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2005-2015年股利发放前后股价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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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卡片的自定义项 颜色 想关掉,但是提示这个 存货卡片的自定义项 颜色 想关掉,但是提示这个
这个提示的意思是已经做过业务单据@畅捷服务刘宏宇:如果用数据库去掉行不行?不行,会引起数据异常。建议你把业务单据整理@畅捷服务刘宏宇:如果在物料清单上填上这个颜色,限额领料单在做单的时候会不会自动带出这个颜色出来?@lalali:生产订单子件里填了,限额领料单上会带出来。@畅捷服务刘宏宇:bom单里填不行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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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年度结转不成功,人员档案中有500人有数码照片(1-2m),删除照片后可以年结。用友U8 年度结转不成功,人员档案中有500人有数码照片(1-2m),删除照片后可以年结。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照片过大,在861产品帮助中已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照片,不能大于100K。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照片过大,在861产品帮助中已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照片,不能大于1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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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制单无记录 批量制单无记录
问题号: | 39607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2 |
软件模块: | 固定资产 |
问题名称: | 批量制单无记录 |
问题现象: | 固定资产在7月计提折旧后,在批量制单的时候没有可以选择的东西。 |
问题原因: | 之前已经针对计提折旧的凭证做过了,后来又删除了,那么批量制单是没有的 |
关键字: | 批量制单无记录 |
解决方案: | 需要进入折旧分配表里生成凭证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期间损益结转时,有一个科目发生了好多笔业务,可其中的一笔结转不了。 期间损益结转时,有一个科目发生了好多笔业务,可其中的一笔结转不了。
问题号: | 16475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期间损益结转时,有一个科目发生了好多笔业务,可其中的一笔结转不了。 |
适用产品: | 861 |
问题名称: | 期间损益结转时,有一个科目发生了好多笔业务,可其中的一笔结转不了。 |
问题现象: | 期间损益结转时,有一个科目发生了好多笔业务,可其中的一笔结转不了。 |
问题原因: | - |
解决方案: | 在表gl_accvouch中找到没有结转过去的凭证分录发现此分录的科目只有部门核算,可在项目核算的字段也有一个项目编码,清空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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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公司财务报表的“4要4不要” 读懂公司财务报表的“4要4不要”
中国的问题,伴随着新体系的实施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考验着新会计准则的生命力和者的理解力。
考虑对上市公司影响深远的相关因素,要读懂年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看公司拥有什么样的资产而不是利润的高低
分析企业盈利能力和股东财富的变化时,报表使用者更多地关注利润表,而关注资产负债表较少。会计利润的大小容易被公司管理者操纵,因为许多会计技巧的使用都可轻而易举地改变会计利润,使利润数字本身的价值受到贬损。
对方科目显示 对方科目显示
问题号: | 36011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对方科目显示 |
问题现象: | 总账模块明细账查询时,选择“是否按对方科目展开”,不同的凭证对方科目显示不同,有些凭证内容以对方科目明细逐一展开,有些对方科目在同一记录中一起显示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明细账查询 |
解决方案: | <P>对方科目的显示形式是依照该凭证的业务内容而决定。</P> <P>凭证内容有收入结转的,对方科目则在同一条记录中一起显示。凭证内容仅涉及费用,则该凭证中的对方科目逐条分别显示。 </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运行时错误6,溢出运行时错误6,溢出
知识库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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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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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积分管理,当时消费的时候没有把积分加上去,后期怎么把这个消费积分上去呢?T1服装鞋帽 会员积分管理,当时消费的时候没有把积分加上去,后期怎么把这个消费积分上去呢?T1服装鞋帽[]
会员管理,会员卡积分管理,积分批量调整,输入增加的积分确定即可@服务社区李珊:积分批量调整只是调鼠标点击的那一张会员卡的积分吗?我以为是全部会员卡的积分都要上调@nczy:只调整选择的这一张。选择全部的,那么调整的就是全部的@服务社区李珊:好的,谢谢@nczy:不客气的,祝您工作愉快![/微笑]
有没有离退休的处理有没有离退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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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5大变化+新旧法规对比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5大变化+新旧法规对比表 《登记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第10个年头,税务总局在2014年上底颁布了其修订稿,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主要从5大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落实简政放权政策 l 无论是税务登记证或是临时税务登记证均由“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l 取消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时“实地调查”制度。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无论纳税人办理新设、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 三、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l 税务登记代码”改为“纳税人识别号”; l 发放机关增加行政区划(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l 纳税人代码编码标准:有“组织机构代码”的,15位: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 l 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四、取消部分临时登记 l 取销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l 取消“外出经营超180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五、修改部分法律责任 l •取消“申报、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l •取消“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l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罚款由2000元降为了1000元以下。 具体差异见下表:(附件有颜色标注)
新 | 旧法规 | 变化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 |
2014年12月27日 | 2003年12月17日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 |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 |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 |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 |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 1.“纳税人识别号”改为“税务登记代码”; 2. 发放机关增加行政区划(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 “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标准 |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 1.有“组织机构代码”的,15位: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2.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 3.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 |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一)开立银行账户; | |
(二)领购发票。 | (二)领购发票。 | |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 |
第二章 设立登记 | 第二章设立登记 | |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1.“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2.取销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取消“外出经营超180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 |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二)住所、经营地点; | |
(三)登记类型; | (三)登记类型; | |
(四)核算方式; | (四)核算方式; |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五)生产经营方式; |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六)生产经营范围; | |
(七)注册资金(资本)、总额; |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八)生产经营期限; |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1.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2.取消审核制,不再实地调查 |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 |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第三章 变更登记 | 第三章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
(三)其他有关资料。 | (三)其他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 1.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2.取消审核制 |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1.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2.“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 语言表述方式变化 |
第五章 注销登记 | 第五章注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核发”改为“发放”,不再是审核制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
(二)《外管证》。 | (二)《外管证》。 |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
第七章 证照管理 | 第七章证照管理 | |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务登记证件。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 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 | |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取消“申报、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取消“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罚款由2000元降为了1000元以下 |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十章附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
第四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t3普及版在导入存货时提示以下提示。第一图-我点导出时execl文件里边是我要导入到软件中的商品。第二图-我在软件中没有看到明细。第三图-我添加一个要导入的商品信息。输入编码以后提示第四图那样的提示。-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t3普及版在导入存货时提示以下提示。第一图我点导出时execl文件里边是我要导入到软件中的商品。第二图我在软件中没有看到明细。第三图我添加一个要导入的商品信息。输入编码以后提示第四图那样的提示。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导入文件,存货编码是不是在系统中已经有了?@畅捷服务闫新华:你的意思是别的地方已经用过这个编码了是吗?你存货档案里没数据?@畅捷服务闫新华:打开存货档案是这样的别的类别里有存货档案吗?你点一个类别看不出来。@畅捷服务闫新华:没有我都点过了。没有。@用户n267Vn:那看看后台inventory表有没有数据。@畅捷服务闫新华:后台这个表中有数据。请问怎么清除?@畅捷服务闫新华:客户用的是msde的数据库。@用户n267Vn:执行语句delete from iventory,执行代码之前请做好备份。@用户n267Vn:需要下载个打开msde数据库的工具。@畅捷服务闫新华:清除过了。请问如果要是t1的话查询或者删除是不是把inventory这个词换成product?就可以了?@用户n267Vn:存货档案的表,t1不熟悉,所以不好说。@畅捷服务闫新华:哦。我刚刚清除过来。然后又让客户导入一遍。结果数据库中有显示。但是软件中没有显示。怎么办?@用户n267Vn:导入文件的格式有问题,你里面有分类了,需要录入分类的标志。@畅捷服务闫新华:需要录入分类的标志是什么意思?@用户n267Vn:存货分类,需要在导入文件中录入分类编码@畅捷服务闫新华:谢谢。问题已解决。非常感谢。@用户n267Vn:不客气
T1商贸宝IT通讯版 停电了,数据库置疑 怎么修复 T1商贸宝IT通讯版 停电了,数据库置疑 怎么修复[]
您是否有备份数据,有备份数据的话,新建一个账套,将备份数据恢复进去
无备份数据的,您使用的是哪个版本数据库?备份是7.6号晚上的 7.7号断电没备份 SQL2005@773073222:详细的恢复方法:
1、停止数据库服务。
2、将安装路径下服务器下data下的ldf和mdf文件拷贝到其他磁盘
3、启动数据库服务。
4、确认要恢复的数据库文件已经成功复制到另外的位置,然后在SQL Server Management Studio中删除要恢复的数据库。
5、新建同名的数据库(数据库文件名也要相同)。
6、停止数据库服务。
7、用第2步中备份的.mdf文件覆盖新数据库的同名文件。
8、启动数据库服务。
9、运行alter database dbname set emergency,将数据库设置为emergency mode
10、运行下面的命令就可以恢复数据库:
use master
declare @databasename varchar(255)
set @databasename='你的数据库名'
exec sp_dboption @databasename, N'single', N'true'--将目标数据库置为单用户状态
dbcc checkdb(@databasename,REPAIR_ALLOW_DATA_LOSS)
dbcc checkdb(@databasename,REPAIR_REBUILD)
exec sp_dboption @databasename, N'single', N'false'--将目标数据库置为多用户状态
若您是客户且对数据库操作不熟悉的,为避免误操作损坏丢失数据,请您在代理商协助下处理。你好 命令 提示 执行 成功 还是不行@773073222:使用语句修复不行,则是损坏严重,请您联系代理商,将您账套数据在支持网 http://support.chanjet.com提交,有数据工程师帮您进一步检测修复下
使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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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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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U8/T6/T3反结账反记账方法】U8/T6/T3如何取消结账、取消记账(限于篇幅,此处仅以T3为例,U8/T6步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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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点击总账下面的期末,选择“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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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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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仓库(A、B)计价方式:移动平均 存货X在仓库A的结存单价为0 存货X在仓库B的结存单价为5 操作如下:做调拨单从A到B,记账后,其他出库单单价为0,而其他入库单单价为5,不是为0 补充:存货选项中的入库金额和零出库金额选择为结存成本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客户调拨的存货X是赠品,出入库金额应该是0。如果采用特殊单据记账,则即使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记账时入库金额仍然为5,无法使入库金额为0。所以,对于这种赠品存货,您可以先在调拨单上录入金额0,并使用正常单据记账,这样其他入库单的入库金额就会取它单据上录入的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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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软件无法登陆,在管理工具的服务中发现SQL无法启动,提示可能是WINDOWS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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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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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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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t3固定资产制单删除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如何删除?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