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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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联运”如何缴纳营业税 货物“联运”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日,一家货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向湖北省十堰市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规定,细则第十七条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对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予以了废止。那么,联运业务到底应当如何纳税?
会计基础:发行新股条件 会计基础:发行新股条件
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U8.52存货与总帐对帐U8.52存货与总帐对帐
U8.52-存货与总帐对帐
自动编号: | 15195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16 | 关 键 字: | 存货与总帐对帐 | 问题名称: | 存货与总帐对帐 | 问题现象: | 如一张采购入库单,材料名称为AA,在采购里录入采购发票结算完毕后,在应付里。根据审核后的发票制单,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贷:应付帐款;然后,在总帐里审核记帐。 但是,在16里,进行与总帐对帐时,材料AA,会不会出现,能不能够和总帐对上帐。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如果采购入库单在16不制单,而是在应付系统制单,要求存货与总帐对帐的限定条件很多,比如:采购入库单最好及时地与采购发票结算、采购入库单及时地在存货制凭证,不能有暂估记帐、其他系统不能生成带有“原材料 科目”的凭证等等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满足,理论上是应该可以对得上。存货与总帐对帐时,材料AA是可以出现的。由于限定条件太多,建议慎重采取这种业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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