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付账款的基本含义、账务处理的几种主要方法
(1)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必须预先发放的在以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
(2)企业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向供货商预付的货款,贷方登记企业收到所购物品应结转的预付货款,
(3)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③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④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向供货单位预付而尚未发出货物的预付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案例: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材料5 000吨,单价l0元,所需支付的款项总额50 000元。按照合同规定向乙公司预付货款的50%,验收货物后补付其余款项。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预付50%的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乙公司 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2)收到乙公司发来的5 000吨材料,验收无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补付所欠款项33 500元。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预付账款——乙公司 58 500
借:预付账款——乙公司 33 500
贷:银行存款 33 500
二、预付账款在企业实际核算中可能发生错误的五种情形
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基于主观故意和客观原因,有时会误用“预付账款”科目或利用该科目隐瞒利润推迟纳税、偷逃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购置机器设备、购建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企业发生的购置机器设备、购建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业务,不少会计人员不知道将其列入“预付账款”还是“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没有正确理解预付账款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是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而上述购建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不应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采购人员借支去采购材料等货物需要先付款,财务部门只有采购人员的借条,发票在当月收不到,也无供货企业的收据,会计人员做账时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来说,和主营无关的业务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的核算内容是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需要有合同。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可能不正确。会计期末会计人员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容易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合并计算出错。如:将“预付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项目中,这样计算不一定正确。因为,总分类账户等于所属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余额之和。这种错误源于会计人员没有考虑预付账款总分类账中可能含有应付账款明细数额。
实际上,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是对应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预付账款项目年末数=应付账款的某笔明细账户借方余额+预付账款的借方余额,而账薄记录不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会计人员把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没有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
(五)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供应单位不给开发票,或对方单位可能倒闭,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也不可能开发票至企业,会计人员则不对这笔经济业务做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正确的处理是:若估计不能收回,则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提取坏账准备。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看一案例。
安徽省巢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0年3月对该企业日常稽查,发现1999年度财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异常,其中:“预收账款”科目余额3129.2万元,“预付账款”科目余额1998.2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7.4万元。该企业预付账款用来核算支付给承建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预付款项。稽查人员侧重对“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两账户明细账进行详查,结果发现有三项工程在1997年至1999年度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由于一些事项未了结,未在当期结转损益,涉及预收账款1543.45万元,预付账款776.13万元,减去相应的“开发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数额,应调整计入损益179.54万元,补列应列未列的应付土地部门土地出让金110.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74万元。而该企业1997-1999年三年账面亏损分别为54.23万元、54.79万元、23.62万元,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1997、1998年度亏损额应为29.88万元和36.19万元。
究其原因是主观故意所致。企业借口存在一些业务技术上的问题待处理,而不结转销售和成本,企业将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记入预付账款,掩盖已实现的利润,影响当期损益,推迟纳税或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虽然这是个案,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