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平台——优惠平台筹划方法
2016-4-13 0:0:0 用友T1小编优惠平台——优惠平台筹划方法
优惠平台——优惠平台筹划方法1.直接利用筹划法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给予在这些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总体的经济目标,属于阳光下的政策,因而纳税可以光明正大地加以利用,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如果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觉得转向经营该优惠行业可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则可以直接转向该行业,这种决策属于投资筹划的范畴。比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临界点筹划法
产品的价格与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成正比;产品的产量与生产厂商获取的利润也并不成正比。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值,企业获利最大呢,这就涉及到临界点问题。
企业或个人在利用临界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一方面应通过比较各种筹划方法所带来的税收负担的轻重,确定是否使用这种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较企业的产量、价格和成本,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
由于同时存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经营中存在着大量的节税临界点及相应的方法。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给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有同一流转额缴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因而也有一个节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联营、合营、信托等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点节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3.人的流动筹划法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而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方面的筹划。
从国际大的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大相径庭,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税率差异、税基差异、纳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上的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当然我们所说的优惠平台主要不是指的这一块,而是指国内的地区差别税收政策。
从国内而言,由于我国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快速发展,给予了这些地区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现在经常说到的大西北地区等。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这些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前一种筹划实际不需要将企业全部搬过去,而只需注册便可,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流动,实际可能部分流动,也可能根本就不流动。而后一种流动则是实实在在的流动,全部或部分生产和经营活动被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挂靠筹划法
企业或个人如果不经筹划便在税收优惠之列,可以享受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优待,那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简单。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很多条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但却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在这些时候,纳税人要想成为其中的一员,以减轻自己的外在成本,应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认为,可以采用挂靠筹划法。
挂靠筹划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挂靠筹划方法很多,比如挂靠新产品筹划,本来不一定是新产品,但经过某些部门的批准,被冠以新产品的帽子,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优惠。再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挂靠筹划法的策划相当重要,其首要的一点就是争取获得某些旗号,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任何筹划都是没有意义的,都不能为企业或个人带来任何实际收益。故而,这种筹划弹性空间很大。有些企业或个人与现行优惠规定表面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但经过某些策划安排,居然也能享受优惠。因而这种筹划经常打的是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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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 有关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 在实践中存在的拍卖字画的处理,涉及到、的处理。本文主要就拍卖字画涉及的法律依据、增值税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拍卖字画的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造的字画,由于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拍卖画家字画适用税目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何定义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为何单独对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可见,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拍卖,会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一种所得,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画家的字画,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字画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字画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的字画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字画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如,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1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1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1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还是101000元,而不是951000元。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首先,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 一是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二是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费; 三是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四是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其中有关拍卖费(佣金)的多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501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2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510000-21000-21000-140-60)×20%=91160(元)。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其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缴个人所得税=(501000-21000)×20%=91600(元)。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第一,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的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 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字画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1800(元)。 第二,视为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幅明朝时期字画,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幅拍卖字画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1000(元)。 5、拍卖字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规定,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三、拍卖字画个税计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为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例如,李先生2012年以2001000元购得一幅字画,如今这幅字画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照增值部分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1000-2001000)×(1-10%)×20%=541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1000×3%=15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000元(541000-151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幅字画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1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幅字画只要能够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501000×3%=161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501000-5001000)×(1-10%)×20%=91000(元),可以节税71500元(16150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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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1如何修改商品的计价方式用友T1:如何修改商品的计价方式
(1)只有没有被使用过的商品档案才可以修改计价方式(无单据记录,无库存记录)。
(2)如果有记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系统重建功能,清除相关记录后修改
(3)要注意系统配置中是否设置统一成本计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