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版中的核算模块,在进行期末处理的时候提示录入存货的单价,每个都得输入吗
2017-6-28 0:0:0 用友T1小编普及版中的核算模块,在进行期末处理的时候提示录入存货的单价,每个都得输入吗
普及版中的核算模块,在进行期末处理的时候提示录入存货的单价,每个都得输入吗[]入库必须录入单价,出库单价,根据计价方式计算,自动反写。您好!是的;如果是出库单,注意先记账入库单再记账出库单即可@服务社区窦佳:录出库单的时候录了单价了,进行期末处理的时候又 提示每个存货录一遍,这是怎么回事@sqtydw:仓库档案装选择的是什么计价方式?@服务社区刘明新:在进行月末处理的时候提示录入单价@服务社区窦佳:全月平均法@sqtydw:系统取不到这些出库单据的成本。查询下核算模块的明细账,这些存货结存是否为0。是否有入库?如果为0,需要手工指定成本。@服务社区窦佳:手工输入1次后以后就不用再输入了吗@sqtydw:不是一次两次的问题,如果取不到结存,就要手工输入。@服务社区窦佳:我刚才查了下明细账,是有结存的,期初当时录的有数量@sqtydw:有金额吗?您按照数学的方法加减计算下,够这一笔出库的吗?@服务社区窦佳:有金额@sqtydw:以一个存货为例,核算明细账,截图看一下。这么说有与没有,解决不了问题。@服务社区窦佳:不好意思,期初录入的时候没有单价@服务社区窦佳:如果期初没有录单价,这样的话每个月都得手工指定成本吗@sqtydw:只要出库前,有过入库,使结存金额>0,就不需要手工录入。@服务社区窦佳:好的谢谢@sqtydw:[/抱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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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必备的内账和外账全攻略(五) 会计人必备的内账和外账全攻略(五)
C、讲究技巧的意识。
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工作技巧,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一样,工作技巧也不相同,只有在日常工作多积累、多体会,才能在办理案件时运用自如。如:在遇到不配合工作的当事人时,调查人员应注意理清思路,将办案的过程仔细回顾一下,对每个细节进行回顾,找出漏洞。回过头来可能就看见出路了。
D、注重证据的意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办案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事实,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是查办案件的关键,也是对取证提出的要求。因此,在查办案件中,应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合法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应能充分证明调查的有关问题,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时刻想着自己查办的案件是否经得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否依据准确、证据充分。针对不同的案件,如何取证肯定不同,每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开阔办案视野和思路,在如何取证方面下功夫,并根据自己查办案件的具体变化,不断转换思路,准确抓住时机,取得有利证据。同时在查办案件时既要重视对客观证据得收集,也要重视对主观证据的收集。另应在询问技巧方面多下工夫,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是很重要的,通过询问能获得线索,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与获得的直接证据相互映证固定证据。调查人员在询问前一定要明确自己询问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根据案情的发展确定被询问人的范围,在做正式询问之前可以通过同被询问人闲聊的方式,了解被询问人的心理状态,寻找被询问人生活中的闪光点,建立与被询问人的沟通桥梁,以达到调查人员的询问目的。在询问中针对被询问人的说谎应耐心地听,反复地问,往往可以通过被询问人前后矛盾的回答来发现问题,寻找线索,使案情取得突破。在案件检查中,每位调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其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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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十115 建帐是启用16年3月1日但进不去 T十115 建帐是启用16年3月1日但进不去
建账的时候选择启用日期从那个日期表去选,不要点其他会计期间建立错误,是否用户设置的 启用期间为3.
按照顺位推算,尝试5月日期登录检查。@Linda1436513129: 什么日期表@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 那要建16年3月启用的帐期间怎选启用期间选择3,1期间对应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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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省份 | 分类 方法 | 分类 标准 | 普和非普 可并否 |
江苏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 否 |
宁波 | 四分法 |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 |
浙江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湖北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江西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 否 |
福建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 |
广西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用房 | |
河南 | 三分法 | 普标住宅/非普标住宅/其他 | |
辽宁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否 |
宁夏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否 |
云南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
重庆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 |
青岛 | 二分法 | 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 | 否 |
安徽 | 二分法 | 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 | 是 |
西安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天津 | 是 |
附:各地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规处土地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6】第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发文日期: 2006-12-28 (五)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第0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十、清算单位中的产品分类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后计算。 201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解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公告》下发之前,税法对如何划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尚未有较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划分标准不一,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我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正式确定采用“三分法”,将房地产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各省辖市的房地产分类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执行《公告》的分类标准,但各地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完成清算的项目,按各地原政策口径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规定:“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本公告生效后,应按本公告所述类型分类。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转让建筑面积占总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苏地税发[2009]72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9-9-3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地税发[2004]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4.3.29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0-10-28 来源于http://www.dscz.gov.cn/art/2010/10/28/art_28032_289736.html 二、核算对象 1、按实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屋核算问题 纳税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普通标准住宅、其它类型住宅、其它类型房产)分别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独立建造的房产同时包含其它类型住宅和其它类型房产的应合并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类型确定为清算类型。开发产品类型可参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的或者规划许可证与实际不一致的,应根据商品房的实际形态或实际用途确定。 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2012-10-1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2、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问题三:对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1年6月8日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丽地税政[2007]87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9-19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十四、同一房地产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12]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30日 六、关于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是否分别清算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32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续一)的处理指引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附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住宅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赣地税发[2008]7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的,也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闽地税发[2005]19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10-20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 (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桂地税发[200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3-27 五、关于清算项目划分类别及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一)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桂地税发[2008]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11-08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同体如何计税问题 我省有许多临街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是同一体的,即:底层是商业性用房,上层部分是住宅楼房或其他用房。一般情况下,企业是将“同体房”作为一个项目核算的。有偿转让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按照各地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分别核算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及费用,正确分摊有关费用,分别计算增值额。凡不能准确核算扣降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优惠。 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07-24 (一)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体的扣除项目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政策。 豫地税函[2007]第1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30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01-25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8-2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4.10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第一条 ……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宁地税发[2007]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3-5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混合开发项目,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普通住房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银地税发【2007】214号:关于上报《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请示 发文日期:2007-06-15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凡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按照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清算。 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0-22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问题 为了满足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应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普通住房与其他建设内容分别确定计税单位。开发建设单体综合楼也应把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区分开来确定计税单位。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6-6-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67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对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有不同理解。为统一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划分,经请示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别计算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渝地税发[2011]14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1-9-1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七)关于项目类型的有关问题 本通知中的“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凡未列明“住宅”的,如“公寓”、“公建”等,均不能按“住宅”的相关政策执行。 纳税人改变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用途的,如“公建”改为“住宅”、“住宅”改为“公建”等,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政府部门准予其改变类型、用途的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纳税人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能够提供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仍应按原批准类型、用途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大地税函[2007]200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1-23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包括普通住房又包括非普通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5-22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4-17 二、关于转让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3.25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一、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皖地税函[2012]5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2年11月14日 五问:纳税人同一开发项目(同一计税对象)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一层是营业用房,一层以上是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纳税人又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增值率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宣城市地税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五、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未分别进行财务核算的,可根据平均成本分摊法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土地增值额,即根据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乘以相应的房产建筑面积,分别确定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11-11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额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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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付升级后期初与升级前不一致](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应收付升级后期初与升级前不一致 应收付升级后期初与升级前不一致
问题号: | 9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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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升级 |
适用产品: | U852—-应收款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付升级后期初与升级前不一致 |
问题现象: | 用友原U821数据升级到U852后,应收应付系统2004年和2005年数据的期初数与升级前不一致,而本期发生数则正确。打上7月5日的U852spHotFix后升级,情况一致。 |
问题原因: | 由于原821期初数据有些问题,出现一些负记录,所以升级时进行了调整,将这些负记录调整成0,所以升级后的应收应付期初与821版本时不一致。 |
解决方案: | 目前已有补丁(DATA851_AP.SQL ),将升级时的这些调整去除了。注意该补丁的使用方法是替换原同名文件,然后重新升级。 |
补丁编号: | U852 应收应付最新补丁(全)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应收冲销凭证实现方式](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应收冲销凭证实现方式 应收冲销凭证实现方式
问题号: | 20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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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 |
软件版本: | 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V3.2plus1 |
软件模块: | 应收应付 |
问题名称: | 应收冲销凭证实现方式 |
问题现象: | 从应收里面生成凭证传递到总账,现有一笔收款单的业务已经核销生成凭证传递到总账了,但是发现这笔业务错了,没有重新做,在应收模块凭证查询界面有个冲销按钮就直接点了冲销按钮了,然后生成了一笔完全和前面收款业务相反的红字的凭证,然后在应收里面的凭证查询界面相应的以前蓝字单据生成凭证的记录也自动删除了,但是这张红字的凭证可以在总账模块作废整理,所以客户不小心删除了,导致了应收和总账的往来数据不一样了,现在想恢复也恢复不了了,在应收界面也没有以前凭证的记录了,我觉得既然是应收模块里面的冲销业务,应该在业务生成凭证,总账里面没有权利作废,删除的权限,要不然很容易导致数据不一样!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目前的应收凭证冲销是应收中原有的蓝字凭证会消失,在业务明细账中的凭证号为空,在制单处理中需重新生成凭证,相当于只要一做冲销凭证,原有制单业务不算,需另外重做;另外在总账在由于已有蓝字凭证,收到应收传过来的红字凭证,余额此时为0,再重新接收应收传来的蓝字凭证时,是对账平衡的;如果在总账对冲销凭证删除,会出现应收为0,总账有数对账不平的情况,此时应当要在总账中补一张红字冲销凭证,原因是应收中做的红字凭证把应收之前做的蓝字凭证在总账中已取消了应收传递关系,所以要在总账中补张红字.软件设计本身没有问题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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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库存管理期初录入中金额计算不准确](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61库存管理期初录入中金额计算不准确U8.61库存管理期初录入中金额计算不准确
U8.61-库存管理期初录入中金额计算不准确
自动编号: | 99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期初录入 |
问题名称: | 库存管理期初录入中金额计算不准确 | ||
问题现象: | 1、客户存货单价设置为小数点6位数,期初有几千行物料,在库存中录入期初后,在16中引入,后来和财务对账时发现,大部分的存货计算不正确 2、在库存管理做过试验,客户提交情况属实:5854*0.010281=60.19,用计算机算得5854*0.010281=60.184974,正确结果四舍五入后应是60.18 3、在16中手动输入一条,计算结果为5854*0.010281=60.18,计算结果正确 | ||
原因分析: | 程序bug |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研发人员已经出具相关补丁,请下载最新【USERPVO.dll KCGLSQL.DLL (2006.3.10);】解决此问题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60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60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U8.60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
U8.60-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
自动编号: | 13641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0 | 关 键 字: | 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 |
问题名称: | 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 | ||
问题现象: | 用户现用821版本软件的存货模块(只要能解决,用户同意升级至860),采用个别计价法,且批次核算,但每年年度结转后会出现如下现象:在做出库单时由于用户当时需要单价,所以同时在出库单上选择分配了单价,但由于是上年结余的数量,因此在记帐时需要再次重新分配单价。(当年入库再出库就不存在该问题)由于用户存货数量及业务量很大,不知是否能将860的年度结转做成按上年明细单价结转到下年,即能达到出库单上已有单价,就不需要在记帐时重新分配了 | ||
原因分析: | 流程问题 | ||
解决方案: | 821版本的批次升级后会分为批次+出库跟踪入库功能。860版本中个别计价仓库的出库跟踪入库的存货,结转时是按照入库单剩余结转,所以出库期初结存时,记账不会要求重新分配。(当然是在数据没有错误,该库存所对应的入库结存,在存货中也同样有剩余的情况)对于821版本则可以根据去年的存货明细账中的单据的id号,更改今年的存货明细账中的有对应的期初的id字段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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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1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51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U8.51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
U8.51-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
自动编号: | 18285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错误2365 |
问题名称: | 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 | ||
问题现象: | 工资月末处理提示运行时错误2365 | ||
原因分析: | 数据问题 | ||
解决方案: | 期末处理时不清零,在WA-GZDATA表清零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当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成为常见的方式。该方式被普遍认为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从而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但是通过对于土地增值税自身特点以及相关的分析,股权转让方式并未达到实际的节税效果。 引言 部、国家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以下简称“48 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中国自1994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 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 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但是,48 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 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和国税发[2004]132 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 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1995]48 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 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 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 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 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 条、第6 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 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48 号文第3 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 号文中的第5 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 号文第3 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 号文第3 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 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 万元。2012年A 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 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 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 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8 500 万元转让给B 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 应纳税金额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 应纳税金额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 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 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 万元。销售收入26 000 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 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 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 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 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 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的实力能够为财务处理流程再造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其次,企业的财务处理流程要重视“以人为本”。财务处理流程的优化会改变既定的制度和程序,改善过去管理全部依靠人为来控制的现状。但是从中国企业的传统经营理念来看,企业需要将法治和人治进行有机结合,灵活应变,因为财务处理流程的优化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检验这种手段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这种管理手段能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而不是死板地按照程序进行。 (三)重视对财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加入WTO 之后,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环境下,风险便存在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企业的工作中,首要面临的就是财务风险的应对。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交易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等。优化后的财务处理流程必须要加入对财务风险的评估机制,重视对企业财务风险的识别和应对。企业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改变过去进行事后应对的传统管理模式,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评估、报告、应对环节,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不同阶段的风险考核,切实将事后管理改变为动态管理,促进企业早日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化管理。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实施供应链管理、全面、搭建信息管理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等方式来构建一个动态的财务风险管理流程,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的来说,财务处理流程的优化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工程浩大,难以做到一蹴而就。一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希望通过某一方面的举措来彻底优化单位财务处理流程的思路是不现实的,也是对财务处理流程优化的严重误解。客观来看,由于中国财务处理流程的再造优化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与国外相比具有较大差距。因此,中国企业更应该理论结合实际,切实掌握到财务处理流程优化的关键,才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市场应变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1] 何瑛。企业财务流程再造新趋势:财务共享服务[J].财会通讯,2010,(6)。 [2] 谭智俐。仿生性财务流程再造机理探索[J].师,2010,(7)。(作者:宋荟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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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3]28号文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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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看到的都是一样的是583.03叻。[/尴尬]
根据图2上显示的来源单据号和图1的单据编号核对,出库单不是由这张销货单生成的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在服务社区-更多,工具下载中下载:数据库Sa口令清除及T3注册组件工具:
http://service.chanjet.com/main/supportgongju清除sa密码,然后再登录,不行的话,请参考服务社区-知识库中的文档进行处理: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5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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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T3升级上来,增加了 人事管理模块 ,加密狗刷新了 薪资管理还是系那是演示版……--2.还有就是 登录进去经常会出现登录子系统失败,退出再登录进去就行-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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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还没开票的做到预收科目,那成本可以先做进去吗?[]
有收入才能结转成本的那成本挂哪个科目啊?其他应收款吗?@若只如初见520:要是销售的产品的话,产品本来做在库存里啊,要是人工施工的话,做在工程施工里,等有了收入在结转成本的成本与收入相对应,确认收入才能结转成本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签了一份人事代理协议,代缴五险一金。之前收到他们的钱做了预收账款,还没给开票,现在给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这些费用是入到成本吗?@若只如初见520:代付代缴应该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口袋的天空焕:那我做到其他应收款,等到开票了,有收入后,把预收的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对吗@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口袋的天空焕:开在一张发票上面,昨天还一直纠结这个问题,受累帮忙看看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不是已经说到客户的款项了么,那个不应该作为你们的成本吧?@口袋的天空焕:我现在也纠结是做成本还是其他应收款冲了,税务局说这张发票的开票金额都要入营业额,那我支出的是不是成本@若只如初见520:。。。那要是代缴的五险一金都算是收入的话,那你们为客户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也走的是管理费用啊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廖深根:根据您的描述,一致性错误导致的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您先修复成功,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吧。修复数据库?@廖深根:请参考之前给您的回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但是结构错误很难修复,工具只能修正一些简单错误。不保证工具一定管用。如果持续报错,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数据修复公司尝试修复。@服务社区窦佳:工具使用前,请注意备份账套。