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SAP项目的得与失
2016-5-1 0:0:0 wondial企业实施SAP项目的得与失
企业实施SAP项目的得与失2006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SAP系统在经过半年时间并行后开始独立上线运行,初步获得成功。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磨合和调整后,目前系统各项功能运转顺畅,基本实现了上线时的各项预期功能。在参与了整个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并作为推进项目进展的一个关键用户亲历诸多环节后,笔者有很多感慨与收获,在此仅就个人体会最深的几点拿出来和大家分享。
成功的经验
1.实施SAP决不是单纯的财务系统升级,而是一次组织的变革,它的成功不是依赖于项目实施团队把系统设计得有多好,而是取决于最终用户在实际工作中把系统用得有多好。因此,实施团队一定不要把自己想象成敢死队,一味冲锋在前,而是应该作为教练员和辅导员,耐心地帮助所有系统使用人员扎扎实实地掌握好系统的各项功能,这是项目能否取得最后成功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笔者所在实施团队在这方面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
(1)为督促项目使用人员扎实掌握相关技能,在人力资源部门的配合下,要求所有系统使用人员均须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拿到上岗证书后才能操作系统,凡不能掌握系统使用功能的一律换岗。
(2)最终用户的集中培训和考试内容以实际操作为主,基本理论、概念阐述紧扣实际操作需要。SAP是一个实际操作性极强的系统,培训时如果仅是泛泛地演示系统功能和操作,而不让最终用户去实际操作演练,一旦系统上线,很多潜藏问题就会暴露出来。笔者所在实施团队在组织最终用户培训时,70%以上的时间都是安排最终用户自己在系统中操作演练,遇到问题再帮助他们澄清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最后过关考试时80%以上也都是上机操作题。这样做的好处是使所有最终用户都扎实地掌握了系统的各项操作,培训过程中的大量操作演练也使得很多在今后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得以及早发现并解决。
(3)注重操作手册的汇编整理工作。我们的操作手册不但有各项实际操作的具体步骤,还有专门的手册来讲述关键概念和案例分析;手册是按照掌握系统的熟练程度汇编成册的,编号靠前的手册讲述基本概念和基本操作,随着编号的递增,手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逐渐增强,最终用户能够根据自己对系统的实际掌握程度,依据手册编号顺序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帮助;手册全部在企业内部网上公开,供所有最终用户自学,并且定期修改完善,按版本进行维护。实践证明,操作手册在推广系统操作、帮助员工记忆培训内容、帮助新员工迅速掌握系统功能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手册的系统维护也确保了公司没有因为实施团队成员的流失而影响到其他用户对系统的掌握水平。
(4)注重和基层操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听取他们的意见。通常,能够进入项目实施团队的都是公司财务和业务系统的精英分子,那些处在基层、实际工作中最经常需要和系统接触的员工往往没有机会参与到系统设计中去。实施团队如果不能充分重视基层人员的意见,保持和他们的紧密联系,往往要到系统上线后才会发现一些功能的根本无法实现。
(5)充分利用BBS、RTX等在线沟通工具,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机制,使所有系统使用人员都有渠道来反映他们在系统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此,我们还安排专人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根据这些问题及时调整系统的配置,必要时通过新增开发来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使系统的使用越来越贴近实际工作需要。
2. 注重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选择。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是否搭配合理,成员之间是否配合默契,是SAP项目成功实施的另一个关键要素。就笔者所在实施团队的构成来说,除了外聘的项目实施公司顾问外,公司内选派的项目实施人员中既有精干的中层干部,能随时向公司高层反映项目进展中的问题,又有熟悉日常业务、通晓业务需求的业务骨干和基层员工;既有资深员工,也有新加入公司的外聘人员,以使系统设计在符合公司既有业务模式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单位的先进经验;既有财务部门的业务主管,也有业务部门骨干人员,使SAP系统的前台和后台的具体操作得以贯通;既有总部的关键用户,也有分支机构的一线操作人员,可以确保系统在满足总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能符合分支机构的特殊要求。团队成员在性格和能力上的搭配也比较合理,既有善于指明方向的领导干部,也有扎扎实实埋头苦干的员工,还有同时通晓业务和技术的业务骨干。
系统上线后,实施团队的后期管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笔者所在公司在系统上线后专门制定了针对关键用户的管理制度,确保关键用户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继续学习,同时也要求关键用户承担起不断完善系统、提升最终用户操作水平的责任。
3. 要学会善用公司领导资源。SAP实施是公司一把手项目,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拘泥于这一说法而要求公司领导事事支持,在笔者看来,既不现实,也不明智。SAP项目的实施通常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期间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重要的、有些则无关大局,而公司一把手的精力和时间是公司极其珍贵的资源,因此,项目实施团队要善于利用公司领导这一宝贵资源,不到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不要轻易动用领导资源。那么,哪些是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呢?依笔者看来,一是协调资源,二是处理关系。协调资源就是要领导确认项目支出预算及调整、安排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出问题时追加顾问人数等。处理关系主要是指在SAP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牵涉到部门之间工作量和利益的再分配和再调整。比如,因为实施SAP,一些部门由于工作量减少需要减员,而另一些部门因为工作量增加需要增加人,或者原来一些部门内部私藏的信息现在需要公开,诸如此类事情往往需要公司一把手来处理,以消除项目前进过程中的障°,使项目得以继续推行。
失败的教训
1. 对系统功能要有合理的预期。第一次上SAP的公司都容易把SAP想象成无所不能的系统,希望一步到位、一劳永逸,于是把所有管理提升的想法都一鼓脑地扔给项目实施团队,要求其在系统设计中予以考虑。事实上,这样做无异于拔苗助长,欲速而不达。因为,项目实施的资源和时间通常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去实现那些自己可能都未必想得很清楚的管理需求,很可能会造成企业最基本的管理需求因为投入不足而考虑不周,最后因为舍本逐末严重拖累项目的整体效益,同时也使整个实施团队陷入泥沼。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要把企业提升管理的需求按轻重缓急进行整理,分阶段实施。在向实施顾问提出系统功能开发需求时最好有领导把关,仔细审核,按需求缓急认真排序。实施顾问并不清楚企业的管理需求,他们只能根据公司提交的需求缓急来安排项目的开发顺序。如果企业自己在提交项目需求时没有经过成熟而充分的考虑,就会造成顾问宝贵时间的浪费。笔者在此次项目中就犯了这种错误,一些程序在顾问辛辛苦苦开发后实际工作中却使用很少,但是这些程序的开发挤占了顾问大量的时间,一些最基本的系统功能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加以完善,最后只能再追加资源进行开发。
2. 要充分重视项目设计阶段的投入,包括时间和人员的投入,尤其是资深业务人员的投入。资深业务人员是公司的业务骨干,让他们投入项目会使系统设计少走许多弯路。但同时他们的投入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因此公司在决策是否让他们投入项目开发时通常容易有所保留。但实际上,此时的一点保留看似确保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但由于这些业务骨干未能充分参与系统设计,系统设计上很容易出现问题。而此时再来解决设计中的问题,付出的成本往往要增加好几倍,实在是得不偿失。这个错误笔者已经犯过,希望后来者能够引以为戒。
SAP系统成功实施的影响
此次SAP系统的成功实施使公司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具体体现在:一是由系统根据业务触发的业务工作自动生成财务数据,不仅确保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一致,而且由于数据共享,大大减轻了财务人员核对数据准确性的压力。二是总部直接能看到分支机构所做的每一张凭证,加强了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力度,降低了财务报表做假的风险。三是由系统自动汇总各分支机构数百张报表并生成系统合并报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明显提升。四是公司对业务采取单元一体化的矩阵式垂直管理系统,借助于SAP的BW子模块(Business Information Warehouse,商业信息数据仓库),公司能够实时获取单元整体的经营信息,而且通过BW的数据挖掘功能,总部能够从单元整体经营状况直接穿透到具体公司的某个具体产品的销售明细,极大增强了总部单元一体化的管理力度。此外,SAP系统的成功实施还使得公司在业务流程再造、内控制度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公司实施下一步的战略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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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售后回购实例讲解](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房地产售后回购实例讲解 房地产售后回购实例讲解 房地产企业性售后回购业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再将所售房地产回购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以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房地产的,与融资性售后回购房地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处理应基本一致,这里将其合并论述。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1月1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处理 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出售房产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借:发出商品 4500 贷:开发产品 4500 2.2010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3.2012年12月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600 借:开发产品 4500 贷:发出商品 4500。 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交易实质是促销活动的售后回购还是融资性售后回购。促销活动的售后回购应缴纳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购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和营业税。 上例中,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的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所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情形,房地产企业出售环节不缴纳营业税。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企业回购环节,银行要缴纳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5600-5000-契税)×5%。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的交易事项,在形式上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即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属转移。这就需要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否则,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在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能否取得营业税发票,需要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例中,房地产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4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无差异,应所得额无需调整。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上例中,在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环节,银行要缴纳契税。 应纳契税=5000×契税税率;在房地产企业回购环节,对房地产企业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交易双方都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笔者认为,只要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企业在销售时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就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环节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回购环节银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规定,上例交易中,房地产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交易双方分别应纳印花税=5000×5;如果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交易双方分别应纳印花税=56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