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普通发票领购与代开
2013-6-27 9:25:24 注册会计师小编
一、普通发票申请、领购。
1.试点纳税人可以从
2.试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管理要求,自行选择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平推式、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等票种和普通发票开具方式。
其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对试点行业国、地税共管户,现有的国税发票票种能满足营改增业务开票需求的,应不再延续使用原有地税发票的票种。
3.试点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试点纳税人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同时,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领购国税机关的《发票领购簿》。
二、普通发票开具使用
1.根据省国、地税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征管衔接的有关要求,在
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其领购结存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过渡期结束后或结存地税监制普通发票使用完,应领购使用国税监制普通发票。
2.试点纳税人经营业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有营业税业务的,其营业税业务发票使用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业务根据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方式开具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3.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所购国税监制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选择: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可以通过“网络开具发票系统”、“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国税票种开具功能模块)、企业自有软件等方式开具。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可以通过原税控收款机或其他开具器具等方式开具。
4.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保证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在不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情形下能够正常开具,开票信息暂不须报国税、地税机关。
5.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开具发票,应在2012年10月向地税机关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时,缴销结存的空白地税监制发票及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办理税控IC卡注销后,由税控收款机供应商提供更新程序,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在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前,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继续使用结存的原地税监制发票。
6.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计价器等开具器具使用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7.试点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税网站,免费下载“网络开具发票系统”、“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等软件。同时,可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载、安装、使用、打印调试等帮助。
8.试点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系统”,在调查确认后,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批量开通了用户,如果登录后提示“该用户未在普票开票系统中开通”,需要联系主管国税机关补开通权限。
9.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从2012年9月份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10.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从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也可以直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过渡期的要求使用。
三、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代开发票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填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同时缴纳税款。
2.代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每次1000元以下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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