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们公司8月份才办理下来的一般纳税人,马上十月要申报纳税,是月报,但是第三季度完了, 还要做季报吗?申报纳税又怎么申报呢
2017-7-1 0:0:0 用友T1小编请问一下,我们公司8月份才办理下来的一般纳税人,马上十月要申报纳税,是月报,但是第三季度完了, 还要做季报吗?申报纳税又怎么申报呢
请问一下,我们公司8月份才办理下来的一般纳税人,马上十月要申报纳税,是月报,但是第三季度完了, 还要做季报吗?申报纳税又怎么申报呢[]要季度申报所得税@乖乖屁:月报呢?需要申报那些报表啊?谢谢!@上帝de宠儿:国税申报增值税,月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
季报:比月报多一份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是月报呀亲,季度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倪玲1457921978:好的,谢谢@曹倩:恩恩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金牛区有哪些办理工商注册和财务的公司啊?2017-11-16 0:0:0
- 金税卡如何购买发票,如何抄报税?2017-11-16 0:0:0
- 金税盘只能开发票还是还可以报税啊,不是很懂 _02017-11-16 0:0:0
- 金税盘锁死了,如图,请问具体是什么原因以及怎么解决?去税务局解锁还需要带些什么材料? _02017-11-16 0:0:0
- 金蝶KIS8.0加密卡注册失败2017-11-16 0:0:0
- 重装软件显示这个问题,咋整啊2017-11-16 0:0:0
- 金碟怎么查询凭证2017-11-16 0:0:0
- 金税卡因上期没清卡被锁死,今天去税务大厅解锁,这个月还需要在网上操作抄税和清卡吗?,还是等下个月直2017-11-16 0:0:0
- 金税盘升级后丢失了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如何恢复? 说明:在三证合一后,金税盘重新发行,原来安装的2017-11-16 0:0:0
- 金蝶k3中期初录入新的增值税发票时怎么修改啊!!! _22017-11-16 0:0:0
最新信息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
- 请问,我们缴纳的税款入库到哪里了?在哪里可以看出入哪个金库了?三方协议上能看出吗?
-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
-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名字开错了,已经被我们认证了,但是客户那边作废重开了一张,重开的未认证,这种进项转出要怎么做的?直接做一张红字红冲就可以了么?
-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
- 请问,我进项一个东西含税价是62元,税负率算1.2%,进销都是17%的税钱收,卖出去我要卖多少钱才不会亏呢?有公式吗
- 请问,新版的国税季报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怎么填,取哪个数呢,谢谢
- 请问,用友建账建筑行业行业性质选哪个?
- 请问,财务做帐时后面附的合同必须是原件吗?
-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开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开专用发票 案例 某运输公司既有自有运输车辆,又有挂靠经营车辆。该公司挂靠车辆为一企业运送货物,运输合同是该公司和企业签订的,发票是由运输公司开具,且发票上的运输方和合同承运方一致,款项也支付给承运方。但机关认为,运输业务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个体运输户运输的,该公司存在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征纳双方产生争议,人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 目前,挂靠经营方式普遍,特别是在交通运输行业更为常见。挂靠经营如何开具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一直是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问题,也常常为此产生争议。 对于挂靠经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未包括挂靠)。《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挂靠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解读稿明确,对于挂靠经营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可以看出,对于开票方,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人,这样被挂靠方可以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如果以挂靠方自己名义开展业务,挂靠方为纳税人,这时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则属于虚开行为。对于受票方,不仅要做到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付款对象相一致,还要注意,纳税人必须要真实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意味着,增值税进项抵扣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执行,即必须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者相一致。否则,开票方可能被认定为是虚开专用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结论 上例中,如果挂靠人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运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运输公司为纳税人。此时,运输公司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提供运输服务,且运输合同是受票方和挂靠人签的,挂靠人为纳税人,这时发票由运输公司开具,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