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6-5-15 0:0:0 用友T1小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解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解读日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为使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此项工作,深圳市地税局已于7月24日和7月25日分别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的重要版位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为进一步使广大纳税人更深入了解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实施,本版就纳税人关心的事项通过问答的形式进行详细报道,敬请关注。
●一、为什么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简称换证)?
答: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管理的一种需要。
●二、本次换证是在什么背景下进行的?
答:是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本次换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是为了完善税收户籍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换证和以前相比有何不同?
答:本次换证和以前相比变化较大,主要是启用了新版的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在证件种类方面,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证;在内容方面,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在报送资料方面,特别增加了房产、土地、车船等信息。
●五、本次市地税局换证的对象是什么?
答:所有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新办税务登记。
●六、哪一类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答: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但已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也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有几类?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类。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是: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是: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八、新的《税务登记表》有什么变化?
答:2006年7月30日前,我局只使用一种《税务登记表》,适用所有纳税人。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局将使用三种新的《税务登记表》,分别适用单位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九、本次换证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由于换证的纳税人较多,为合理安排换证的时间,减轻我局的换证压力,避免造成换证混乱,我局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换证时间。具体如下:
单位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在今年8月和9月进行换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证、纳税人换发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在10月和11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11月份进行。
●十、纳税人怎样办理换证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换证的程序如下:
(一)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填写新版的《税务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二)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十一、纳税人换证应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一)单位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
《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十二、纳税人有税务登记变更内容的,应该怎样办理换证手续?
答:对于有税务登记变更内容,而尚未变更的情况,纳税人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的规定先办理变更手续。如属登记窗口能直接办理变更的可与换证同时办理;如涉及需区局(稽查局)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应前往相应的区局(稽查局)补办有关手续,再进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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