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挂辅助核算的期初数据修改不了这是怎么回事,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修改
2017-4-11 0:0:0 wondial科目挂辅助核算的期初数据修改不了这是怎么回事,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是手工录入的,您双击打开这个科目的期初,点击序号,可以删除行,再重新录入。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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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资金得不偿失反成偷税 垫付资金得不偿失反成偷税 物资企业“大华公司”的王经理获悉,某木材厂每月有1000吨木材欲出售,而某造纸厂每月都有收购木材的意愿。于是,王经理决定用两家企业的业务关系来扩大公司的业务。对于大华在其中应选择做中介来收取服务费,还是选择做中间商赚取利润,王经理做了测算:选择中介角色,公司只需就其每月收取的中介费按5%的税率缴纳(在此忽略)。选择中间商角色,公司应按17%的税率缴纳。 如果木材厂每月向造纸厂出售1000吨木材,每吨木材大华公司向造纸厂收取中介费10元,公司每月中介收入为10000元,应缴营业税为10000×5%=500(元);如果公司作为中间商,以每吨200元从木材厂收购木材,再以每吨208元售予造纸厂,每月应缴增值税为208×1000×17%-200×1000×17%=1360(元)。两者相比,每月相差1360-500=860(元)。可见,选择做中介,大华公司税负较小。于是,王经理决定公司从事中介角色。 半年后,木材市场转为卖方市场。木材厂出售木材时,要求大华公司必须现金交易,否则不供货。获此消息,王经理与造纸厂联系,但后者提出资金困难,暂请大华公司垫付。经考虑,王经理决定由公司先行向木材厂垫付货款,再向造纸厂索要。 今年1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问题,指出大华公司的做法属于偷税,应补税罚款。王经理称,木材厂将发票直接开具给造纸厂,大华公司只是中介,其行为属于代购,且对于中介收入也已缴纳营业税,怎会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规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此,大华公司垫付货款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应该缴纳增值税。
废渣生产水泥哪些条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废渣生产水泥哪些条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问:利用废渣生产水泥,需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五项也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同时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利用的废渣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只要生产水泥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