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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三

2012-9-20 21:14:47 注册会计师小编

 

                  
40、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营改增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2年11日起至201312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1日至201312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1、“营改增”之后,应税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2、“营改增”之后,应税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4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4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4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4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六、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7、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8、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做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
                 
49、“营改增”试点地区总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六、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十、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十二、总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50、购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5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及发售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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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垛码摆放方法和要求

      第五条 物资需按其属性分区、分类、定位保管,库管工接收物资后,及时归位垛码,确保苫垫标准,垛码整齐。

      第六条 苫垫:物资堆垛必须下垫,防止地面潮气侵蚀,根据地理环境、季节气候和物资的理化性能,料场垫垛要高出地面300至500毫米,库房和料棚一般垫高200至300毫米。存放在料场的物资,为防雨、雪、露水、日光的侵蚀照射,除下垫外还必须加以苫盖。苫盖时垛顶必须平整并适当起脊,以免积水渗入垛内。苫盖材料不能苫盖到地面,以免妨碍垛底通风。

      第七条 垛码:按物资的理化性能、结构形状、包装状态及仓储设施等条件选择垛码方法。

      1、垛码必须遵循货垛的“五距”原则,即保证留有一定的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货垛不能依墙靠柱,相互间不能挤扎太紧,不能与屋顶和照明设备相连无间。

      1.1墙距:留出墙距,能起到防止墙壁潮气对物资的影响,便于开关窗户,通风散潮,检点货物,进行消防工作和防止货垛挤靠墙壁而影响仓库建筑安全等作用。墙距一般规定为封闭库房0.5-1米;料棚、料场0.8-3米。

      1.2 柱距:留出柱距,能起到防止物资受柱子潮气影响和保护建筑物支柱受潮。柱距一般规定为0.1-0.3米。

      1.3顶距:留出顶距,能起到通风散潮,查漏接漏,隔热散热,便于进行消防工作和装卸操作等作用。顶距一般规定不得低于0.5米。

      1.4 垛距:是指货垛与货垛之间的必要距离。留出垛距,能起到进出方便,避免包装受损,通风、散热等作用。

      1.5:灯距:是指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必要距离。留出灯距,可防止照明灯接近货物而引起火灾,并保证货物在正常温度下储存,确保安全。

      2、垛码方法:常用的方法有正码法、骑缝压码法、纵横交错法等。车轴一般采用分层垛法,电缆应原轴直立。根据包装形状、批量大小及仓库的装卸搬运机械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

      2.1 整件货物垛码,适用于有箱、包、捆等包装的货物。

      2.1.1 利用货物及外包装直接于地面叠高垛码。凡是有木箱、铁桶等包装的物资可直接于地面垛码。

      2.1.2 利用托盘实行单元化垛码,托盘垛码必须保证货物不得伸出托盘边缘。托盘垛码有两种方法:一是平面托盘垛码,适用于包装整齐并有一定承受压力的货物;另一种是立柱折叠式托盘垛码,适用于包装不规则、经不起压力或带有滑性无法叠高的货物。

      2.1.3 利用适当的材料垫底后进行垛码,适用于胶合板、不家具及因库房存储面积的影响无法上托盘进行垛码的物资。

      2.2 货架垛码,适用于整件小批量、拆零分装、贵重物资等。

      2.3 散装货物垛码,适用于货场存放的钢材等。

      3、垛码要求:

      3.1 合理:按照物资的理化性能、结构形状、包装状况等特点及其存放场所,选择合理的垛型及类别。

      3.2 安全:要考虑地面和下层物资的承受能力,保持垛码的最大稳定性,保证不下陷、不倒塌。

      3.3定量:根据物资的特点,以五为基本单位,每垛总数为“五”或“十”的倍数,每垛物资保持数量一致,层次分明,零头向上。确保便于清点,过目成数,提高效率。

      3.4 整齐:各垛物资应垛码整齐,成行成列,标识向外。

      3.5 节约:合理占用有效面积,节约使用苫垫材料和节省劳动力。

      3.6方便:堆垛要便于装卸、搬运和收发保管作业。

    本文未完待续

  • “流程型“,解惑协同OA

    “流程型“,解惑协同OA

    “流程型“,解惑协同OA“流程型“,解惑协同OA


    一些人误认为 "流程型 "协同OA就是指流程生产企业适用的协同OA,其实不然, "流程型 "协同OA是指以工作流为核心的协同OA。下面针对 “流程型“,解惑协同OA 我们做个具体的了解。

    北京奥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用友软件授权合作伙伴,拥有用友产品全线代理权。公司自成立以来已为上千家客户提供用友产品的售前咨询、产品维护、系统实施及售后服务。2008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用友通系列、U8系列、NC系列。公司拥有60多人的专业销售、实施、服务团队,至今已为两千余家客户提供用友产品的售前咨询、产品维护、系统实施及售后服务。

    协同的礼赞与质疑

    "流程型 "协同OA并非指流程生产企业适用的协同OA,而是指以工作流为核心的协同OA。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在 "以工作流为核心 "这一思想被广泛采纳的基础之上,具备了业界和用户广泛认可的前提。

    协同软件从本世纪初兴起,几年来发展非常迅猛,34.45% 的复合增长率,以及市场总规模将超过ERP的预期,使得业界对协同软件的关注度高于以往任何一款新型管理软件的出现。

    协同软件因为能够实现连通、互动的协作应用,充分发挥IT潜能,有效增强管理执行力和员工生产力,成为其井喷式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协同软件被广受赞誉的同时,也遭受到质疑。06年元月,国际权威IT研究分析机构ZDNet,以 "协同软件规模将超ERP "为标题,将协同软件列为中国软件产业十大发展趋势之一,使协同软件再一次受到业界极度关注。在分析协同软件发展趋势时,复旦协达被列为中国主流协同软件厂商首位。与此同时,点击、用友等其他四家国产协同软件厂商也随后被提及,与协达一并被认为是推动协同软件产业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列入该报告的协同软件厂商除用友外,其他都是在中国软件领域崭露头角的 "新秀 ",正当这些新秀们忙着在春季播种时,一股料峭春寒悄然袭来……

    06年春季,中国另一家知名IT媒体《信息周刊》,将协同列为十大高估技术之一,《信息周刊》评语指出: "尽管协同应用确实已经开始在一些企业内部署,但实际上协同应用并没有像软件厂商和媒体所期待的那样,成为应用热门 "。随后,有人以《列十大高估技术2006后协同应用走向灭亡?》为惊悚标题,对《信息周刊》关于协同软件的评语作了分析和阐述。作者对协同软件为什么是被高估了,做出自己的推断: "目前业内对协同的介绍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重结果、轻过程,对于如何实现协同轻描淡写,所以这么长时间了,仍然让很多企业用户感到茫然。 "

    协同软件标准正在形成

    确实,汗牛充栋的协同软件相关资料,乃至于协同软件产品中,如何协同成为一个薄弱环节,对协同软件的理论思想尚不统一,是形成这一薄弱环节的根本原因。综合目前国内主流的协同软件产品来看,工作流和即时通讯是两个主要方向。IT产业发展与应用服务研究所王建平先生在《软件世界》发文指出: "依据产品的开发技术、功能、操作等方面,对软件进行综合评价,北京点击和复旦协达是国内较为成熟的两款协同软件产品,其中点击侧重于即时消息管理,协达侧重于工作流管理,分别代表了协同软件的两个主要应用方向。 "

    虽然协同软件的两个主要方向是工作流和即时通讯,但并不表明协同软件仅仅是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协同软件知名专家,清华大学史美林教授在《协同工作理论与应用》中,认为协同软件有四大功能,除了工作流和即时通讯外,协同写作(主要是文档编辑与知识管理)和协同出版(主要是信息发布与集成)是另外两大功能。

    以上可以看出,协同软件在理论与应用层面,其实早已经有了约定成俗的标准,这些标准支撑了协同软件的产品开发研究与实施应用,许多产品领先的协同软件功能都基本都围绕着这四个方面。像北京点击以即时通讯为主的同时,也研发了工作流系统。复旦协达在以工作流为核心功能的同时,即时通讯、协同写作、信息发布与集成等方面,也都有比较完善的功能,成为应用最为广泛的协同软件产品之一。

    纵览协同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市场中常见的协同软件产品为样本来分析,工作流已经成为协同软件产品最为关注的重点。工作流以其对协同工作的完善支持,成为协同管理思想创新OA(办公自动化)应用的重要力量,以工作流为核心的 "流程型 "协同软件和OA应用,渐渐成为市场主流。

    "流程型 ",直面协同OA的质疑

    从以工作流为核心的思想提出,到 "流程型 "协同OA渐成市场主流,期间不过两年左右。这当中,即时通讯、文档编辑与知识管理、信息发布与集成功能,并没有被消亡,只是其逐渐成为工作流的从属地位而已。另外一些与协同软件理论相悖的产品,哪怕其打上了协同的标签,在协同软件用户逐渐成熟的大环境下,仍然面临着产品难以被认可的巨大困难。这些打上协同标签的产品,主要是以客户、人事为中心,以关联应用、资源计划为思想。

    客观来看,关联应用、资源计划、人事管理都有其应用价值,甚至是与协同齐驾并驱的重要管理思想和应用软件。但以此作为协同的核心,会造成协同软件与企业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资源计划(制造资源计划)等管理思想和应用软件的混淆,由此带来用户实施难度和应用风险。选购了标注为协同的非协同软件,甚至因为功能重叠、定位错误等原因,会造成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浪费,情况严重的,还会打乱用户整个信息战略框架与管理软件应用部署。

    "流程型 "协同OA并非指流程生产企业适用的协同OA,而是指以工作流为核心的协同OA。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在 "以工作流为核心 "这一思想被广泛采纳的基础之上,具备了业界和用户广泛认可的前提。 "流程型 "协同OA适时地解答了对协同软件产业发展的诸多疑问,正确引导了协同软件产业发展方向,为协同软件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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