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说明在由税前会计利润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常见的应调增或调减的项目?
2012-10-15 21:31:52 注册会计师小编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调整确定的。基本的处理思路是:
(1)对于已经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税法上不确认的收益调减,如国债利息收入。
(2)对于已经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费用损失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的项目调增;如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对外捐赠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这些项目应纳税调增。
(3)对于没有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费用损失但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调减。
(4)对于没有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收益调增
【例1】大明企业2007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36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其中超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差旅费支出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为1万元,发生的各种滞纳金罚款为20万元,当年企业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为2万元,而按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金额为3万元,企业当年转让股票收益为300万元,假设本年度内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差旅费支出是允许扣除的,不进行调整;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税,应进行扣除调整,而当年超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发生的各种滞纳金罚款是要交税的,所以不扣除,折旧少扣除可以再扣除差额,其他项目本身已经在计算利润总额时计入费用扣除了或计入收益加上了,所以这里不需要再进行任何的调整。则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60-(3-2)-1+10+20=408(万元)。
【例2】下列各项投资收益中,按税法规定免交所得税,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以抵减的项目有( )。
A.股票转让净收益
B.国债利息收入
C.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
D.公司债券转让净收益
【答案】B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债利息收入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因此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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