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票59488799这是什么时间的?
2018-3-1 0:0:0 wondial地税发票59488799这是什么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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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付给我们公司一笔赔偿款,然后我们又支付给4S店 ,4S店把发票开给了保险公司,请教 我怎么做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付给我们公司一笔赔偿款,然后我们又支付给4S店 ,4S店把发票开给了保险公司,请教 我怎么做账务处理??[]
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4S店,收到赔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4S店: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倪玲1457921978:上个月我按你的分录做的会计处理 这个吧钱支付给了4S店,4S把专用发票开给我公司了 我糊涂了 该怎么做账?@zjjdxw: 把发票直接放在付款单后面好了,按照道理这个发票保险公司要收掉的@倪玲1457921978:发票抬头开的我们公司 ,保险公司拿去也没用呀 我做了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发票正常做了费用 这样行吗@zjjdxw: 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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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通过ufo报表的xjli公式做现金流量表,但数据不对,有些项目取数不对用友U8 通过ufo报表的xjli公式做现金流量表,但数据不对,有些项目取数不对
问题原因:用户在填制凭证时,有的分录没有填流量的项目。 解决方法:修改相应的凭证把流量的项目补上,再取数即正确。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用户在填制凭证时,有的分录没有填流量的项目。 解决方法:修改相应的凭证把流量的项目补上,再取数即正确。
用友U8 用户不能进入科目编辑界面,报错在压缩包中的.doc文件中。经过测试,是会计科目的数量过大,21748个,如果在增加的话会报,网络共享冲突。然后再次点击新增按钮。会报该科目编码已经存在,然后退出该界面后,在就不能进入了。如果随便删除一个(从后台),就又可以正常进入了。用友U8 用户不能进入科目编辑界面,报错在压缩包中的.doc文件中。经过测试,是会计科目的数量过大,21748个,如果在增加的话会报,网络共享冲突。然后再次点击新增按钮。会报该科目编码已经存在,然后退出该界面后,在就不能进入了。如果随便删除一个(从后台),就又可以正常进入了。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您好 该问题开发部已经出补丁解决. 请先打12月的hotfix,再替换附件的补丁文件UsKmset.dll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您好 该问题开发部已经出补丁解决. 请先打12月的hotfix,再替换附件的补丁文件UsKmset.dll
配货管理的多级审核流程 配货管理的多级审核流程
问题号: | 24618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207-用友T1-商贸宝连锁加盟版 |
软件模块: | 850-配送 |
问题名称: | 配货管理的多级审核流程 |
问题现象: | 配货管理生成单据时候都是多级审核流程,是否可以不设置审核流程? |
问题原因: | 配货单据是要经过上一级审核才可以进行配货。 |
关键字: | 配货审核流程 |
解决方案: | 配货管理对应的单据必须设置审核流程。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2-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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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核销界面选择不了单据明细? 付款单核销界面选择不了单据明细?
问题号: | 38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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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付款单核销界面选择不了单据明细? |
问题现象: | 为什么付款单核销的时候,不能选择进货单明细进行核销?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核销方式 |
解决方案: | 往来核销方式选择不正确。如果需要选择进货单明细进行核销,需要点击“系统管理”-“账套设置”-“选项设置”-“往来”-“核销方式”,选择“按明细”核销。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关于供应链这块,9月新建了账套,需要将8月的库存数据导入到新账套里作为期初库存数,请问应该是进老账套的哪个模块的哪个里面去导出呢?是以哪个数据为准?新账套库存这边的期初设置都设置好了的 关于供应链这块,9月新建了账套,需要将8月的库存数据导入到新账套里作为期初库存数,请问应该是进老账套的哪个模块的哪个里面去导出呢?是以哪个数据为准?新账套库存这边的期初设置都设置好了的[]
到原账套的库存核算—存货总账中导出数据,然后根据库存期初的格式进行录入好,在新账套的系统管理—数据导入中进行导入;@服务社区刘小艳:我这边是直接将盘点表的数据作为的新账套期初数,里面不包括本期没有入库也没出库的存货,就是说8月没有入也没有出,只是前面几个月有数据,这样是不是数据不完整?@水水一族:如果是盘点单上的数据,您就需要把盘点单上的账面日期选为9.1号提取数据就是截止到8.31号的数据,把这个数据导出后再进行导入;@服务社区刘小艳:嗯,但是比如前几个月有库存数,但8月没有出入库,这个数据是没有进盘点表的,是不是引出来的数据就不完整?@水水一族:不会啊,提取的就是这个时间点的结存的数据的。@服务社区刘小艳:但我看了下,比如有个单品,6月有存量,但没有进8月的盘点单,那这个单品就不会进新系统期初了呀?@水水一族:那是不是之后月份有做出入库单据呢,这个建议最好就是去导出存货总账了,盘点单还涉及到账面日期的问题。@服务社区刘小艳:嗯,那我这边再看下,谢谢@水水一族:好的呢。。
企业如何应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 企业如何应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通知》要求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支出优惠政策。根据《通知》安排,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实际享受主体,很多企业面临着税负增加或者经营成本临时上升等诸多经济性风险,专家从角度出发,建议企业从如下方面积极应对本次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应当充分关注的三类优惠政策在本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着重对于不规范(违法或违规)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或正在享受如下类型的税收或财政性的优惠政策: 1、合法性存疑的政策主要是指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不规范的非税财政收入型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违规出让土地;(2)低价获取的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3)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减免或缓征,未经国务院批准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的待遇。 3、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而各地区、各部门违法违规制定的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多涉及与企业及其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政府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其他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还包括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三类政策中,大部分可能会被直接取消或禁止,少部分如第3类的其他优惠政策,则会逐步进行规范(或减少)。 企业内部梳理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对于企业而言,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的批复应作为企业内部梳理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 1、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协议。在实践中,许多招商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合同”等名义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与投资方签署合作协议,该类合同或协议中,往往会就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规定,如厂房用地的优惠、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财政返等。此类合同的性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而且,根据本次《通知》,此类政策存在较大的被取消或终止的可能性。为此,明税建议企业应当审阅合同的终止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则,或考虑“修约”,或以其他方式尽可能争取相应的补救或替代措施。 2、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在实践中,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备忘录性质文件),因其内容有别,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备忘录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或要件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则该备忘录具有合同性质,产生类似合同的效力。 但如果如备忘录中虽记载了签署各方认可的相关事实,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并未有约定、承诺或其他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表述,则该备忘录不能对签署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批复。批复本身往往存在个案性(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获取的批复是否属于越权批复,即给出批复的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或授权进行相应事项的审批工作。 此外,有些事关优惠政策的批复存在时效性,如固定年限的财政返还政策等。部分企业在在批复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未获得书面延续,但在审批部门的默认下,事实上继续适用此前批复所同意的优惠。从《通知》的要求来看,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优惠取消及其他风险。 企业应对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战略管理对于企业而言,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本次优惠政策清理的内容后,应进一步分析本企业的实际享受或适用的优惠政策的归类,明确合法合规的、可能保留的、逐步调整的、确定会被取消的等多个类型,以便尽快做好进一步的经营决策。 1、谨慎期待过渡政策,严格申请优惠的类型。2008年新法实施时,为保证经济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中国出台了很多的过渡性政策。但本次清理工作,我们认定不会存在太多的“过渡性政策”。其原因在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政策,继续“过渡适用”缺乏法律依据。 从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规划来看,税收优惠将逐步的法律、法规化,企业更多的应该申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优惠政策。 2、集团组织架构的调整。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管理往往要重点考虑集团整体税负。在不合法或合规的优惠政策被清理后,集团需考虑现存税收优惠享受主体能否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将相关业务向此类公司转移,以期合法合理的稳定税负,避免过大的税负负担波动。 3、产业优惠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递减。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所谓的优惠清理,其重点对象是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而如新兴产业如TMT行业等等,依然是国家税收、财政优惠政策所支持的重点行业。因此,产业优惠政策逐步替代区域性优惠政策,成为国家财政和税收优惠体系的重点内容。 如果企业属于新兴类行业,则应考虑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好相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如、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类优惠政策,并通过合理的规划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4、经营地点调整。虽然区域性优惠政策可能面临大幅度的删减,但考虑到部分政策制定本身合法合规,企业可酌情向此类地区迁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和合规性要求的。从税收角度考虑,此类地区在本次优惠政策清理后,或将可能成为备受关注的境内投资首选地区。 此外,随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多个区域性优惠的文件出台,我们认为,典型的区域性优惠将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 结语:长期以来,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竞相出台了各类违法违规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破坏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还造成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乃至同一区域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有利于消除地区间的“洼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促使地方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有利于预防腐败。 本次清理是政府贯彻十八届四种全会提出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企业一方面应高度重视和梳理本次清理工作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更应积极的调整经营和管理战略,通过实施主动的税务规划和税务战略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清理各地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是大势所趋。在经济下滑、地方财力紧缺的背景下,未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税务规划和税收优惠的管理,尤其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优惠,从而更好地优化企业的税负并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
对我国城镇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城镇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问题的探讨
一、我国实行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的基本前提
我国现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已不能适应城镇房地产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产业发展极不相称,调控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财产税在城市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尚未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亟需改革。而房地产税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其中,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活动是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内外税收征管实践表明,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功能,调节级差收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但现阶段,我国推行这一征管措施还需要一定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一)税制改革:整合现有房地产税制,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
在税制改革方面,除统一内外税制已有广泛共识外,还需要重点突破的有:1.全面提升财产税在城镇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整合,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展税基。个人拥有的房产,无论自住还是出租,都应逐步依法纳税。2.取消部分减免税,适当提高房地产税等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合理分配公共服务成本。3.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税、设置不同税率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4.健全财产税征收网络,在财产购置、持有、交换、继承和赠予等环节及时组织收入,防范收入流失。同时,不断改进征收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充分体现主体税种功能。
(二)社会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适宜的政治经济环境
房地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房地产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和人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对住宅投资。建设、销售、持有和转让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涉及成千上万家庭和个人生活,属重要公共事务和服务,政府决策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利益,力争取得广泛共识。因而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需要一个较好的政治经济环境。1.评估征税要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理解、认可。评估征税不能仅在理论界和税务部门取得共识,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城乡居民认可,广大居民的态度是决定因素。如果现阶段城乡居民对评估征税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政府就不宜贸然推行这一征管措施。2.房地产评估征税的对象、范围和评估技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财富的积累程度要相适应。如果错误地估计了城乡居民的富裕程度、财产状况,评估征税的结果就可能事与愿违。3.经济运行状况较为稳定,政府宏观经济监管有力。
二、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需要突破的技术问题
房地产税评税,就是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准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一方面,使房地产税收能够体现纳税人的收益与能力,公平税负: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达到税收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均衡。围绕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确立房地产税评估征税的基本准则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和一般资产评估既有相似、相同之处,也有严格区分,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指导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平准则。公平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追求的共同目标,房地产评估征税也不例外。公平准则首先是对评估对象的公平,要求在评估征税中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其次是对纳税人的公平,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如纳税人是自然人,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国籍、文化程度等,都采用同样的方法评估征税:如纳税人是法人,评估征税不因其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先进与否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2.合法准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评估征税的依据。合法准则要求税务人员和税收评估机构遵守现行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评税,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政府财政利益,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科学准则。在房地产评税工作中,评估人员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情况较为复杂。如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分为居住、商业、办公、旅馆、餐饮。娱乐、工业和仓储、农业和综合房地产等,种类繁多,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房地产价格被认为是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因此,在评税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人员采用的评估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要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真实市场价值。使房地产税的征收既保证政府税收收入随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又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4.时点准则。时点准则要求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应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由于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只能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同时,房地产价值评估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政府而言,既不可能也不必要随时或每年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就需要合理确定评估征税的周期,一方面,能够较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价值的变化。比较法,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试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合理价值的方法。比较法的操作步骤有: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房地产状况修正;求取比准价格。比较法适用于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而对特殊工业用房、学校等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则难以适用该方法。
2.地产价值的评估。地产价值的评估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等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以地产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时点修正,容积率修正、行业用途修正等一系列修正,最后确定地产价值。
通过上述方法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采用成本法评估房产价值,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产价值较为可行,条件成熟时可采用收益法、市场法等多种方法,但这些方法还需要结合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如收益法对各类房地产的收入要进行较详细的测算和预计等。同时,各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在使用上述基本方法时,还要相应调整,以使评估结果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房地产税评税的信息基础
从上述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可知,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必须以获得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为前提,而这些信息资料的获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税收征管渠道,如纳税申报、税源调查等;二是其他部门的配合,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基准价格、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及设计标准,房产主管部门提供房产基础数据资料、物价部门提供物价指数等。这就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部门协调问题。在房地产评税过程中,有关信息涉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而在现行制度下,这些部门都没有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的义务,而没有这些部门的配合,整个评税工作就无法进行。因而,在开展正式房地产税评估工作之前,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上述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信息资料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在评税过程中与上述部门协商时有法可依。
2.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由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瞬息万变,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不一定能够满足评税,工作需要,如基准地价资料,税务部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3.信息管理问题。前文描述了信息在房地产税评税中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将信息管理摆到突出位置,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税务机关建立房地产税评税信息库,及时更新数据,掌握税源动态:二是加快电子政务推行步伐,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降低评税成本,提高税务工作效率。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关系
与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是税费关系的规范。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收费、基金共有几十项,其中,中央批准的约占70%,北京市批准的约占30%。税收在商品房售价中所占比重较低,约为6%。因此,要达到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就必须有效解决税费关系问题。从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各种收费过多过滥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收费侵蚀税基,影响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大规模清理,整顿各类收费,基金,成为评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五)房地产税评税机构与队伍建设
与其他税收征管相比,开展房地产评税工作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技术要求更高,政策性更强,需要建立一支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队伍。从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分析,除税收专业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评估技术与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估房产和地产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处理评估过程中所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确保房产和地产评估价值比较准确、合理,接近市场价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能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及时掌握房地产业发展状况,了解市场信息,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房地产业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评税工作服务。
3.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评税工作的法律依据。
(六)建立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房地产实行评估征税,不同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在现行税法下以既成事实的收入或行为为课税对象,而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估计和测算征税对象的价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使其能够接受评估结果,履行纳税义务。当纳税人对评估方法、程序和结果等提出异议时,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以税务部门为主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共识,完成纳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纳税人仍不满意,再进入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我国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房地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而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现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开展房地产税评税工作,贯彻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已是大势所趋。因而,近期内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有:
(一)正确估计目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创造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
房地产市场是一定时期观察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其中住房又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在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推行评估征税,就需要准确把握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首先,要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其次,考虑纳税人对评估征税的接受程度,特别是当普通住宅被纳入评估征税范围后,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在近1~2年内,将城镇普通住宅纳入评估征税的范围是不现实的;在房地产领域税费关系没有根本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评估征税也是困难重重。
(二)建立评税技术标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和地产评估的方法较多,可供房地产税评税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可建立适应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技术标准。在房产价值评估中,可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的评估技术开展评估。对自用的房产价值。由于无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无可比较的收益,可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对出租或从事酒店业等经营类房产,根据收益法评估其价值。对具有相同或相似市场价格的房产,采用市场法评估。在建立房地产税评估标准过程中,评税技术标准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现成的资产评估技术与方法,而是在此基础上,考虑评税工作的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三)建立评税技术信息体系,保证评税工作顺利进行
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满足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税源状况,分析房地产市场变化,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信息体系保障。从房地产税评税所需信息来源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纳税人基本信息。这类信息数据库可通过纳税申报等途径,由税务机关建立。2.房产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城市建设、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机构中。3.土地开发、使用权交易、基准地价等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等部门。税务机构须得到上述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得到税收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解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以法律制度形式规定上述机构配合税务机关评税的义务,并负责提供相应信息;二是尽快建立政府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降低评税成本。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复杂,涉及众多部门利益的情况,分步实行改革。首先,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其次,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分批、分次实行“费改税”,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最后,将不能实行“费改税”且征收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化。
(五)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房地产税评估专业队伍
队伍建设是评税工作的根本。从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看,需要从多种途径培养业务骨干。在评税工作开展之初。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计算机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价值评估,开发业务软件。随着房地产税评税工作逐步开展,通过培训、进修、业务交流等各种形式,在税务机关内部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精干高效的评税专业队伍,使其成为我国房地产税评税工作发展的支柱。
作者:温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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