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汇算清缴新内容提示
2016-5-28 0:0:0 wondial2009年度汇算清缴新内容提示
2009年度汇算清缴新内容提示一、汇算清缴企业范围的变化点
根据国家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应纳入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主要有: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人中,应缴纳的企业,或按规定免缴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也在地税部门缴纳。
既不缴纳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由支付单位负责。
包括新办企业在内,凡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不可少
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在2010年1月15日前,必须按时进行2009年度4季度纳税申报;然后,在2010年5月31日前,再依照法律、和有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多
2009年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近100个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包含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税金、损失及其他各环节的内容,落实到每个企业也相应有一定数量的政策变化点。因此,纳税人应按地税部门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与政策的差异,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差异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整。
四、对部分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9〕3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项目中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除外。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在取得税务部门的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六、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要审批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完成资产损失的申请并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后,方可将资产损失额作为当年度的税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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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财务通在模拟显示后运行出现错误U8其他财务通在模拟显示后运行出现错误
U8其他-财务通在模拟显示后运行出现错误
自动编号: | 12540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财务通——16 | 关 键 字: | 打印输出 |
问题名称: | 财务通在模拟显示后运行出现错误 | ||
问题现象: | 1、财务通在录入采购入库单据后,如果模拟显示该单据,在退出存货系统时出现错误,"0x77f8910e"指令引用的"0x038646cc"该内存不能为"read"要终止程序,请单击“确定” 2、在执行单据设计后,打印入库单时,该单有2~3行的空行,然后才能打印合计数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1。请下载财务通最新补丁程序。 2。在vouchers表中的字段的属性不正确。以下语句是修改材料出库单的,其它单据请参照执行,use DBNAME Update vouchers set itemcol=0 where ccardname='材料出库单' dbname是指对应的账套的数据库名称,将itemcol的值改为0。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配套建设廉租房如何纳税 配套建设廉租房如何纳税 案例 2010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L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的容积率为4,面积为150000平方米,拍卖成交价为9亿元,当月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拍卖成交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明确,A公司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拍卖确认的土地价款外,还须在开发的住宅项目内按开发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建设一批单套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用于补充该市廉租房房源。 2014年3月,该住宅项目竣工备案,开发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为600000平方米。A公司当月将其配套建设的廉租房1900套(总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移交政府部门。廉租房包含地价的建造成本为3570元/平方米。L市所在省确定的“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为20%。 处理 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是A公司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即A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无偿移交廉租房)抵偿。 ●契税 《部、国家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本案中,A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不仅包括以现金支付的9亿元,还包括在拍卖时并未确定具体金额的廉租房建造支出。该两项支出都是该宗地竞价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契税的计税价格。 鉴于廉租房建造支出在A公司取得该宗土地时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因此,该项契税应分步申报缴纳。首先,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申报拍卖时已经确定支付的9亿元地价款对应的契税2700万元(900000000×3%)。其次,A公司应于该项目竣工结算廉租房建造支出具体金额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申报廉租房建设支出3.213亿元(3570×90000)对应的契税963.9万元(321300000×3%)。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A公司将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无偿移交(赠送)给政府部门,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 1.按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案中,A公司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也没有其他纳税人开发类似廉租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作参考,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无偿移交廉租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A公司无偿移交廉租房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0292631.58元〔3570×90000×(1+20%)÷(1-5%)×5%〕。 ●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本案中,A公司应在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并依法扣除。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廉租房评估价值为3.5亿元。A公司清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3.5亿元,同时增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金额3.5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因此,A公司在向政府部门移交廉租房时,须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关抵偿地价款支付凭据,方能将以廉租房抵偿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确认并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本案中,A公司应在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土地成本,并依法扣除。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也没有其他纳税人开发类似廉租房的市场公允价值作参考,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无偿移交廉租房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A公司应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405852631.58元〔3570×90000×(1+20%)÷(1-5%)〕,并按相同金额增加土地成本。与土地增值税相同的是,该部分土地成本须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关抵偿地价款支付凭据,方能确认并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中,A公司建造并无偿移交的廉租房单套面积未超过50㎡,符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规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待遇。 ●印花税 本案中,A公司建造并无偿移交的廉租房单套面积未超过50㎡,可享受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的“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的免税待遇。
期初合同 期初合同
问题号: | 14406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合同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日常操作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合同管理 |
问题名称: | 期初合同 |
问题现象: | 在做了期初合同的结算单后,期初合同变为日常合同,这是个明显的bug,因为期初合同和日常合同将没有任何区别,请做补丁解决。 |
问题原因: | 期初合同在做了变更生效或做了结算单后,则期初合同为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也就认为期初合同为正常的日常合同,只有在除去变更生效和结算单后,不再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才恢复原来的状态 |
解决方案: | 期初合同在做了变更生效或做了结算单后,则期初合同为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也就认为期初合同为正常的日常合同,只有在除去变更生效和结算单后,不再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才恢复原来的状态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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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实行办法。因此,你公司为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机械设备属于特准退税范围,可以退税。
企业合并、分立及资产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及资产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笔者拟对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活动涉及的进行简要整理,希望能为各位同仁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进行方案设计和合同条款设置时提供帮助。需要明确的是,下述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一、企业合并的问题 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这里需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现区分不同型加以论述。 企业合并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和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涉及设备、存货等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资产时,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据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而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也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并企业的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难点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特殊税务处理,即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对企业而言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如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另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应区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权衡利弊,以选择正确有利的合并企业式。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问题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经济行为。 如同企业合并一样,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以及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同时,印花税与企业合并相同。关于土地增值税,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分立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合并一样,企业分立的难点也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符合上述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因此,企业在进行分立时,要重视分立这种方式。选择这种方式即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通过亏损弥补冲减利润。但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要综合考虑。 三、资产收购的税务问题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即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对转让企业而言,在转让资产中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等内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若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对受让企业而言,其支付对价的方式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是股权支付,则实际上是受让企业向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然后以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受让企业(股权转让)只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若采用非股权支付,相当于受让企业先向转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因此,若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则受让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若是其他资产形式,则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财税[2009]59号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资产收购中,由于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出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有偿转让,因而,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相费。 四、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相对资产收购要简单,对被收购企业而言,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股权收购涉及到的也只是股东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对被收购企业本身而言,不发生任何税收。 对收购企业而言,其涉及到的税收则与其支付对价的形式有关,具体可以参考资产收购,二者同理,在此不做赘述。 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五、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对于公司并购重组中经常采用的方式,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进行区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为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 2、收购标的不同 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 3、价金支付对象不同 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4、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 (二)股权收购的主要特点 1、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 2、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3、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收购之前也要进行一系列的信息收集、资金筹集、收购策略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三)资产收购的特点 资产收购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1、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或有负债”。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同时收购方也可以在收购资产的同时剔除某些负债,除非资产收购的结果形成法定合并。但是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当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负责; 2、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阻挠。 但是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具有以下几种弊端: 1、收购方不能承继被收购方的。在资产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收购方将不能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不变,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留; 2、税收成本较大。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收购方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如果被收购方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但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交易发生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之间,目标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税收支出。 3、收购方不能承受被收购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在股权收购中,由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法律主体和地位不变,被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的亏损被保留下来,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所得额。但是在资产整体收购的情况下,存续公司能否承受被收购企业的亏损额,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单据列表显示客户名称空白 单据列表显示客户名称空白
问题号: | 5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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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单据列表显示客户名称空白 |
适用产品: | U852—-应收款管理 |
问题名称: | 单据列表显示客户名称空白 |
问题现象: | 在进行审核销售发票的时候,单据列表中显示的客户名称为空白,双击打开后就有客户名称。 |
问题原因: | 应收款发票列表读取的数据来源于应收单据视图AR_APVouch,通过事件跟踪器捕获读取客户名称语句如下 select …cDwCode,cCusName As cDwName… from AR_ApVouch where … ,双击打开具体发票单据时读取数据来源于salebillvouch/s(销售发票主子表)。 目前问题现象为单据列表中客户名称空白,双击后存在客户名称。根据数据来源可知销售发票数据表数据正确,视图数据错误。 |
解决方案: | 可从正常帐套中替换导入视图AR_APVouch. 另请对比正常帐套查看视图AR_APVouch_V,AR_APVouchs,如不相符,也请替换导入。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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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方式”如何决定增值税进项抵扣 企业“合作方式”如何决定增值税进项抵扣
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是生产、销售这么简单,平时难免还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就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那么,该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才能为企业节省税费支出呢?
【案例】
甲企业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其中某个部件是其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为了保证部件的性能符合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是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专利技术泄密,甲企业请一家模具厂专门为其设计制作生产该种部件的模具。而后,甲企业从模具厂购进模具,再交给乙企业,由后者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部件。
-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 填制凭证类别时显示互斥站点
- 用友软件访问数据库是要通过SA来访问的,是否可以用其他的用户名
- 产成品入库单删除报错, 查询联查没有任何单据
- 12.0普及版,盘点单保存报“计量单位2必须为空”。经检查是某个存货单计量,在盘点单带出了计量单位2,在别的单据不会带出单位2.怎么解决,有补丁解决么?
- 版本号-12.100.001.0076.0514 票据类型无法记忆,设置单据中已经打开票据类型记忆功能,同客户无法实现记忆,升级到新版之后,出现的问题!
- 更新了最新补丁提示微信结算方式与其他结算方式冲突是什么原因
- 为啥客户端老是提示这个
- 我的标准版 安装包 按setup都是卸载的?卸了按第二次也是卸载 不能安装
- 安装T3后没有服务启动项,点击卸载就又是安装,安装时没有任何报错,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怎么解决
做系统后,找不到数据了,,,后来安装的软件,自动备份把以前的数据好像覆盖了,,还能找出来吗?? _0做系统后,找不到数据了,,,后来安装的软件,自动备份把以前的数据好像覆盖了,,还能找出来吗??[]
T1您通过原安装路径下服务器下data里面的ldf和mdf文件恢复数据
具体操作方法:新建一个同名账套,停止数据库服务,将元安装路径下的ldf和mdf文件拷贝覆盖现在安装路径下的ldf和mdf,再开启数据库服务,打开软件操作。
物理数据恢复可以参考知识库的恢复方法(请参考文档中的第二种方式):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5e3
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问题】
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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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在卡片管理界面双击卡片条打不开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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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财务报表显示是试用版,怎么办。 进入财务报表显示是试用版,怎么办。[]
您打开总账,再点击窗口,看下总账后面是否有演示版几个字?没有@李女士1461288287:方案一: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在软件安装目录下的ufo文件夹下面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方案二: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
方案三: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方案四: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是什么@李女士1461288287:就是插了加密狗的电脑,他的计算机名和IP地址还是不行,每次登录加密狗优盘都得插吗方案一: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在软件安装目录下的ufo文件夹下面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方案二: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
方案三: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方案四: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这些都做完了还是不行@李女士1461288287:肯定要插上加密狗的用不了,怎么办。@李女士1461288287:您备份好账套数据之后,下载服务社区,产品线T3中对应版本补丁程序安装并执行补丁脚本之后打开软件操作 http://service.chanjet.com/chanjet/T3垃圾,我要退货。@李女士1461288287:您来服务社区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您是按照上面的答复都未解决的,那您将您的加密狗号发送到我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我先查询下您购买的具体版本信息
使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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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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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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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t6怎么反结账
【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一、反结账步骤:
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用友热销产品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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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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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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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
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将用友软件的文件夹拷贝出来,卸载软件和数据库并重新安装,将以前备份导入,然后把以前文件夹帐套文件夹里05年的数据库文件替换新产生的文件,登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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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然后再登录操作
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