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我一个CAD2014的序列号和产品密钥?
2018-2-15 0:0:0 用友T6小编谁能给我一个CAD2014的序列号和产品密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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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备份和恢复数据原因分析:问题解答:客户通11.3营销版版本增加了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功能。依次点击开始——程序——用友T3系列管理软件——客户通——数据库备份与恢复工具,进入数据备份/恢复工具界面,输入SA密码(默认为空)后点击登陆按钮,点击备份并选择要备份数据的存放路径后确定即可自动完成备份;如果需要恢复数据的话,点击恢复按钮,文件路径指向备份出来的.bak文件即可进行数据的恢复。注:通过该工具备份出来的文件有两个,分别为t3kht.bak文件和org1文件夹,其中t3kht.bak文件是数据文件,org1是邮件的附件,与安装目录C:\kht\storage\org1下的文件一致,恢复数据后需手工将此文件夹覆盖。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出现以下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的风险分析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五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待遇。 (4)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为了抵扣营业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概而言之,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超过50%,有的地方税务局在审查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另外,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按建造业3%申报还是按照非建筑业5%申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是进行扣除。),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既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5%申报缴纳营业税。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违约金或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范和约束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分包合同往往有违约金条款。这种违约金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因分包方没有按照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不需要向分包人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务提供方而不是劳务的接受方。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只要总包给分包开收据和总分包间的分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分包人可以在前进行扣除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 第二,因总包违约,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分包人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分包人向总包结算工程款时,收取工程款的价外费用,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总包开具建筑业的发票。 (三)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例如,甲乙签定了一份总分包合同,分包额为100万元,其中这100万元分包额中,含有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主建筑材料50万元,和50万元建筑劳务款,这50万元的主建筑材料是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发给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设,则在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结算价为100万元,分包人只向总包人开具5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不是100万的建安发票。则其中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因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款中的“纳税人”不仅指总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针对50万元材料缴纳营业税,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总分包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不能包总包购买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中。即总包与分包只签定纯清包工的建筑劳务合同(分包方只购买辅料)。 第二,总包采购建筑材料,再发给分包使用。 第三,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把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内。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总分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二、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通过以上总分包合同的涉税分析,提出以下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必须重视,建筑业总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应同时具备以下6方面的条件: (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即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4)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5)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即总承包方转包工程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6)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即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如果建筑总分包之间没有同时具备以上六大条件,则总承包方将面临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总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事项: (1)总分包之间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总包违约,总包向分包支付违约金时,分包必须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必须向分包方开非建筑业的劳务发票。 (3)如果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材料,分包从总包领用建筑材料的情况,不能把分包从总包领用的建筑材料写在分包合同中。 (三)总包对分包领用建筑材料的监督 为了防止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用于销售变现现金,然后用变现的现金去购买劣质建筑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从中赚取差价,总包必须对分包方从总包方领取的建筑材料,进行定期的监督使用,例如,派人到工地上去及时监督分包方把从总包领取的建造材料及时、足量用于本工程建设。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管控当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时,为了规避分包方的重复纳税风险,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总包方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建安发票,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时,必须要求地税局开一个一试三联的“已扣缴税款证明单”,其中一联在地税局备查,另外的两联交给总承包方,总承包方把其中的一联给予分包方,分包方拿着这一联到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建安发票给总包方。由于地税局有一联留查,分包方在开发票给总包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个体户的税务处理有选择空间 个体户的税务处理有选择空间 新《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显然,老李选择当期直接扣除购置费9.99万元优于分4年逐年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2.5万元。
U8.61没有显示库存可用数量U8.61没有显示库存可用数量
U8.61-没有显示库存可用数量
自动编号: | 15936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需求规划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生产制造--需求规划 | 关 键 字: | 可用数量 |
问题名称: | 没有显示库存可用数量 | ||
问题现象: | 现在BRP展开之后到MRP计划维护中进行修改,可是没有显示库存可用数量,没有任何依据进行修改,原来860中还有该功能,这个是很重要的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需求人员对你提交的需求给出回复:"修改计划订单的数量时,现有库存是没有参考意义的,因为1、现存量未包含在途库存;2、现存量是随时改变的;3、一个物料的现存量是同时被多个需求来预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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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需统筹考虑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实施股权激励需统筹考虑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日前,《国家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处理问题的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包括的应税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列支两个层面。在18号公告出台之前,因没有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在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规定,在企业扣缴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允许将股权激励计划支出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扣除,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明文规定,采取暂不予扣除的处理。18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何年度结转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