前,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选择简易征收。也就是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是3% (三)税率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接转服务。 (四)和不征税 免税和不征税,尽管都不用纳税,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之内,但是免除纳税义务,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向境外提供服务,相当于服务出口,营改增服务,除国际运输和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外,向境外提供的其他营改增服务,都适用免税政策。与免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也不退税,只能计入成本。 积分兑换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原因在于,积分的前提是消费者的消费,积分兑换实际是一种促销方式。以积分换赠送的服务,实际不是免费的,不征收增值税,就避免了重复征税。那么,与提供不征收增值税的电信服务有关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中,没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因此,应该可以抵扣。 (五)扣减销售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都有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的情况,对此,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及对其他行业的启示 电信业的营改增与其他行业的营改增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对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有些启发。 (一)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 电信业营改增有以下两个特殊之处: 1、一个税目分步改革 营业税条例的税目,电信和邮电是在一起的,一个税目:邮电通信业。但是邮电业自2014年1月1日改革,其改革措施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了,而电信业推迟到6月1日,一个税目分步改革,这是第一次。 2、一个行业两个税率 将电信服务分成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这种做法前所未有。 (二)电信业营改增对其他行业的启示 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应该是有关各方充分沟通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沟通充分,方法得当,有助于更大程度地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沟通不充分,合理的利益可能也难以争取。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有,电信业营改增方案,对其他尚未实施营改增的行业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值得学习的经验。应细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认真分析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尤其是承担的不同功能,争取适用更低的税率,争取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李克强总理在最近一期的《求是》杂志发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其他尚未营改增的行业,应抓紧时间与有关部门沟通自己行业的营改增方案。 三、电信服务接收方如何应对电信业营改增 电信业基本由几大巨头垄断,多数纳税人是电信服务的接收方。作为电信服务接收方的广大纳税人,如何应对电信业营改增?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发票对纳税人事关重大,不但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也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发票被税局认定是与实际交易不符,即使增值税抵扣没有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能出现问题。 所以,如果支付的服务费,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接受电信服务,应要求提供方开具营业税发票,不然,可能会被税局以与实际交易不符为由,拒绝税前扣除,即使增值税抵扣11%,所得税也要多缴25%,还是不合算。 如果支付的服务费,是在营改增之后接受电信服务,应要求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一方面无法抵扣进项税,另一方面,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也成问题。 (二)什么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同的电信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最好分清费用的性质,要求电信服务提供方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切忌将应开具11%税率的发票,开成6%的税率。 (三)进项税如何处理 作为电信服务接收方,如果能让服务提供方,在原服务费的基础上,从原服务费中倒挤出进项税,如原支付106元,让提供方开具价款100元,税款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相当于降低了服务费,降低了成本。当然,如果另外支付6%或11%的进项税,只要可以抵扣,也没有增加自己的成本,如果不能抵扣,则增加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