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账为什么进不去了
2018-2-7 0:0:0 用友T6小编易代账为什么进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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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重要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几种重要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是指在经济交易中,经济主体通过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进行税负转嫁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不完全是纳税人自己,而且包括背后隐藏的第三者,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税务机关与直接负税人之间的中介者。
公司购买10辆有轨电车是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公司购买10辆有轨电车是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公司购买10辆有轨电车,是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答:《部国家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单据明细账的日期和金额错误 单据明细账的日期和金额错误
问题号: | 18665 |
---|---|
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U6普及版3.1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单据明细账的日期和金额错误 |
问题现象: | 采购发票:2008030002 (制单时间3月7号)和2008030086(制单时间3月31号) 在采购明细帐里查到的时间变成了6月38日,金额也不对! 在明细帐中点出问题的明细调出对应的采购发票(采购发票显示正常)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一般是数据库没有打SP4补丁造成的!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常见问题解答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政策 1、流转税 (1)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减审批(备案)申请表》(事项申请单);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其他税收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 1、流转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2、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常见问题解答 1、残疾人个人卖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残疾人个人卖房取得的所得是财产转让所得,不在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范围内。 2、现在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占25%以上就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3、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4、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5、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规定,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以上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享受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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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负担 什么是税收负担
由于是无偿的,是国家对人所占有的社会商品或价值的无偿征收,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必然存在一个税收负担多少的问题。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税收负担的高低。税负水平定低了,会影响国家收入;定高了,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一般说来,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采购发票显示模板没有含税单价的?销售发票有,采购订单也有,为什么采购发票没有,是T6 6.2.1 采购发票显示模板没有含税单价的?销售发票有,采购订单也有,为什么采购发票没有,是T6 6.2.1[]
采购发票没有含税单价这个字段,采购发票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就是金额一个是价内税一个是价外税,单价也是一样的。比如金额是100,税率是17%,税额都是17,那么一个金额是100 不含税是83 一个是117 不含税是100。
用友erp-u8普及版v3.0用友erp-u8普及版v3.0
现在已经没有用友erp-u8普及版v3.0这个版本了,已经升级为最新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查看:T6企业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