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税收检查要点
2016-5-28 0:0:0 wondial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税收检查要点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税收检查要点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承接出口货物的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货代公司)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出口在我国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带来出口代理行业蓬勃发展。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前,出口货代公司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出口货代公司在国税缴纳增值税,2013年试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检查应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国税局来实行,但显而易见的是,十几年来,出口货代公司一直由地税局管理,国税局管理尚不到一年,企业的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涉税风险并不熟悉。一些出口货代公司正好利用这段时间,从事税收违法活动,偷逃国家税款,因此应当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2013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重点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征管风险防范工作。为了更好地了解出口货代公司,笔者对其相关情况及税收风险予以介绍。
一、行业基本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发货人(货主)与承运人提供居间服务,从中赚取差价或佣金。货物运输根据距离远近一般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工具不同可以分为海运、空运、联运等。本文重点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一)业务流程
1、国际海运代理
海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客户(货主),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业务量;而承运人(船东)方面是一个信息比较公开的市场,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合适的承运人是比较容易的。业务流程为发货人提出运输需求,海运代理公司根据已掌握的承运人信息向发货人报价,双方均同意后签订合同,海运代理再与船东签订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交由海运代理公司办理装船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海运代理公司也会承接零散客户的海运业务。
2、国际空运代理
与海运代理不同,空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承运人(航空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舱位;需要航运的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寻找具有一类货运资质的空运代理公司。业务流程为空运代理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舱位,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找到空运代理公司,签订航运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机场,交由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装机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空运代理公司也会临时租赁其他航空公司的航位,但价格较高。
(二)盈利模式
出口货代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为赚取差价。
赚取差价是指发货人与承运人并不直接接触,由出口货代公司分别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代理合同价格高于运输合同价格的差额为代理收入。由于此种模式下出口货代公司成为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除赚取差价外,货运代理业还有佣金收入和咨询收入。
二、财务核算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虽然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同,但财务核算大致相同。下面就货运代理业“营改增”前后会计处理的差异加以说明。
例:某货运代理公司,分别与发货人和承运人签订合同,完成代理业务,收取发货人120万元,支付承运人100万元,取得代理业务收入2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营改增”之前
1、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
贷:应付账款 1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其中应收账款120万元核算的是收取发货人的全部价款,应付账款100万元核算的是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20万元就是货运代理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收入。
2、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实行差额征税,全部营业额中可以扣减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检验检疫、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为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为5%。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发货人开具营业税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承运人收取营业税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20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税填入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第2行“营业成本”为零。
(二)“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
借:应收账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9
(2)支付运费(假设100万元中有80万元取得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93
贷:应付账款 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1.13
贷:应付账款 20
其中113.21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收入,90.94(72.07+18.87)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成本,差额22.27万元就是出口货代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利润。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营改增”之后货运代理业仍实行差额征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抵减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113.21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94.37万代理业务成本填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出口货代公司“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一)应税扣除项目多
出口货代公司在营业税中实行差额征税,“营改增”之后继续实行差额征税,即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没有专用发票控制,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扩大应税扣除项目金额,而什么项目能扣除,什么项目不能扣除,国税人员并不熟悉。
1、扣除项目范围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人员在对一些海运出口货代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还包括了检验检疫费、保险费等不在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列举之内的费用,而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的列举并没有“等”。企业解释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地税局是允许的,导致国税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超范围扣除。
另外,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有的出口货代公司对政策不熟悉,将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一并在销售额中扣除。
2、支付境外费用真实性
由于出口货代公司的很多运输费用是支付给外国运输企业,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包括大量境外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难以判断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出口货代公司有大量非英文合同、发票,税务人员识别困难,形式发票是否真实、境外业务是否真实、支付境外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行为也难以查证。因此如何判断支付境外费用的真实性是税收检查的难点。建议税务机关可对可疑的大额支付进行情报交换。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是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随着“营改增”范围扩大至全国,出口货代公司虚开的可能性也在加大。以前增值税企业都是货物企业,传统应对虚开的手段是票、款、物三结合,而货物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货物的流转很可能就涉及虚开,但现在出口货代公司恰恰没有货物,导致链条断裂,查找虚开行为困难。而且目前各地政府对“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实施财政补贴,这便增加了企业虚开的“动力”。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营改增”后应对虚开的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总结劳务企业虚开的应对方法,以加强税收检查力度。
“营改增”后,出口货代公司适用6%税率,运输企业适用11%税率,因此可以说出口货代公司销项小进项大,税负大幅下降。但由于全国尚未全面实行“营改增”,大量运输企业处于非试点地区,因此“找票”抵扣就成为出口货代公司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应对大额的抵扣发票进行核查,防止出口货代公司与运输企业勾结,切断其利益链。
作者:马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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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关于“扣除收入”的特殊核算 用友T3用友通关于“扣除收入”的特殊核算
业务: 供应商小王送100斤高粱(1元/斤总共100元)到A公司,A公司库管验收货物后,按照惯例扣除10元,也就是说实际和小王结算的金额是90,入库的金额照样是100元,扣除的10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此笔入库单生成的凭证应该是: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小王 90 其他业务收入 10 (3)蓝字采购入库单上不能直接负数,所以在采购发票上录入(4)采购发票通过选择采购入库单自动生成,生成后再在单据体增加一行记录,存货选择”扣除收入“,数量为0,金额为-10 采购发票生成的凭证为:借:原材料 100 其他业务收入 -10 贷:应付账款–小王 90 然后再手工将记账凭证改为: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小王 90 其他业务收入 10 。处理:(1)增加虚拟存货,名称就叫“扣除收入” (2)在核算–科目设置–供应商往来科目–产品科目设置里把“扣除收入”存货的采购科目设置为“其他业务收入” (3)采购入库单100元正常,生成采购发票也是100元,然后再增加一张红字的普通发票。这样结算的话,只要把采购入库单和蓝字采购入库单结算即可。因为“扣款收入”存货是“费用”属性,也不会形成在途货物。这样:采购入库单制单:借:原材料100 贷:物资采购 100 采购发票制单中把这两张发票都选中,制单:借:其他业务收入-10 物资采购 100 贷:应付账款 90。 把这张凭证手工修改为 借:物资采购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应付账款 90 (修改:在其他业务收入行,按空格再按减号就可以)。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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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问题号: | 9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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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调拨单 |
适用产品: | U851A—-存货核算 |
问题名称: | 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
问题现象: | 2005年6月调拨单记帐后,发现其他出入库单金额不一致! 1、恢复记帐,并重新记帐(先记采购入库单,再记调拨单),对于无入库金额的单据,将金额全部输入0,记完后,还是有不平的记录! 2、还有就是用户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调拨单来管理的,会出现某一存货在一仓库中上没有发生业务,这个月有调入,但是又马上调出,这个时候特殊记帐是取不到单价,手工输入后,也经常会造成调入和调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
问题原因: | 1、因为调拨入库单记账时,去找对应调拨出库单的金额,而在存货明细账ia_subsidiary中有调整单的id与调拨出库单的id是一致的,导致入库单记账取出库金额时,将第一行的调整单的金额作为了调拨入库单的金额,使得调拨入库单金额不正确,还出现了单价为负的情况 2、由于库存选择了调拨单自动带出单价,则在做调拨单时,如果存货总账没有当月的结存成本,则自动带出单价为0,导致调拨入库单和调拨出库单上的单价为0,而特殊单据记账时,由于调拨出库单记账时认为其单据上有实际单价为0,则以0为单价记账,而后调拨入库单记账时,认为其单据上的0为没有取到对应出库单据成本,需要手工输入单价,所以手工输入调拨入库单单价后,会造成调拨出库单的0和调拨入库单上手输的单价不一致。 |
解决方案: | 1、已经有补丁USIAAcc.dll 2、建议您库存不选择调拨单自动单出单价,则调拨单上单价为空,存货记账时就会根据计价方式取单价;或者库存选择自动带出单价,然后在存货进行特殊单据记账时,选择“出库单上系统已经填写的金额记账时重新计算”,则特殊单据记账时,会先将单据上的金额清空,然后根据计价方式取单价;或者库存选择自动带出单价,而当带出单价为0时,如果想要调拨出库单和调拨入库单按照0为实际单价来记账,则使用特殊单据也没有什么意义,请使用正常单据记账,则会按照单据上录入的单价(包括0)来记账 |
补丁编号: | U851A 存货核算最新补丁(全)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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