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2012-11-13 20:35:16 注册会计师小编 一、个人所得税现行计算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三险一金105元”为例
代入以上公式,得(5105减去105减去3500)X3%-0=45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二、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