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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津补贴:吃准个税政策,细化日常管理

2019-4-6 6:0:0 用友NC小编

发放津补贴:吃准个税政策,细化日常管理

发放津补贴:吃准个税政策,细化日常管理

3月31日,2013年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在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企业在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方面都比较规范,但是,由于现有津补贴名目繁多,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和普通员工都对津补贴个税政策吃不准。为此,机关提醒企业,在给公司员工发放津补贴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个税政策,细化日常财务和税务管理,有效防范个税扣缴风险。

算算吓一跳:津补贴达几十种

◎纳税人想知道:津补贴究竟有多少?

◎记者调查结论:名目繁多,众多网友直呼“亮瞎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津补贴多达几十种,众多网友直呼“亮瞎眼”。

粗略统计一下,涉及多数员工的主要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提前退休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安家费等。涉及少部分员工的主要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西藏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涉及外籍员工的主要有: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境内、境外出差补贴,语言培训费等。

记者了解到,上述补贴往往使用现金、实物、购物卡或代金券等形式发放。同时,还有一些隐性补贴,往往以“免费”的形式出现。比如,一些公司为了方便员工锻炼身体,在公司内部建设了比较高档的健身房,内部员工可以凭工作证件免费健身,这实际上是一种“健身补贴”。

想想不用慌:厘清政策免疏漏

◎纳税人最无奈:个税政策多,征免项目没有清晰界限

◎专家出实招:绘制政策一览表,轻松知晓政策全貌

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认为,根据法的精神,只要取得与任职有关的津补贴收入,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纳税人面对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很无奈:不知道到底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

记者在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后发现,不少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只要取得跟任职有关的津补贴收入均应缴个税”的普遍原则。但是,一些“特殊规定”明确,某些津补贴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主办裴艳娟表示,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征税与否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或者原则,在不能全面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到底哪些津补贴不用缴个税很难搞清楚。对此,税务专家左永丰表示,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以将现有的津补贴政策,特别是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汇总在一张表格中,不清楚的时候查一查,就能避免疏漏很多重要的政策,减少税务风险。为了方便读者,本报记者在有关专家的帮助下对常见的津补贴个税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情况详见“常见津补贴个税政策一览表”。

比比扣除额:各地标准大不同

◎纳税人很好奇:为啥各地津补贴扣除标准不一样

◎税务机关回应:津补贴费用扣除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采访中,很多纳税人对这里的“一定标准”吃不准。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一定标准”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制定的,高低不一。以公车费用扣除标准为例,辽宁省费用扣除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最高限额为2500元/月;吉林省的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2500元/月,其他州(市)2000元/月,县(市)1500元/月;西藏自治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深圳则没有任何扣除额,所有车补全额征税。

“为啥外地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比我们这里高?”当得知外省市公车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比自己所在省份高时,很多纳税人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而在多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企业的扣缴风险,也增加了会计和税务核算的复杂程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税时之所以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扣除一定的费用,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素。将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制定权限交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企事业单位员工普遍的收入状况制定合适的标准额。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制定全国统一的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是不现实的。基于此,在财税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前,相关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各地确定的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不要擅自参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虽然明确了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该文件目前已经作废,不再执行。

定定新制度:规范差旅费报销

◎纳税人易忽视:内部财务制度也是风险防控“利器”

◎税务机关建议:所有津补贴发放都应形成公司制度

记者发现,有些企业在员工出差费用管理方面不严格,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报销标准,员工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等,凭借发票就可以全额报销。这样,对员工来说,报销的费用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个税;对企业来说,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餐费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多报销费用,甚至购买假发票增加报销额,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都会随之增加。

无锡市惠山地税局建议企业,应结合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才允许税前扣除。换句话说,不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直接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津贴的,存在税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的2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在部门未明确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前,应参照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比如,无锡市地税局规定,2014年起,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合计)暂定为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同时还要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出差去哪儿了,去了多少天。超出标准的部分,员工个人就要自己负担。这样,员工凭借发票报销津补贴的税务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当然,这些标准也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无锡市惠山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中国税务报记者 张剀 娄开峻 通讯员 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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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T6后,打开系统管理提示这个?是怎么回事?按时没有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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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数据库是否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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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库是否质疑,如果质疑使用工具进行修复:http://service.chanjet.com/too ... 75b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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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停用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房屋装修停用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房屋装修停用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问:房屋装修停用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问题解答

  • “12万”个税申报:哪些事项纳税人应关注

    “12万”个税申报:哪些事项纳税人应关注

    “12万”个税申报:哪些事项纳税人应关注 “12万”个税申报:哪些事项纳税人应关注 最近,不少人来电咨询“12万”个税自行申报的具体操作事宜,以及在申报过程中应关注哪些事项才能避免纳税风险。笔者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作一归纳。   规定,每年1月1日~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上述减除费用,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即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扣除4800元(3500+1300)。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5.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自行申报必须避免的事项   取得收入必须防范下列事项:   1.计入不完整。未将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折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分解收入。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4.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5.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6.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取得除货币资金外的经济利益应申报纳税:   1.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2.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应缴纳个税。   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奖励应缴纳个税。   4.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和电脑等应申报缴纳个税。   5.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放心保)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6.以公司资金为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应并入投资者个人收入计征个税。   7.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8.实物收入应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1.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2.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3.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4.利用规避个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未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假工资单作弊。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8.以企业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购置价10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80万元卖给员工,其中的差额2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12万”个税自行申报案例分析   例1:李先生是某科研所研究人员,2013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提供劳务获得劳务费收入20000元,省政府发放科技进步奖5000元,购买获得利息收入5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3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6000元,李先生应按多少收入申报2013年度收入总额?   分析:李先生2013年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47000元。具体计算过程: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劳务费收入2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3000元。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省政府发放科技进步奖5000元,免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计入年所得,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26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3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例2:2013年,张女士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60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张女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5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0元,张女士应按多少收入申报2013年度收入总额?   分析:张女士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65000元。具体计算过程:工资收入16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3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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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解收入。即编造假姓名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2.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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