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启用日期之前已部分结算的采购入库单不能按结算单制单
2016-5-26 0:0:0 wondial本年度启用日期之前已部分结算的采购入库单不能按结算单制单
本年度启用日期之前已部分结算的采购入库单不能按结算单制单问题号: | 13049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按结算单制单 |
适用产品: | U852–供应链–存货核算 |
问题名称: | 本年度启用日期之前已部分结算的采购入库单不能按结算单制单 |
问题现象: | 存货核算--财务核算–生成凭证–选择蓝字回冲单(报销)--选择上面的那个选项--全选–制单,出现友情提示之后,便会出现'本年度启用日期之前已部分结算的采购入库单不能按结算单制单'的提示,但是只有2005.12的单子有这种情况,其他月份没有这种情况。 |
问题原因: | 使用问题 |
解决方案: | 当选择按结算单制单时,当结算单对应单据是上一年的,以下两种情况会出现问题所述提示:1、有部分已结算的单据;2、有上一年的红字单据。用户数据中结算单号为9和14的都存在第二种情况,因此会出错。经与研发沟通,对于上一年的红字单据,只能分开制单,不能按结算单合并制单,为系统所确定的,无法修改。可以考虑将红字的单据摘取出来,单独报销和制单。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2020-4-26 23:29:31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2020-4-26 13:22:2
- t3反审核2019-4-23 8:0:0
- t3反审核凭证2019-4-23 8:0:0
- t3反结账2019-4-23 8:0:0
- t3反结账到几个月前2019-4-23 8:0:0
- t3反结账反记账2019-4-23 8:0:0
- t3取消审核2019-4-23 8:0:0
- t3取消审核凭证2019-4-23 8:0:0
- t3如何取消审核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T1记账宝软件在月末结转产品成本时,是软件自动结转,还是人工在软件中填记账凭证结转 T1记账宝软件在月末结转产品成本时,是软件自动结转,还是人工在软件中填记账凭证结转[]
半自动,软件提供自动结转,但是需要您手工去点击下月末结转
初始化,期间损益结转,全选,确定即可生成结转凭证
您要生成几月份的凭证,那么就是用这个月的最后一天登录进去进行结转谢谢我的意思是,比如销售库存商品,月末需由库存商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这个凭证是软件自动进行的还是人工填制的@11459928321:自己手工填制的。
对企业扣缴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几点看法 对企业扣缴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几点看法 最近拜读了王亚明《公司承担的可税前扣除吗?》(《中国报》),文章写得颇有见地,短而精悍。但王作者对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似乎语焉未详,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也是按下不表,对企业承担的个税究竟怎么在税前扣除则更是舍之则藏。 我在《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税款扣缴技巧详解》一文中曾“用之则行”的说:“假如代为承担境外企业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代为承担的境内其他企业的税款就更可以税前扣除了,结果就是税率低的企业承担税率高的企业的税款,然后税前扣除,亏损的企业承担营利企业的税款,也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一片了”。为了不致曲解和误解,本文愿意狗尾续貂,卖弄筹划,谈谈企业承担的税款如何在税前扣除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就是企业承担个人的税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其次,这个不能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中,被进一步作出了限定,就是“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能税前扣除。这说明,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第三条有些绝对化了,后来的文件是对这条的修正和说明,也就是,企业承担的个税在税前扣除问题上,有了松动和近一步操作的可能。 那么,如何理解“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这句话呢? 要知道,这句话强调的关键词是“单独”,而不是“管理费列支”。 王作者认为这句话是包含“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因此不可以直接费用化”意思的,是舍本而逐末,南辕而北辙的,这样理解词句,让人读之不知所云,甚至有些莞尔。试想,有些工资薪金是必须要资本化的,比如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它们的“不可以直接费用化”是“当然”的,而不是“因此”的,是规定的,而不是所约束的,这又与个税何干啊!对于企业承担的个税,即使没计入管理费,而是计入了制造费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计入了在建工程、也是照样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问题还是落在这个“单独”上面了。试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与该企业正式聘用的财务人员甲约定,承担甲的全部个税。某月,甲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计算企业承担的个税及作出账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0-105)÷(1-10%)=3772.22元 应纳税额=3772.22×10%-105=272.22元 借:管理费用 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 272.22 贷:其他应付款 272.22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72.22 贷:银行存款 272.22 库存现金 7000 这就是“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一种形式,可能有的企业考虑企业承担的个税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也不应该扣除,所以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还有的企业把个税计入“应交税费”、“其他应收款”什么的,会计上也并非什么了不得的事。 但是,假如企业变化一下,不再“单独”计算个税,不再承诺“承担”,不再“单独”计入管理费,而是与工资薪金一起“混合”计入“管理费”,那就应该允许扣除了。 这需要修改用工合同、工资手册等资料,带来的一大“后遗症”,可能就是要影响“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了,但可以减少了多交的,还是较划算的。 这种“混合”计入管理费的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7272.22-3500)×10%-105=272.22元 借:管理费用 7272.22 贷:应付职工薪酬 7272.22 借:应付职工薪酬 7272.22 贷:库存现金 7000 其他应付款 272.22 借:其他应付款 272.22 贷:银行存款 272.22 数字一点也没变,但性质变了,变成企业员工的工资“涨”了,“涨”完后由员工自己交个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企业承担个税和所承担个税税前不能扣除的问题了,当然,具体测算时是要考虑“后遗症”并修改有关资料的,否则,有偷税之嫌。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单独”计入管理费,其实还有一层意思,就是防止企业进行“错误的”税务处理。 有的企业图方便或者别的想法,喜欢在承担员工个税的情况下,直接预提个税并“单独”计入管理费,而且硬说员工的最终所得是“含税金额”,具体处理如下: 首先承认承担员工个税,其次在合同中强调员工甲工资7000元是含税金额,个税由企业承担。 其次,计算错误的并自以为正确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000-3500)×10%-105=245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7245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45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00 其他应付款 245 贷:银行存款 245 库存现金 7000 这种处理似乎很“经典”,也似乎“有据可依”(有用工合同明确“含税额”性质),还似乎“义正词严”,所以自觉奇技淫巧、诡计得售,但就是忘了一件事,含税不含税,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也不以合同的签订为转移的,既然税款属于国家,那“到个人手里”的钱便不能再含税了,“移花接玉”和“乾坤大挪移”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用(有兴趣的似乎可以探讨一下怎样才能做到“隔山打牛”)。 同理,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的预提所得税款,也不能税前扣除,这个与上述内容“大率类此”(清俞樾《春在堂随笔》卷一中的词语,笔者并非用错)。《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虽然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如果境外企业提供的收款发票包含扣缴的税款,则可以税前扣除,但同时也提出了由税务机关审核其“真实性”与“合理性”,何况,这个文件不见于总局网站。按照一般的解释,如果该文件是解决特定环境下特殊企业的问题的,如果没有同时抄送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是不能认可的,其他地区企业也是不能照抄照搬的。 所以,“记得当时年纪小”,我也曾提出过用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想来,不太谨慎了。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告诉广大从事税务工作的同行,研究,运用税收法规,要不偏不倚,要一视同仁,既不能强奸民意,也不能亵渎法律,对于,既不能点到即止,招摇过市,也不应敝帚自珍或者金屋藏娇,当我们真的把筹划做到一语惊醒梦中人,从而“满楼红袖招”的程度,也算一个不小的成功了。 所以,企业与员工间产生的个税计算与承担问题,企业与税务局之间产生的个税计算与缴纳问题,不能一厢情愿的签合同、定规矩、下账本,而是要沟通协调,达成一致。 我们说,税收问题,两情相悦,总要好于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