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无法删除
2016-5-26 0:0:0 wondial报表无法删除
报表无法删除问题号: | 13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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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UFO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报表无法删除 |
适用产品: | u8x |
问题名称: | 报表无法删除 |
问题现象: | 报表无法删除 |
问题原因: | 报表无法删除 |
解决方案: | 删除ufow.ini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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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国家审计在征地拆迁中的监督职责 发挥国家审计在征地拆迁中的监督职责 [摘要]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资金量大,与广大被征地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重点关注。征地拆迁也是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服务民生的重要途径。本文结合历年来征地拆迁审计实践,对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目标、内容和重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关键词]征地拆迁 国家审计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量不断增长。作为与土地供应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征地拆迁资金已成为政府公共资金的重要支出项目。如何确保征地拆迁资金能得到安全、有效使用,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正确核算项目拆迁成本,成为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而且征地拆迁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国务院290号令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征地拆迁审计也是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服务民生的重要途径。 近三年来,常熟市审计局根据本级和上级政府交办,或结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共完成了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常熟段移民资金、经营性地块地上附着物拆迁成本等13项征地、房屋拆迁审计,共涉及征地拆迁资金23.53亿元。经对征地拆迁资金来源支出的审计,共发现问题金额2.35亿,其中,核减拆迁成本6602万元,调增资金来源4378万元,核减应由镇级项目承担的拆迁成本 12572万元,也促成本市出台了土地综合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笔者结合历年征地拆迁审计项目,简要总结对征地拆迁审计的认识和想法。 一、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和目标 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征地拆迁的政策、程序及经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通过审计,核实征地拆迁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审查安置补偿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以及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规;查找有无侵害被拆迁人利益、骗取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征地拆迁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核实项目的征地拆迁成本 征地拆迁项目成本根据不同项目会有所不同,根据成本补偿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将征用土地而支付给承包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二是房屋拆迁或征收补偿。是指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而给予的补偿支出。包括房屋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评估价、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费、奖励费等各类费用支出。三是动迁安置房的购建成本。是指购买或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动迁安置房的成本费用。四是其他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拆房回收金额、房屋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根据被拆迁人的不同,征地拆迁还分为居民拆迁和企事业单位拆迁。 征地拆迁成本审计应取得的征地拆迁资料有:1、征地拆迁前期档案,包括土地批准征收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土地规划红线图、房屋拆迁(征收)许可证、动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公告等前期批准和程序文件。2、有关每家拆迁户的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包括动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房屋评估报告、户籍、房产、土地调查证明材料、结算领款、领房证明等资料。3、动迁安置房建设预决算资料、动迁安置小区红线图、安置房安置情况台帐等资料。4、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凭证账册。 征地拆迁成本审计首先应审核征地拆迁范围情况。通过查阅项目征地红线、前期调查档案,了解项目的拆迁户数、拆迁面积、征收土地面积等拆迁工作量,并与实际完成情况相核对,检查有无扩大征地拆迁范围现象。核实有无带拆迁现象、有无将应由其他项目承担的成本挤入本项目的情况。如我局在地块地上附着物成本审计中,多次将征地红线外不属于审计项目的成本予以剔除。 征地拆迁成本审计应重点审核成本支出的相关台帐账册,核实成本支出。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方案为标准,核实各项成本支出是否真实、合规。一是通过查阅每户拆迁户的拆迁档案资料,核实土地补偿、房屋补偿等费用是否按标准正确计算和补偿,审查房屋面积、房屋土地用途的确认是否依据充分,分户依据是否充分,分户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支付补偿款、超标准安排安置房等违规情况。二是通过延伸相关资料提供单位、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实际拆迁实施情况。查看有无虚构拆迁户,虚报拆迁面积,套取拆迁补偿资金等问题,查看有无在拆迁红线范围内而未予拆除的房屋。如在某省级水利工程的拆迁审计中,对于实际未拆除的房屋核减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三是通过核对财务资料及工程预决算、房源安置台帐等相关管理资料,掌握动迁安置房房源筹集、使用情况。审查动迁安置房、周转房的购买成本和建造成本是否真实、完整,掌握动迁安置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建成套数、安置拆迁户面积及安置户数,核实成本分摊计算是否正确,查找有无借农民安置小区名义超规划建设“小产权房”现象,有无在安置小区安排非动迁人员的情况,有无长期占用周转房而不退还的情况。四是审查拆迁工作经费、房屋残值、拆迁评估费等其他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审查拆迁工作经费有无滥支乱用行为、房屋残值收入是否入账等问题。 (二)检查征地拆迁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为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审计过程中,这些政策规定是审计的依据,同时也需要审计人员审查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一是要审查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经地方政府批准,并符合上级政府发布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审查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实施到位。通过检查征地补偿金的发放情况、安置房安置情况,核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房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通过审查项目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缴纳情况,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是否得到落实。从而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生产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 (三)审查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征地拆迁资金量大、中间周转环节多、涉及单位部门多、支付要求高,因此对征地拆迁资金的审计应做到对整个资金链的全覆盖。一是审查政府或建设单位的征地补偿资金是否及时筹集到位,是否及时下拨,有无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在存在多方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审查征收实施单位是否进行全额核算,真实反映项目的资金进出情况。如在某乡镇的拆迁资金审计中,审计发现因多头核算而漏记的拆迁资金来源4000多万元。二是应注重审核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有无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在目前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随意挪用征地拆迁资金,导致项目资金不足、征地拆迁进展迟缓、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三是在资金支付环节,重点审查资金支付的手续、程序是否合规。检查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必要时通过调查、走访或电话抽查,核实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是否真实足额补偿到位,发现补偿款支付中存在的虚报冒领或克扣拆迁补偿款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审查征地拆迁程序履行情况 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批先征、非法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过程不公开、应公告而不公告等违反征地程序的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对征地拆迁程序的履行情况也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审查征地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被征土地是否履行了征地报批手续,有无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征收房屋的项目是否履行了立项、规划审批、征收审批等相关的审批手续,有无未批即提前启动征收的行为。二是审查相关政策法规、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等应该公告的内容是否都按要求进行公告,以提高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审查部分难以按安置补偿政策处理的特殊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议事和处理程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资金量大,与广大被征地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重点关注。征地拆迁审计也是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服务民生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审计滞后、档案资料不齐全、房产评估等专业知识不足等限制,征地拆迁审计也面临着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的审计风险。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审计中,还需不断开拓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通过试行跟踪审计、深入现场掌握一手资料等方式,不断加大征地拆迁审计力度。同时通过征地拆迁审计帮助政府理顺征地拆迁管理机制,明确征收管理部门、、国土、土地储备、规划、公安、工商等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规范、顺畅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推进征地拆迁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征地拆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王裕安)
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销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往往隐藏着很多的问题,偷税、避税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对返利销售的处理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如下: 一、返利销售的形式及其归类 1、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购货方向销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一般平销返利存在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一般定义为销售折扣或折让。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等; (2)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3、平销返利的界定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平销返利按以下规则进行界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精神,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价外费用 各种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也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或其他票据),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应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平销返利 (1)返还资金方式的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但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对返还资金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进行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新的界定。《国税函〔2001〕247号》对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特殊规定。 因此,对于平销返利是否作增值税特殊处理首先需要进行界定,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①销货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个人认为: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认为:未履行手续、未经同意,销货方不得擅自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可以冲减销售。对于帐外的返利,税务机关查实后,销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②购货方: 购货方取得平销返利资金,无论是否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资金以投资形式出现也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 ①销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以实物形式对外支付的平销返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开具。 ②购货方: 购货方必须如实反映平销返利情况。对取得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部分,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反映:对于取得实物部分,可以按一般的接受投资或者捐赠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实质是返利的视同资金部分,应该按照返利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以实物投资或者捐赠的实质为返利的税务管理难度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界限不十分明确。目前对平销返利资金的处理比较明确和直观,但以实物形式出现的实质为返利的政策处理没有完全明确的对应规定,只能是通过对政策的深层次理解上进行把握。建议应该从存在的现象、特性和要件上进行明确,统一政策口径,避免理解偏差。二是管理难度大。这种形式的操作比较隐蔽,即使有线索,要取得证据有一定的难度。但一般在双方的真实合同或者附加条款中有协定。在实践中可以把握几点:购销双方是否存在长期或者较长期的购销关系;购货方在销售时的进销差价是否符合常理或者说合理;是否存在一般购销业务外的物资往来并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项经济活动的现象。 3、平销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 购货方取得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方式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商品采购——*****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 商品采购——***** 贷 库存商品——***** 三、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要正确把握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现金折扣一般是指供货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货款,对购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 1、两者的相似之处 这两种形式都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后,给予购货企业的经济利益,且这种经济利益都与商品销售量或者销售额有关系。 2、两者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回笼资金。 返利的计算依据不同:平销返利的计算主要是根据购货企业的商品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确定;现金折扣主要是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 财务处理不同:平销返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处理;现金折扣则通过财务费用处理。 处理不同:平销返利一般涉及增值税的处理;现金折扣一般与增值税没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