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单据打印的时候,表头“销售单”三个字每页都出现,能不能只是第一页出现,后边不出现呢?
2015-1-31 0:0:0 用友T1小编销售单据打印的时候,表头“销售单”三个字每页都出现,能不能只是第一页出现,后边不出现呢?
销售单据打印的时候,表头“销售单”三个字每页都出现,能不能只是第一页出现,后边不出现呢?问题模块: 总账
关键字:打印位置
问题版本:用友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
原因分析: 由于页标头是每页都要显示,而标题只是第一页显示,其他页不显示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我们把“销售单”这行设置成标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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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 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差额征 收。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成为企业规避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避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方法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避税方法。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 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 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造成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 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 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方法,或者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避税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 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的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风险。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 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方法。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营业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营业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旦被稽查,往往敷衍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劳务派遣行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 2、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应注意程序合法。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注意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规范开具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替换office文档的半角引号 快速替换office文档的半角引号
很多时候,Word2007文档中的引号用法很不规范,全角、半角毫无章法,即便是用“替换”命令,也只能统一替换为左引号或者右引号,有时候连文档中原有的全角引号也变成了半角;但如果纯粹依靠手工修改的话,工作量太大.
第1步:单击左上角的“Microsoft Office按钮”,选择“Word选项”,切换到“校对”选项卡,单击右侧的“自动更正选项”按钮,在打开的对话框中切换到“自动套用格式”选项卡,如图1所示,在这里清除“直引号替换为弯引号”复选框,最后单击“确定”按钮。
第2步:按下“Ctrl+H”组合键,打开“查找和替换→替换”对话框,单击“更多”按钮切换到高级替换模式,勾选“使用通配符”复选框。在“查找内容”框中键入“"(*)"”,“替换为”则键入““1””,单击“全部替换”按钮。
第3步:完成上述替换步骤之后,Word2007文档中的所有直引号已经都变成了双引号,但这些双引号是一种名为“Times New Roman”的英文字体,现在只要选中全文,然后将其设置为“宋体”就可以了。
用友t6年度结转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T+11.60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进去,打开各种单据都不行,都是图片的效果,是什么问题呢? T+11.60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进去,打开各种单据都不行,都是图片的效果,是什么问题呢?
需要更新IE补丁
kb2416400 download result 下载地址
http://www.microsoft.com/zh-cn ... te%3D
参阅以下网页
关于IE8报错网页要刷新几次才能打开的解决方法 (kb927917 补丁)
http://www.phpwind.net/read/1620261
win7 32位 IE8 kb2416400补丁
http://www.microsoft.com/zh-cn ... D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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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单生成销货单,有两个出库单在生单时提示可为空的对象必须具有一个值,是怎么回事? 出库单生成销货单,有两个出库单在生单时提示可为空的对象必须具有一个值,是怎么回事?[]
您好,请查看一下是不有一列没有填写@畅捷服务卢儒佳:都填写了,不然销售出库单也没法保存吧?@服务联盟济南站罗静:您好,请让您的经销商跟踪一下数据看一下。
用友总账子系统日常业务处理 用友总账子系统日常业务处理
初始化设置完成后,可以开始进行日常账务处理了。日常业务包括填制凭证、修改凭证。审核凭证、凭证汇总、记账等。
一、填制凭证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是总账系统的唯一数据源,填制凭证也是最基础和频繁的工作。计算机处理账务后,电子账簿的准确与完整依赖于记账凭证,因而要确保记账凭证输入的准确完整。在实际工作中,可直接在计算机上根据审核无误准予报销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即前台处理),也可以先由人工制单而后集中输入(即后台处理)。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业务量不多、基础较好和使用网络版的企业可采用前台处理方式,而在第一年使用或人机并行阶段,则比较适合采用后台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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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业务盘点业务
库存管理系统中提供了盘点单用来定期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盘点。
•存货盘点报告表,是证明企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据以调整存货实存数的书面凭证,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即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本功能提供两种盘点方法:按仓库盘点,按批次盘点,还可对各仓库或批次中的全部或部分存货进行盘点,盘盈、盘亏的结果可自动生成出入库单。
•现列举一盘点业务
业务内容: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咋处理?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咋处理? 某地税局稽查局在最近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因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情况,上对扣缴义务人和相款的处理有哪些规定?笔者根据分析如下,提示人关注相关风险。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处罚规定 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指扣缴义务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而没有依照法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等向纳税人代扣或者代收的行为,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因此应对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 限期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综上所述,由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未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外,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务机关一方面直接向纳税人追缴,另一方面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 ●滞纳金 对扣缴义务人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除明确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外,没有明确要求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是因纳税人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者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收税款时,不应向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同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也没有滞留在扣缴义务人手中,因此,也不应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责任 ●处罚规定 责令限期缴纳或采取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付给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代扣、代收税款是国家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行使扣缴税款权力的行为,因此,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情形,必须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将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 ●滞纳金 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对纳税人未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由于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导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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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转年度帐提示错误 应收应付转年度帐提示错误
问题号: | 11451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年度结转 |
适用产品: | U852–系统服务–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应付转年度帐提示错误 |
问题现象: | 1、结转到应收提示:结转发票时失败,原因为[第一行:‘,’附近由语法错误。] 2、供应链结转库存时提示“结转现存量相关数据失败”我把2005年现存量表中记录清除掉结转成功,但是在2006年重新整理现存量没有数据。在3、打印预览总账模块的明细账的时候,例如:科目为410501的7月份记录时,预览的内容显示为包含5月份的内容.恳请集团同仁尽快解决!衷心感谢! |
问题原因: | 1、结转到应收模块时,提示第一行:‘,’附近由语法错误,是由于ap_detail表中有非法字符造成; 2、由于您发过来的数据是已经年结后的数据,并且修改过accinformation表中库存模块的启用日期,造成库存期初可以重新‘取数’。但是整理2006年的现存量,需要将库存期初数据进行审核才可以。由于没有审核,因此整理现存量没有数据。 3、对于“打印预览总账模块的明细账的时候,例如:科目为410501的7月份记录时,预览的内容显示为包含5月份的内容”问题,经过查看并没有您所的问题现象。 |
解决方案: | 1、结转应收应付模块前,请在查询分析器中,选择2005年后,执行脚本替换非法字符 2、请将库存期初进行批审,再整理现存量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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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疑点 再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疑点 我在9月26日写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蠡测》一文(网址见文末所附),是对当时还没有出台的财税[2014]75号文件的几点预测,不幸的是大部分被言重了。笔者将再次管窥蠡测、不揣浅陋,结合经验谈谈这个文件中的疑点。 一、这个文件在叙述上增加了理解记忆的难度。 通常来讲,写文章做作文,都是先谈一般的,再谈特殊的,这样就很好理解了,记起来也方便。可是75号文件劈头就说六大行业如何处理,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如何处理,然后才说所有行业如何处理,乍一看还一头雾水呢,很容易就记错了。 我们把文件的第二条和第一条对调,简单的重新梳理一下这个加速折旧的规定: 所有行业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满足两条要求,即“专用”和“用于研发”,100万以内的,一次进成本费用,100万以上的,加速折旧。 这是一般的、肯定的情况,接下来就是特殊的、否定的情况。 对于六大行业,就可以“颠覆”这两个要求(当然也适用这些要求),如果“不是用于研发的”,也可以加速折旧,但没有100万以内的情况了,如果“不是专用的”研发仪器设备,而是通用的或者共用的,那就只有六大行业中的小微行业,才完全适用前述规定。 您看,我们来个田忌赛马,调换一下表述顺序,就清晰了就纲举目张了。 二、这个文件在时间上,仍然模糊 文件对仪器设备的时间要求,做了双重标准,但仍不明确。一个是必须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个是“新购进”的。 我们要强调的是,“新购进”和“购进”不是一回事,因为不管撰写者是什么想法,我们首先认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每一个字都有用,否则就是废词废话废字,所以研究者必须字斟句酌,搞清含义。 这个文件的积极意义一个是促进企业固定资产重置更新,增加、提高技术,一个就是为企业节约必要生产资金,这样来讲,一般意义的理解,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就符合时间要求了,网上分析文章大多也是这么认为的。 笔者的异议就在于,如果这样理解文件,那这个“新”字还有什么用呢?那不就是直接说“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吗?还“新购进”的干嘛? “新购进”就是“新买的”,如果2014年4月买一件衣服,你穿到现在,10月31日,我问你这衣服啥时间买的,您会告诉我“这是新买的”吗? 所以笔者认为,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之间购买的,已经提折旧、已经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不适用这个文件,如果这个期间购进的,但由于没有发票或者由于需要建造挂在在建工程中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没有入账提折旧的,因为东西还是“新”的,所以可以适用文件。 我这样理解文字似乎狭隘了,但我只是提出来,如果我理解偏差了,也就证明了这个“新”字多余到惹了不小的麻烦的程度了。 三、5000元以内的,不分新旧 文件第三条明确了一种固定资产,就是5000元以内的,所有行业,只要是“持有的”,没说是不是新购进的,都可以一次进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只要这个资产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就行,不管做没做账、使没使用,虽然这一条连“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都没讲,但文件明确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那以前的旧资产自然应该不适用的。 笔者就是从这一条的“持有的”看出“新购进”的“新”字是有含义的。 四、时间上“新”,但资产不见得“新” 文件只提到“新购进”,并没有提资产是新资产,所以购入旧资产,也应该适用这个文件。那么,企业采购旧的固定资产,或者用旧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旧的非货币性资产,也应该适用这个文件规定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处置旧资产,都要缴纳,其中只有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购买方才能抵扣进项的,但加速折旧却节省了生产资金。 五、仪器设备的“专用”与“共用”或“通用”的判定缺乏标准 文件强调了仪器设备的用途,研发与生产“通用”的,适用什么政策,只能“专用”的适用什么税收政策,很多仪器设备都是既可以专用又可以共用的,既然不能细分,那很大程度上就依靠企业的职业判断了。 六、如何处理 这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定保持一致、还是会计上按既定原则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做调整。这是两种处理方法,各有利弊。 首先,肯定不愿意与税法保持一致,因为加速折旧会减少企业利润。 其次,财务人员大多不愿做纳税调整,因为麻烦。 再次,虽然税法有规定,加速折旧的可以做纳税调减,但很多地方机关就是不愿承认这个规定,迫使企业不得不做会计处理。 企业应该根据这几种情况,自行决定。我这里只想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税法文件事实上允许了企业对2014年1月2日至10月30日间购进的已做会计处理的固定资产做出会计调整和税法调整,企业的会计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呢? 笔者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 因为虽然明确了折旧年限、方法、残值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但那也是有原因的,就是变更以后会更好更准确,或者以前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者不合乎时宜或现在情况的,而我们所做的变更显然是为了迎合这个税法文件的,这个税法文件是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可以看成是半个会计政策吧,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应该考虑变更对期初数的影响的。 七、加速折旧的方法 文件强调了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四种,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在中还有很多种,用友中就有两种。税法所说的,应该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所以简单的判断,就是考试和会计师职称考试中规定的是哪种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文件所规定的就是哪种方法。 2014年10月31日写讫于单位 相关链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蠡测 吉林虹桥税务师事务所 李宝 2014年9月24日,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而且可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从而间接提高研发技术,甚至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出台文件做细节性规定,笔者这里以管窥天、以蠡测海,提出一些观点,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提醒财税人员需要注意一些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一个是以待评估一下我们财税人的预测感知能力,以提高我们财税人对政策的把握程度。这也是对涉及这个政策的即将出台的文件(以下简称“新文件”)的预测。 一、该政策的大致内容 以下内容,假设媒体所载文字无瑕疵,准确无异议。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 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 强的产品。 二、该政策需要注意的几点解读 1、对于所有行业都适用的规定是: 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超过5000的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其他资产,比如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会计上该摊销的,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摊销。 另外,从目前说明来看,没说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所以,如果新文件有这样的时间性说明,应该可以把2014年上半年 已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及计提的折旧冲回,重新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没有,则已做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是不能再进行调整的,除非新文件明确是否允许企业在 会计上或者税法上做出追溯调整。 ⑵、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在100万以内的,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否属于研发设备,是专用设备,还是可以同时用于非研发的通用设备,如果属于混用设备,是否允许享受政策规定的内容;另一个是要注意设备是独立操作独立确认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组。 很多的研发设备可能同时就是生产设备,既可用于研发,又可用于生产,甚至有些设备根本就是生产设备,临时转入了研发项目而已,那这些设备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设备,需要职业判断,相信即将出台的新文件不会对此有过细的规定。 有些资产可能单价非常低,但有可能是企业一揽子购进,并且只有组成资产组,才能正常运转,单独的某个机器不会创造价值,但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确认为固定资 产,这种情况下,按单独固定资产算,全都可以一个个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作为一整个资产组,就只能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了。 2、对部分明确规定的行业才能适用的是: 固定资产折旧,按60%缩短折旧年限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二者可任选其一。 该政策只能适用于新文件规定的行业。将来有可能会扩大到其他行业,从目前说明上看,主要是适用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 60%缩短年限中的这个“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税法年限,而不是实际的会计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仍然要做纳税调整的。 3、固定资产的类型 对于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没有规定型,可以是设备,也可以是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器具工具,甚至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下购置的也应该算),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只能是仪器、设备等,不能是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三、新文件的财税性质 目前还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单独的税法规定,还是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会计处理也同时规定。 如果文件要求会计上也一并按规定处理,则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做追溯调整,如果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只要满足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则应该允许做追溯调整。 如果文件只是一个税法文件,则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做出会计处理或追溯调整。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缩短60%税法年限计算税法折旧,然后将会计上少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除非文件明确是否需要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是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做纳税调减的。因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法》和有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普遍的解读都把这条规定解读成会计折旧计算没有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所以,如果新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无论税法上还是会计上),则最好做出会计处理,或者提前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明确折旧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问题。本文将以此假设设计例题进行解读。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这是有点技术含量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选择60%缩短折旧年限,则最低税法折旧年限如下: 研发设备最低税法年限:6年;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最低税法年限:房屋建筑物,12年,机器设备,6年,运输工具2.4年,电子设备,1.8年,器具工具,3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6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8年。 如果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需要注意: 1、最好不使用Excel中的双倍余额递减函数。 Excel中有DDB函数和VDB函数,都是一种递减函数,但两种函数都很难做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作出修正和弥补的,因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假设折旧额逐年递减的,所以可能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但Excel中的函数确是逐年逐月甚至可以逐时逐秒递减的,这不符合会计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税法中的规定。 2、采用用友等财务软件的企业,需要注意正确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比如,用友U8软件,提供了双倍余额递减法(一)和(二)两套公式,只有一套是目前 会计处理公认奉行的(即折旧的最后两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所以企业在决定采用前,可先向软件的售后服务单位了解情况,以便正确使用公式。 五、会计调整的性质 假如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上对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或者明确可以追溯调整,那么,对于2014年即行调整的企业,可能并无多大差异,但对2015年及以后年度才开始调整的企业,则需要考虑这种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以往的观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但是,我们认为,新文件下的这种变更,如果是因为新文件明确要求可以进行的会计 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如果新文件没有明确,按照我们前面论述的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不承认折旧可以纳税调减的情况下所做的会计变更和会计处理,其实还 是会计政策变更(虽然这时的新文件不是会计文件)。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估计上没有错误,本不需变更,只不过是为了迎合新的文件规定才做的被迫变更。 六、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4年1月5日购入一台研发专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当日即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会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10万元. 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提取盈余公积。 假设新文件没有规定会计上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但规定该文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不允许对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 要求:如果在新文件下发后,该公司决定该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分为两种情况,即2014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和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决定,要求分别作出会计处理。除特别说明外,新文件内容同上。 解析:因为无论采用直线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不超出税法规定范围,所计提折旧额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需考虑该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但由于企业 这种变更,并不是因为先前会计估计不足,而是因为当地税务部门不允许对折旧差异做纳税调减,为了享受政策,被迫做出的会计方法改变的决定,所以应 该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而不是会计估计变更。另外,当月新增的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0=82.5万元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0=166.67万元 补提折旧金额=166.67-82.5=84.17万元。 借:研发支出 84.17 贷:累计折旧 84.17 2014年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1=90.75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3=24.75万元 直线法合计计提折旧额=90.75+24.75=115.5万元 2014年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183.33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000-183.33-1000×2/10÷12×1)×2/10÷12×2=16.67+26.67=43.3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合计计提折旧额=183.33+43.34=226.67万元 2015年会计补提折旧额=43.34-24.75=18.59万元 借:研发支出 18.59 贷:累计折旧 18.59 2014年会计补提折旧额=183.33-90.75=92.58万元 借:利润分配 92.58 贷:累计折旧 92.58 借:盈余公积 9.258 贷:利润分配 9.25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对企业有重大意义的政策,新文件出台得越晚,某些准备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的企业,由于不清楚新文件将做何种规定,所以可能越是处于观望状态或者推迟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所以,大家都期盼新文件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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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5626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A | 关 键 字: | 内存溢出“6” |
问题名称: | 有一台工作站查询单据列表时报内存溢出“6”,重装软件后还报同样错误 | ||
问题现象: | 有一台工作站查询单据列表时报内存溢出“6”,重装软件后还报同样错误。在此工作站上查询销售系统的所有单据列表都报同样错误,而在其他工作站查询则正常。 | ||
原因分析: | 查询的页面大小设置得太大了。 | ||
解决方案: | 打开注册表,修改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VB and VBA Programe Settings\xsglSQL\pagesize\下的pagesize项目的值为一个较小的值如500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 在将固定资产结转至2004年度时,提示年转失败,不能年转,升级U8SQL2000时,提示异常错误13,然后升级失败用友U8 在将固定资产结转至2004年度时,提示年转失败,不能年转,升级U8/SQL2000时,提示异常错误"13",然后升级失败
问题原因:数据错误解决方法:增减方式表fa_origins的字段对应入账科目ssubjectnum有一个科目编码19102,这个科目在科目表code里没有,改为191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数据错误解决方法:增减方式表fa_origins的字段对应入账科目ssubjectnum有一个科目编码19102,这个科目在科目表code里没有,改为191就可以了
以案解析: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以案解析: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纪念“148”君(应税所得与亏损的相互弥补PK应税亏损与免税所得的相互弥补)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148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二、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案例3: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费建设,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三、A107011股息红利表,“减资、撤资的设计”似乎有误? 案例4:假设2012年A公司1000万元,占M公司40%股份,其中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14年,A公司减资2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0%,分回减资资产900万元,减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按照填报说明:第3列投资成本:1000万元;第4列投资比例:400万元;第10列:减资撤资分回的资产:900万元;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表说明: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20%;12列“收回的投资成本”(填表说明3*11)1000万*20%=200(万),填到这里,已经看出来明显错误了,收回的投资成本显然应当是500万,而不是200万。问题出在哪里呢?我看只有修改11列的填报说明,改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比例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比例”,如果这样修改,则3*11=500万,填报才能正确。 案例5:A公司投资M公司,占被投资企业50%的投资比例,M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虽然投资占50%的股权比例,但是享有80%的分红权。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1000万元,其中A公司分得800万元。 按照:A107011股息红利表第6行“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呜呼,按照这个口径是否说明A公司分得的800万利润,只有按照持股比例的500万元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呢?这本来是个争议问题,难道用申报表填表说明的方式就此明确了政策口径么? 课件时,抓紧时间问了问报表的设计者,问:这一行的填报说明是否在总局层面有过慎重研究,这样写就是明确口径呢?答:没有研究。那么这样写的意图是什么呢?答:本人觉得多出来的300万元利润就是要征税的。 听到这个回答,收获是至少这个问题在总局层面上未认真研究,就此明确口径,至于填表说明,亲爱的,前面不是错了好几处了么,不在乎多一个地方。张伟的观点是“约定分红”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否则多出来的300万元将永远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其他股东么有分到,自然不能享受待遇,而A公司又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不就是剥夺了人家这300万元的免税待遇了么?况且,《法实施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也没有规定说必须按照投资比例分红呢? 当然有的看官说了,这可能导致企业少缴,例如对个人股东少分红,对企业股东多分红。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同一控制人的情形下,否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会出现避税的可能性,您认准了反避税即可啊,大可不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和《公司法》对着干,一人生病,全国人吃药。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倒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下一步,总局是否会坚持填表说明口径呢?拭目以待,无论如何,明确的不合理政策,也优于混沌打架的政策不确定性。 四、视同销售与公益性捐赠表的衔接问题仍未解决 案例6:A公司通过教育局捐赠电脑100台给希望小学,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1000万元。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97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缴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17万 则视同销售表调增应纳税所得20万元。然而在A105070捐赠支出明细表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97万元,第3列税收扣除限额填报10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填表说明:本行按照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即只能填写97万元。而企业在对捐赠电脑做视同销售后,显然税收上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应当为117万元才对,这种处理堵死了捐赠支税调减之路。类似的还有用自己的商品做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君不见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一栏,也将纳税调减做封闭处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老办法,填表抓瞎,纳税调整表找“其他”!只能在纳税调整表29行“其他”这一行来解决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填报 2008版本申报表因为无法实现未完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政策设计,备受诟病,其中北京国地税的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解决方案最为奇葩,不过也是无奈之举!之所以2008版本申报表解决不了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始作俑者就是填表说明明确附表1第1行就是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附表1第1行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没有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什么事儿。而且在申报系统中的校验码更使得地产企业只能采取变通填列的方式。 2014版本申报表对此的涉及颇为巧妙,首先取消而来08版本申报表对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绝对化的填报说明,对三项费用在纳税调整表A105000中采取开放性态度。其次,现在您知道为什么视同销售与房地产项目要做一张明细表A105010了吧?答案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视同销售收入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因此,当基础信息表,所述行业代码填报7010(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校验值就会变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第23行销售未完工销售收入-第27行销售未完工收入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房地产企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问题在2014版申报表中,完美解决! 六、收入口径问题 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收入要求占到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总收入的概念是神马呢?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呢?实践中颇多争议,A107041表格高新技术明细表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填表说明规定,本行的填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收入总额概念,呜呼,这是最严厉的口径,高新企业们请注意了,您今年要是有了大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多半您的高新优惠当年就不能享受了,切记切结,事到临头要想法,不能被动挨打呀!解决办法?你懂得。 七、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费用填报有技巧 案例7:境外分支机构应分摊共同费用100万元,而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主表第14行将境外所得1000万元做减项处理,将境外所得在主表29、20行单独计算,境内所得税和境外所得税,各走各的阳关道,分别计算互不干扰,但是由境内负担的共同费用,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了,而这笔费用显然不能配比到境内所得中去,怎样对此做技术性处理呢? 2014版本申报表采取了在A105000表第28行“境外分摊的共同支出”调增100万元,彻底剔除境外因素,但是请别忘记,在境内所得中调增,不等于这笔费用不能扣除,在计算境外所得时,一定要再减去100万元的共同费用才行,切记切记! 八、关于税收优叠加享受的解决(A107040第28行) 案例8: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应税所得为3000万元,另有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 分析:M公司当年利润为37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免税,填报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4行,减免所得500万元,同时35行填报100万元,最终该公司应纳岁所得额为3100万元,由于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术优惠金额需要填报3100万*10%=310(万元),但是如果这样填报,就出问题了,因为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按照上述填报就是将100万元的减半征收按照15%的税率减半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采取了专门一行将多享受的优惠金额反向加回来的办法来实现。即:该公司200万元减半征收,应该按照25%减半征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按照15%减半征收只缴纳15万元,两者相差10万元,在这里要加回来。该公司最终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310万减去10万元,等于300万元。 类似的还有,高新+软件等凡是有减半征收的项目,例外情形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九、“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 2014版本的申报表就是“财税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调整”泾渭分明,分别列报,来一个案例! 案例9: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并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M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A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调整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8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得320万元股息红利,该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收入条件。A公司做账: 借:应收股利 3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万 2013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400万元。这种填报说明,这里是纯粹的财税差异,与税收优惠无关。 2014年填报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第6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320,第3列纳税调整填报(3=2-1)320万元。即财税差异调整导致调增320万元。同时需要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6列填报纳税调减320万元,这里属于税收优惠的填报。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说了,搞神马?调增320万,又调减320万,老人家说过,别折腾了!可这种填报方式正是2014版本申报表的特色所在,财务差异调整与税收优惠的调整截然分开,分别填报,笔者对这种设计方式表示赞赏,按照规程操作不容易出错。记住,您老人家可以两张表都不填写,最后缴税也没有少,可千万别只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您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偷税! 类似的还有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其实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也有类似的设计,将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调增,同时将等额的递延收益转换的营业外收入调减,其效果等于不调整,但是这种填报方式,体现了严谨的调整理念。 十、政府补助的填报最为折腾! 政府补助可能需要填报三张表格,可谓兴师动众!分别为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 案例10:M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会计上也作为了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既然没有差异,理都不要理,根本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11:M公司2014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做账: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企业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第10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结论: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均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填报。 案例12: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4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400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 借:递延收益 4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0万 由于企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需要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4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结: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但是表格仍然采取了严谨的调整方式。 案例13:M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递延收益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此时除了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外,还需要填报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首先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第5行4列填报100万元,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累计折旧的挑战则要到A105080(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中,要剔除1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的目的。即:调减在5040表,调增在5080表。 十一、纳税调整表的新成员:A105000表第6行“交易性金产初始投资调整” 案例14:M公司购买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共花费100万元,并支付交易税费3000元,则企业做账: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借:投资收益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会计将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费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零3000元,即:税法不认可交易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因此应当做纳税调增,君不见第6行只开放了纳税调增么?这里只有纳税调增,至于3000元的纳税调减,处置时自然会实现,不过那需要在A10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填报了!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双向调整的纳税调减终于找到了座次!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特地开放了纳税调减项目,还记得08版申报表附表3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封闭了纳税调减,导致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案例15:A公司借款给关联企业M公司款项,未收取利息,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税率差,因此导致了税款的实质性减少,机关实施了反避税调整,决定A公司调增所得额3000万元,M公司对应增加3000万元利息费用。 在2008版申报表中,由于附表3第53行,只能调增不能调减,导致A公司填报很顺利,而M公司对应调整时却找不到对应行次,而2014版本申报表则可以舒舒服服的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列做纳税调减,一个字: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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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如何初始化设置 系统如何初始化设置
问题号: | 27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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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C系列 |
软件版本: | 1081-网上记账 |
软件模块: | 9983-基础设置 |
问题名称: | 系统如何初始化设置 |
问题现象: | 在线网上记账平台,第一次登陆系统时,如何对系统进行初始化设置? |
问题原因: | “基础设置导航页”中即可进行初始化操作。 |
关键字: | 初始化设置 |
解决方案: | <P>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可以选择“基础设置”–“基础设置导航页”,导航页中列出了所有初始化操作所需要的相关设置。</P>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